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立法模式

摘要:合作社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活跃主体。目前,合作社对于发展本国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都享受到了合作社的好处。针对我国特有的历史与现实状况,借鉴新一代合作社模式的优势与先进制度,采取制定统一的合作社基本法与制定特殊的专门合作社法相结合的模式不失为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立法模式的合理选择。  关键词:合作社;立法模式;中国立法   Abstract: The artel is the outcome that the merchandise economy develops the certain history stage, is active corpus of the indispensability in the market economy.Currently, artel for development our country economy, reply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challenge exertiv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function, the people of most nations and region all enjoyed the advantage of the artel in the world.Aim at the special history and realistic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ies, draw lessons from the advantage and advanced systems of the mode of the new generation artel, the mode that adopts the fundamental law of the artel that establishment unify and draws up the method of the special and specialized artel to combine together does not lose for the law system lawmaking mode of the our country artel reasonable to choose. 代写论文   Key Words: artel; mode of lawmaking; chinese lawmaking      一、引言      合作社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活跃主体。目前,合作社对于发展本国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都享受到了合作社的好处。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简称ICA)1995年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以下简称《声明》)中将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共同所有与民主管理的组织以实现其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目标及需求的自治联合体。”(“A cooperative is an autonomoue association of persons united voluntarily to meet thEir comm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needs and aspirations through a jointly—owned and democratically controlled enterprise.”)该《声明》关于合作社定义合作社价值和合作社原则的内容,得到了2002年6月20日第九十届国际劳工组织(ILO)大会通过的《合作社促进建议书》(Promotion of Cooperatives Recommendation,2002,以下简称《建议书》)的认可。《建议书》指出:“一切国家,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都应该采取措施发挥合作社的潜能,以扶持合作社及其社员……”该《建议书》在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获得了175个成员国的全面确认和通过。这表明,上述合作社定义取得了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同 。中国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对该定义也是完全认可的。《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对合作社做了如下定义:“合作社法是指规定各种合作社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社员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知,合作社提供了一种组织方式,为农村、城市以及其他方面不同类型的弱势群体提供机会,使得占有相当比例的人们能够把创造良好就业、战胜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的使命掌握在自己手中。许多发达国家兴办了各类服务性合作社,形成为弱势群体开展多方面服务的城乡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社运动的广泛兴起,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者联合的一种组织形态,在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则需要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和优惠。政府通过支持合作社事业发展,既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也有效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乃至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代写论文   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示范章程,形成了具有各国特色的合作社法律制度,而我国经过三年的广泛调研、论证、起草和审议修改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关于规范合作社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也为我国其他性质的合作社组织提供了行为规范的范本。但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及立法的局限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并没有完全解决我国所有合作社组织法律适用问题,在此前提之下,综合考察发达国家先进的合作社立法模式,对其进行比较和评析将对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构建起到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二、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的比较      一般认为,合作社是由合伙发展起来的,自1844年在英格兰纺织工业中心曼彻斯特附近的罗虚戴尔小镇,由28个纺织工人成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创制了著名的“罗虚戴尔原则”(包括“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交易”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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