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思考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 法律 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1999年我国合同法》移植了该制度,在其本土化的过程中引起了学术界大讨论。

旨在通过对预期违约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为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提出一些拙见。

关键词:预期违约预期拒绝履行预期不能履行;不安抗辩权      违约从形式上看,分为实际违约预期违约

对于实际违约我国已形成了完备的理论体系和法律制度,而对于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虽有规定,但其逻辑上的统一性、严密性、适用性等诸方面还存在着问题。

拟对适用该制度存在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合同法》的实施能有所裨益。

编辑。

1预期违约制度的概述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又译为先期违约,在英美法系,英国1853年的霍克斯特德.拉.图尔案(Hochster.DelaTour)被公认为预期违约制度的开端。

此后,英国合同法以判例的形式逐渐形成了一套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原则,其在美国也逐渐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并有若干重要的改进且具有成文化的趋势。

预期违约制度在英美法系已趋于完善、成熟。

在国际合同统一运动中,预期违约理论框架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采纳。

随后,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性的规定了该制度

在英美判例中,根据预期违约行为表现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预期拒绝履行预期不能履行两种形式。

(1)预期拒绝履行

预期拒绝履行(anticipatoryrepudiation)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其可分为明示预期拒绝履行(explicitrepudiation)和默示拒绝履行(implicitrepudiation)。

前者是债务人以言辞声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债务人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取得立即起诉的诉因,但他也可以不起诉而等待履行期的到来,进而请求对方履行

但是,债权人在选择等待的情况下,如果在此期间合同落空,则其丧失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2)预期不能履行

在英国法上,预期不能履行是指因债务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履行不能。

该行为并不是故意的,只要因为债务人“自己的行为或过错”导致即可。

在美国法上,当债权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债务人将不能履行合同,要求其提供担保,而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足够的履行保证,则称为预期不能履行

其法律后果是:在合理理由相信债务人将不履行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足够的履行保证,则可以视债务人构成预期不能履行

2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2.1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1)英美法预期违约包括预期拒绝履行预期不能履行

我国合同法》只规定预期拒绝履行,而没有引入预期不能履行

(2)关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应承担什么样责任呢?是否可理解为按照第107条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呢?英美法对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相对而言就完备一些、具体一些。

(3)我国合同法》未对债权人选择拒绝承认预期违约的权利予以限制。

2.2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1)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被界定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将预期违约分为预先非根本违约和预先根本违约两种,《公约》的第71条和第72条分别作出了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预期违约类似《公约》第72条规定,但适用范围要比预期根本违约的适用范围小,而且《公约》中规定预期违约还包括预期严重违约

(2)救济措施不同。

我国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的规定来看,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即取得了一项选择权:承认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拒绝承认预期违约,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如“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规定的对预期严重违约的救济方法为一方当事人有权中止其自身的履行义务,卖方可以行使停运权。

公约规定的对预期根本违约的救济方法是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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