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实现机制

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机制

一、经济法法律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内涵  法律责任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所以,经济法法律责任可以被定义为由于滥用经济权利或违反了经济法规定义务引起的,由国家或社会专门机关认定必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1]  1.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性质  经济法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权义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如同物权关系中反映的关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关系一样。所以,经济法责任关系中反映的是经济法责任主体之间关于经济法责任的设立、分配以及实现关系。  2.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内容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所以,经济法法律责任既包括责任权利也包括责任义务。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特征,指的是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较而言,所具有的独特特征。[2]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特征:  1.经济性。  由于经济法反映了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法律责任就是指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责任。对干预主体而言,是因其违反法律规定的干预义务而对被干预主体承担责任;对被干预主体而言,是因其经济行为违反国家干预规定而对国家、社会和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承担责任。上述责任都发生在相应经济主体经济行为中,因此具有典型的经济性。  2.社会性。  由于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导向,经济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大多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特定主体经济利益,而且还给整个社会的利益带来了损害。因此,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一种社会属性。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根据责任内容为标准,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划分为财产责任经济行为责任经济信誉责任三种形式。财产责任具体本文由收集整理包括:赔偿损失、罚款、滞纳金、强制转移财产所有权,如征用、征购、没收等;经济行为责任包括:强制整顿、强制停业、吊销生产许可、吊销营业执照、强制解散等;经济信誉责任包括: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或限制经营资格等。除此以外,经济法还有产品召回、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政府决策失误赔偿等一些新型的责任形式,这些新型的责任形式是经济法作为一门新近发展的法律所特有的责任形态。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机制  (一)责任实现机制的分类  根据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的途径和参与主体的不同,可将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划分为行政机制和司法机制两种类别。  1.行政机制  目前,我国经济法的实施主体,即执法主体,主要是规范经济行为的各类行政机关,如:工商和税务等具有经济行政行为职能的行政机关。该类主体通过日常的直接管理和行政执法,保证经济法的实施和具体法律责任实现,可预防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在行为发生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损害的扩散,为市场主体提供救济。  2.司法机制  我国现行的适用于实现经济法法律责任诉讼机制仍然沿用传统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机制,对于违反经济法经济行为主体,符合诉讼适用条件的,由受损害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求其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现有机制的缺陷  1.行政机制上的责任划分不均衡  由于行政执法机制存在着不足,行政机关独立性较差,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受到来自行业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严重侵蚀。行政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之一,与其他经济法主体特别是经营者产生纠纷时,利益冲突使其执法的公正性也难以得到保证。因此,需要一种独立于行政之外的程序保障机制,这就是经济法责任实现的司法保障机制诉讼机制。  2.司法适用范围过窄  我国现行经济法实现机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机制。对于违反经济法社会组织和个人,受损害的个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却没有办法提起诉讼,即现行法律不承认公益诉讼。[3]另外,我国现行经济法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导致了经济法责任实现的局限性。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忽视了经济法社会为本位。其二,忽视了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的完善  (一)实现经济诉讼  经济性的法律、法规有权利义务而无诉权,导致了行政与司法的混同现象,使法律判断偏离了司法轨道。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极少有反映经济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规范,造成一直以来经济纠纷案件在本质上是民事纠纷案件的错觉。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经济诉权理论的不发达。由于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经济冲突越来越趋于综合性,如果在单一的经济诉讼程序中,同时从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决经济冲突中的有关问题,可以保证纠纷解决的彻底性和有效性。  (二)将公益诉讼纳入救济途径  经济法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社会公平和社会整体福利为其终极价值,决定了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性。所以需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来规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责任,防止或消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法律责任实现需要社会公共干预和公众参与,由此需要确立新型的社会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任何人和任何组织均有权进行追究责任追究的主体从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扩张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利害相关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防止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能启动诉讼而导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被动性,保障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及时有效制裁。可将下列案件列为经济法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侵犯国有及集体所有资产的案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妨害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案件。  五、结语  经济法法律责任实现的根本目的是在均衡不同价值目标的同时,能够最大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其相应的实现机制就是为了控制经济权利的滥用,提高经济效率与行为的公平,并通过价值指导设定合理经济法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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