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港的负面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一、避税港的概念、形式及其负面影响

(一)避税港的概念和特征。

避税港,又称避税天堂或乐园、避税绿洲。关于避税港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从学术角度讲目前也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当前国内外比较有影响的有关避税港概念的观点主要有:

1、我国学术理论观点:认为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一种特殊优越的税收环境,以诱使国际资金、技术和劳务从高税国流入的国家和地区。其模式具体有六种,一是“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模式,指所涉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制度简易,税种较少,仅课征少量的间接税,不课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与税等在内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二是“免征境外所得税”模式,指所涉国家和地区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仅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而放弃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的征税权。三是“免征某些所得税”模式,指所涉国家(地区)或放弃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而仅征收公司所得税;或免征公司所得税而仅行使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四是“境外所得适用低税率”模式,指所涉国家(地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虽课征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公司财产净值税和个人财产税,但对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实行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境内所得适用的税率,以此来吸引外资。五是“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适用低税率”模式,指虽然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率较低、税负较轻。六是“特定行业或经营方式税收优惠”模式,指原来竭力反对避税港制的一些发达国家,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制定了一些较为灵活的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

2、外国学术理论观点:国际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一个对流动性经营活动无税或仅有象征性税收国家,只要满足下列三个附加条件之一,就应被视为避税港:⑴它不与别的国家有效地交换税收信息;⑵它以不是透明的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⑶非居民无须在避税港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便能享受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出避税港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①从纳税人角度看,避税港是可以帮助跨国投资者实现避税愿望的国家或地区。但也应该看到,各国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是正常的,跨国纳税人利用国家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进行税收负担量小化的筹划及运作也是理性且无可厚非的,不能因为税收制度的差异就将一个国家或地区列为避税港。

②从居民国角度看,避税港是导致本国不应当损失的税收实际上却损失了的国家或地区。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公司)的全球所得拥有征税权,避税港为了吸引跨国投资者不仅实行免税或低税政策,而且还采取各种手段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利益,使居民国难以有效地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致使居民税收损失,而跨国投资者及避税港则形成双赢局面。

③从避税港的判定标准看,税收优惠只是判定标准之一,税收优惠的制定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据此还足以使一个国家或地区成为避税港。因此,是否愿意与别的国家有效地交换税收信息、优惠政策是否透明、外汇进出是否自由、金融环境是否宽松、公司设立及管理是否简便灵活(如经营地点不受限制)、保密制度是否严格、移民及签证是否便利等也是判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构成避税港的重要标准。

(二)避税避税的主要形式及其负面影响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以及制度上的原因,一些国家和地区选择了成为避税港的方式,采取各种优惠和保护手段,促进本国(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跨国投资者则对避税港进行充分利用,其避税的外在形式多种多样,但基本途径主要为:

一是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基地公司受控基地公司的设立并非属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是税收筹划的结果。因此,受控基地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⑴属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不受居民国无限纳税义务的制约;⑵基地公司居民国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可以加以人为利用;⑶经济利益主要或全部处于避税港之外,即产品在避税港之外制造,也在避税港之外销售;⑷至少有一个环节存在关联交易,或者在产品的购买环节,或者在产品的销售环节,或者在产品的购买及销售环节存在关联方之间交易。基地公司的类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同设置,包括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专利公司、贸易公司、航运公司以及服务公司,等等。

二是在避税港虚构业务往来。即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基地公司后,将母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正常业务,人为地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受控基地公司转手进行,使原本涉及两方的交易,虚构为涉及三方,从而将所得的一部分甚至全部滞留在避税港的受控基地公司,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借以逃避应在高税国承担的税负。

三是在避税港的业务往来中使用转让定价手段。由于受控基地公司至少有一个环节存在关联交易,在虚构避税港的业务往来中就比较容易在产品的购买、销售环节通过内部定价的手段对交易的价格进行人为调整,将财产、所得和利润更多地转移到避税受控基地公司,以实现最大的避税效果。

一般而言,由于信息的缺乏以及避税策略的复杂性,跨国投资者本身并不擅长利用避税港获取不当利益。但跨国投资者获取不当利益的强烈需要形成了强大的市场,驱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介入其中,使避税行为更加猖獗和隐蔽。

基于避税避税的形式及其导致的结果,避税港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

1、使跨国投资者获取不当利益。跨国投资者使用的国际避税手段,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跨国投资者通过避税避税的方法大都建立在虚构业务往来基础之上,显然违背大多数资本输出国的意愿,对其获取的不当利益自然不予认可,相反给予打击。

2、侵蚀了相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由于避税港对跨国投资者在实行减免税的基础上,还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其不当利益,致使资本输出国无法获取其居民避税港的经营情况,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其居民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其结果必然是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受到侵蚀。

3、扰乱了公平的税收秩序。为了吸引有限的国际资本,各国都会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由于避税港没有需要保护的税基,其采取大量的优惠措施,导致避税港之间以及其他一些急需发展的国家税收优惠方面竞相攀比、恶性竞争,从而扭曲国际市场经济行为,有害于其他国家税制的公平与中性。

4、助长了洗钱和腐败活动。松散的金融体制及严格的保密制度,使避税港成为了理想的洗钱和腐败之地,已引起联合国、OECD以及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对一些不合作的避税港,有关国家还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进行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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