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并对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修改。本文试图在我国非法证据证明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研究分析,并分别就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论证,力求做到非法证据证明应然性与实然性较为完美的结合,最终实现非法证据证明理论与实践的升华。 代写论文。

论文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中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通过非法程序或者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无论表现在言词形式还是实物形式,基于程序正义或者人权保障的价值选择,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检察机关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控方当事人,如何应对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然影响到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毕业论文。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言词证据是绝对排除的,而非法实物证据是裁量排除的。这是因为相较言词证据而言,实物证据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小,即使采取违法的方法收集,一般也不会改变无证本来的属性和状态;而且实物证据收集较多地是针对地点、场所、物品等实施,即使违法,一般侵犯的是公民的住宅权、财产权;而言词证据收集主要针对人实施,其违法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其危害更为严重。所以非法实物证据,往往可以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来对违法取证行为进行纠正,再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收集。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但却并未进一步解释何谓“刑讯逼供”。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逼供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笔者认为该规定仍不够明确和精确。其实“刑讯逼供”系我国立法上之用语,国际上更为通用的是“酷刑”,而目前对“酷刑”最权威的定义,来自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根据这一公约明确将“酷刑”一词解释为“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根据国际法上的“条约神圣”原则,正式缔结的条约应当对条约缔结国产生约束性的义务,各缔约国应当善意地、严格地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而不得违背。因此国际条约理应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刑讯逼供不仅仅限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肉刑”、“变相肉刑”等,更包括了“精神刑讯”等各种样态的刑讯逼供行为。

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根据非法证据的多重内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也应包含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两方面,同时对多种刑讯逼供的样态也要予以把握。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个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就不能在法庭提出并被法官采纳为定案根据。而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或者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是提起证据合法性法庭调查的主体;而证明一个证据是否“合法”的责任,也明确得规定为由检察机关承担。在庭审过程中,无论是依照哪种程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都要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责任,而对于辩护方来说,是不承担任何证明证据非法收集的责任的,相反的,他们只是有权利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证据。现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中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缺乏正式的、公开的、抗辩性的法律程序规则,因此也加大了甄别证据合法性的难度。 作文 /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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