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征管措施【总分机构预缴政策需征管措施相配合】
《企业所得税法》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国境设立不具有法人格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二条实行独立济核算企业或者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人存较差异而差异所导致直接影响就是地区税移问题。
按照旧法不具有法人格营业机构如合实行独立济核算条件分支机构所地缴纳所得税。
这就影响了分支机构所地税收收入。
地区税移问题财政部、国税总局、国人民银行出台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出台了《跨地区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但是笔者认实践还有许多细节问题尚完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什么是型微利企业只笼统地将型微利企业划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实际上企业存多种营形式既包括工业又包括商业、业。
笔者建议应依据收入划分如该企业工业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或占各行业首位则确认该企业工业企业否则按其他企业确认。
如某企业007年型微利企业008年是否型微利企业?只有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即009年6月才能确认而这已了009年季预缴期。
对这问题该如何要具体考虑。
如总机构被认定型微利企业其所属分支机构就不执行就地预缴政策。
分支机构主管税机关要总机构主管税机关出具总机构型微利企业确认以作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凭据。
这种情况较多便规管理笔者建议国税总局统制定标准。
事业单位适用政策问题。
例如某行业协会是总机构是事业单位无应税收入下属分会是分支机构也是事业单位有应税收入。
原分支机构单独核算、单独纳税现根据总分机构预缴政策总机构要汇总核算但其对分支机构没有财上管理权。
笔者认对上述无实际财管理关系事业单位总分机构应不视总分机构让每事业单位都作独立法人核算缴纳税款。
3加盟店问题。
这种加盟关系总分机构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品牌交纳管理费实际是独立营、盈亏与总公司营无关。
实行新总分机构预缴政策总机构要汇总核算但其对分支机构加盟店没有财上管理权不能统责核算分支机构税款。
对这种情况笔者认总机构主管税机关应出具分支机构总机构核算纳税证明。
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人标准是否实行独立济核算因作单独纳税分支机构不会因总机构撤消而影响核算缴纳税款。
实际有这样种情况即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实行核定征收但是新总分机构预缴政策没有涉及这问题。
因会出现下述情况是如总机构核定征收企业就不能保证其准确对分支机构进行纳税分配核算。
二是总机构账征收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核定征收企业情况下原分支机构单独核算、单独纳税现按总分机构预缴政策规定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应由总机构核算分配。
按新总分机构预缴政策每分支机构都要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核算工作量相当。
3非正常户问题。
这些非正常户影响了税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笔者建议国税总局建立全国总分机构信息平台以便各地税机关、沟通信息加强对总分机构管理。
由总分机构预缴政策核心是总机构核算分配税款因分支机构主管税机关任主要是核实分支机构是否按照总机构提供分配比例缴纳税款管理工作比较简单。
而总机构主管税机关要对跨省市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工作难非常成非常高。
可见总分机构预缴政策只是了跨地区收入分配问题没有税收管理问题。
笔者建议明确分支机构主管税机关管理职权提高分支机构主管税机关管理地位配合总机构税机关共做对总分机构管理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要填写总机构营收入总额、工总额和产总额三项容对分支机构所得税收入分配没有实际义和参考义而且会混淆纳税人对分配理。
笔者建议应把这三项容改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产总额等项目。
总总分机构预缴政策提出通税收征管地区税移问题方法对调节地区税收收入分配有积极义。
但是针对上述问题目前尚制定系列配套征管措施并加强地区税收管理协作才能将总分机构预缴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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