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的对价:双务合同之本质

[摘 要]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双方义务有无对价关系双方义务对价关系的为双务合同,无对价关系的为单务合同义务对价给付对价不同。合同双方对价给付关系的为有偿合同。所有的双务合同均为有偿合同,反之则不能得出相反的推论。无偿委托、无偿保管、附义务之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正确理解双、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正确进行合同分类,明确合同抗辩范围、正确界定纯获利益的行为。

; [关键词]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对价 对待给付

;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学理分类对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抗辩的适用等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学术界对这一分类的划分标准见仁见智,至今尚未形成共识。不同的划分标准,将赋予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同的内涵,从而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和责任的认定。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分类标准,属于法律逻辑的范畴而非立法政策的范畴,因而理论上不应存在分歧。

; 一、双、单务合同分类标准学说之比较与评述。

; 时下,学术界关于合同双务单务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种:

; (一) 互负义务说。此以合同双方是否相互承担义务作为类分标准。合同双方均承担义务的,为双务合同合同的一方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为单务合同。这一学说往往以《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1《法国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如缔约人双方互负义务时,此种契约双务契约。”第1103条规定:“如果一人或数人对于另一人或数人承担义务而后者不承担义务时,此种契约单务契约。”。

; 台湾地区学者黄立持这一观点。他认为,单务契约只有一个请求权,换言之,只有单向的债权或债务关系(如第208条2之赠与);双务契约,即当事人互为债务人与债权人(除赠与外所有其他债法上契约类型均属之,如委任、借贷、租赁、买卖)3.

;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往往同时强调双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4.

; (二)权利义务关联说。此说认为,“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关联性看,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义务合同,叫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义务与其所享有的权利,是相互关联的”。此说同时又认为“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叫单务合同”5.

; (三)对待给付关系说。这一学说以合同双方是否相互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不仅具有双务性,而且具有对价性。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是一种必然的相对关系,如果一方依据合同负有债务,而另一方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负有债务,民法上称为“不完全的双务合同”。此说同时又认为,单务合同当事人仅一方负担义务合同6.

; (四)对价义务关系说。这一学说以合同双方是否承担对价义务作为划分标准。依此观点,合同双方都有义务,并且双方义务对价关系的为双务合同;否者为单务合同。“双务契约,谓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互有债权债务,而彼此给付交为对价(Entgelt)关系之法律行为”,“片务契约,为双务契约以外之契约”7.

; 关于双务合同的上述论述的共同点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对相对方承担义务。然而,这一特征是区别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唯一界限还是界限之一,换言之,是双务合同的成立要件之全部抑或成立要件之一,诸观点存有显著的区别。

; “互负义务说”认为,合同双方是否都有义务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唯一区别。我国80年代初、中期民法教科书往往持此观点。比如,唐德华主编的《民法教程》将双务合同定义为:“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享有权利的合同”,并进一步指出:“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应的,一方负有的义务,即是对方享有的权利”8.笔者以为,以合同双方是否相互承担义务作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划分标准尚欠严谨。双务合同固然以合同双方互负义务为前提,但是,合同双方均负担义务的未必都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担义务,是双务合同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单务合同当事人互负义务的,不乏其例。诸如,无偿委托、无偿保管均为单务合同。但是,这类合同中受托人有依约妥善实施受委托事务之行为的义务,委托人有依约向受托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之必要费用(如差旅费等)的义务;保管人有依约从事保管活动的义务,寄存人有依约向保管人支付为保管寄存物而支出的必要的、有益的费用之义务9.为此,台湾地区学者黄立将受托人的费用偿还义务解释为“债之关系过程中所生之结果现象”10.[然而,无论债之关系形成之初发生的义务抑或债之关系发展过程之中发生的义务,均为合同义务,不得将其排除在合同义务之外。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就租赁物的修缮义务。鉴于此,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将合同分为“一方负担契约”与“双方负担契约”。前者为单务契约,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契约;后者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契约。在双方互负义务契约中,又分为当事人互负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双务契约与不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的不完全双务契约。王泽鉴认为无偿委任契约合同双方都有合同义务,但双方互负义务契约并非都是双务契约双方互负义务, 但给付对价关系的不属于双务契约11.可见,不能以合同双方是否互负义务作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划分标准。

; 那么能否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应性”作为双务合同本质特征呢?回答是否定的。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是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都是对应的。一方当事人义务,即为相对方的权利。双务合同如此,单务合同亦如此。

; “权利义务关联说”与“互负义务说”的区别在于此说认为双务合同的成立条件并非一个,而是两个。即除具备双方互负义务的条件外,尚需具备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条件。“权利义务关联说”之缺陷在于没有揭示双务合同本质特征,作为区别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界限不清。首先,该说没有说明双方的联系发生在何者之间。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联系呢?还是义务义务之间的联系?其次,没有揭示合同双方存在何种联系,即具体有哪方面的联系。再次,多标准划分,以权利义务是否关联为依据,确认是否属于双务合同;以是否互负义务为准则,认定是否单务合同

; “对待给付关系说”揭示了双务合同本质,但仍存在着如下缺陷。第一,对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划分采用了双重标准。该说在衡量一份合同是否双务合同时,所依据的标准是双方有无对价给付关系;该说在确定一份合同是否单务合同时,所依据的标准是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多标准划分不符合正确的思维方式,有悖逻辑规则。第二,以合同双方是否互负债务为标准进行合同分类,除区别是否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外无其他实益。将合同分为仅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合同,与区分双、单务合同的意义没有什么实质联系。第三,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应概念,如果说双务合同是一种属于双方具有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则单务合同的外延便不能仅仅表现为一方负担义务合同。它还表现诸如前述无偿委托、无偿保管之类的虽双方互负义务,但双方义务对价关系合同。“对待给付关系说”虽然揭示了双务合同本质,但却未揭示单务合同本质

; “对价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这两个概念无本质区别,是同一含义的两种表达方式,因而“对价义务关系说”与“对待给付关系说”有相同之处。其共同点是, 两者都揭示了双务合同本质。然而,这两说仍有显著的区别,即在合同的分类中前者运用了一个标准,后者使用了两个标准。两者在对单务合同的认识上是不同的。笔者同意“对价义务关系说”,理由容后详说。

; 二、双务合同本质

; 双务合同的概念是作为单务合同的概念之存在而存在,反之亦然。两者是一组彼此对立的对应概念。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之概念的形成源于合同的分类。研究合同的分类必先研究其分类意义,根据分类意义确定划分标准,进而科学归类、客观定性、准确适用法律。

; ,通说认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并运用对待给付义务之规则。所谓对待给付义务,即基于利益的交换而形成的双方给付互为依赖的义务关系,俗称“你与则我与, 你不与则我亦不与”的义务对待关系当事人承担义务的目的在于获取对方给付义务义务的对待关系又被称为义务对价关系

; “对价”,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制度以“约因”作为合同的实质要素。“在法律上,有价值的约因是一方可得的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 或是另一方须付出或承担的宽容、损害、损失或责任”。“费德里克??波洛克(FederikPollock)曾经给约因下过这样的定义:”一方的行动或制约不行动,或承诺采取行动或承诺抑制不行动,是用以换取对方的承诺的代价的,那么用代价换来的承诺是可以强制执行的。‘“12在这里,约因即为代价。关于对价,英国学者圣格尔曼对其作了形象的描述:”如果A基于某种对价作出了某种允诺的话,假如这个允诺不违法,如由于B为A修缮房子,所以A允诺给付B20 镑,则A的允诺就是有约束力的。但如果对A的允诺找不出其所以如此的对价的话,则A不必遵守它:因为这说明其中有错误。“13这一表述表明”对价“是一种报酬。代价与报酬所表达的意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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