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下刑事判决书是语言特点研究引言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刑事判决书陈述事实语言探析   【引言司法裁判刑事判决书语言特点研究引言   【1.1】 事实概念的总体认识   【1.2 1.3】裁判事实法律事实   【第二章】司法裁判中的事实建构   【3.1 3.2】例证的考察和分析   【3.3 3.4】语言特点及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刑事判决书事实叙述语言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引 言。

正当的司法裁判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手段。从中国的司法经验和司法要求来看,一个司法裁判的正当标准在于它是否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尽管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审视该表述中的事实法律,会存在一些值得争议的问题,但是若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司法裁判必须立足于事实法律.据统计,我国 90%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均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关。事实法律存在的家园,法律离不开事实,没有事实作为依托,法律将毫无意义。吴经熊先生曾言:所有的法律均与事实有关,谈法律而不言事实,诚属荒唐!事实不仅足以影响法律在概念或实践中的存在意义,更为重要的在于司法裁判的必要依据实乃事实.

一、问题缘起。

根据文书规范要求,中国刑事判决书的结构一般分为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如此的文书结构似乎已经直接把事实法律判决的逻辑思路运用到其中,仿佛只有一种事实陈述。那么,实际中的情况是如何呢?为此本文先就一份刑事判决书进行观察:经审理查明,2014 年 X 月 X 日 22 时许,被告人占 X 与朋友在 X 市 X 区 X路的烧烤摊吃夜宵并饮酒。次日 1 时许,被告人占 X 驾驶红色马自达小型轿车送朋友许 X 回家。被告人占 X 驾车行驶至 X 市 X 区 X 大酒店对面路段时,执勤民警发现占 X 有酒驾嫌疑,便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86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占 X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 X 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按照日常语言的理解,裁判者在该刑事判决书中用经审理查明引出了一个事实,然后据此援引相关的法律规范对被告人进行法律评价,可以称之为事实 1;但是,裁判者在本院认为之后,又陈述了一个被告人占 X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句子,而被告人占 X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也是一段事实,可以称之为事实 2.换言之,该份刑事判决书似乎有两段事实陈述

那么该两段事实有何区别呢?依据刑事判决书的制作规范,'经审理查明'后是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后是写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

以此而言,经审理查明后面的事实 1 是经庭审查明的事实;而本院认为后面的事实 2 是查证属实的事实.这样的解释似乎并没有将刑事判决书陈述的两段事实进行明确而具有实质意义的区分。有人认为,法律文书中所称的事实就是案件事实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经过。法律文书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包括能引起各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和构成各种法律关系本身的事实。如果法律文书中的事实都称为法律事实,那么又将如何区别对待上述两段不同的事实陈述呢?

思至该处,问题即缘此而生。中国刑事判决书中所陈述事实具有区别吗?其内涵又是什么呢?裁判者在刑事判决书中对它们进行陈述语言应当呈现出何种特点?裁判者在司法实践中制作刑事判决书时,对这些事实所进行的陈述是否妥当呢?

二、研究思路。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通过对一份中国刑事判决书的直观考察,可以发现中国刑事判决书中的事实具有两种不同的陈述。一方面,由于法律语言反映和影响法律的内容,那么也就意味着司法裁判所依赖的事实陈述上体现出两种语言形式。另一方面,法律的内容决定了法律语言,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去观察与分析中国刑事判决书事实的本质及其语言特点。除此之外,为了取得理论联系实践的效果,有必要以一定数量的刑事判决书作为研究对象,从而为理论分析的成果寻找到它的实践作用。

三、研究综述。

本文既然试图去分析司法裁判刑事判决书事实语言的问题,那么则需要先行梳理前人的相关研究叙事学。后经典叙事学时代的来临,使得叙事的概念超脱了文学文本,进入人类的社会与生活之中,成为人类的重要活动,甚至有学者认为生活就是叙事.因此叙事学理论从最早的文学领域进入到历史学、法学、新闻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

法律作为重要的人类活动,必然无法脱离叙事学的影响。国外学界在大概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开始进行法律叙事学研究,多采用语言学、文学、心理学、修辞学、认知学、科学证据等多学科方法对法律叙事的视角、时空、情节、人物、作者、读者、证据认定、法律语篇翻译等多个方面进行研究,基本达到了相对成熟的程度。

虽然国内学界有关法律叙事学研究正在兴起,但是也已经有了相当多的成果。从涉及事实语言的角度而言,其大致有两种研究进路。第一种是法律与文学的进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刘燕的《法庭上的修辞——案件事实叙事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 2013 年版)一书。该书将叙事理解为以形成和讲述故事为目的的语言运用,试图挖掘出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案件事实,与'叙事'这种人类语言活动之间的关系.案件事实陈述语言对于作者而言,是一种在各种情况的制约下所用于生成案件事实的方式。

第二种研究进路主要是利用传统叙事学的理论框架,诸如叙事的角色、叙事的层次、叙事的语气、叙事的声音、叙事的目的、叙事的文本等角度去阐释法律活动,尤其是事实的建构。由于从国内外的批评实践来看,叙事诗学在'话语层次'上提出的概念和模式是最为有用的作品分析工具,20 世纪 90 年代的叙事学批评明显偏重于话语结构和技巧,所以这些研究者将体现法律内容的语言视为叙事话语的角色,从而分析它究竟如何充当起连接叙事主体(法律主体)和叙事客体(法律对象)的工具。

修辞学。不少法律修辞学的研究者将修辞视为有目的的语言活动.以此为基础,他们认为陈述案件事实同样也是一种修辞的活动,然后试图通过利用语言的力量或方法在陈述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所谓案件事实认定过程是一个修辞论证的过程.

代表成果有焦宝乾等:《法律修辞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2 年版)和张纯辉:《司法判决书可接受性的修辞分析》(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等。

但是,也有学者立足于一般修辞学的角度,从修辞格、语体学、模糊修辞等方面去分析公文或判决书中的语言特色。代表成果诸如陈望道:《修辞学发凡》(复旦大学 2008 年版);洪浩、陈虎:论判决的修辞(载《北大法学评论》,2003 年第 5 卷第 2 辑,第 424—455 页);蒋志强:判决修辞初探(载《山东社会科学》2012 年 5 月,第 214—216 页)等等。

法理学和诉讼法学。以法理学为基础,既有从语言层面上去揭示事实本质的研究;也有在方法论或法哲学的视野下分析事实语言的关系;还有从陈述事实语言出发,使用主体间性的语用学理论去阐释事实形成的过程。相比之下,诉讼法的研究旨在透过事实语言去剖析事实在形成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诉讼规则、证明方法以及参与者的心理等问题。

语言学。无论是叙事还是事实陈述,都无法和语言截然地分开。

虽然上述三种研究进路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了语言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将案件事实语言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不够,学界也有从语言本身出发而对事实进行研究进路。代表成果有余素青的《法庭审判中事实构建的叙事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一书。该书运用语言学理论,包括认知语言、社会语言学、话语分析、语用学等工具(同时也运用了叙事学理论和法学理论),结合庭审语料讨论庭审叙事的形式(结构)、特征、机制、效用等因素。

除此之外,孙利的《事实重构的法律语言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把案件事实语言研究进行了较为紧密的结合,正如其英文题目 Forensic Linguistic Study on CriminalEvent Reconstruction in Wintress Statement 所言,该书的研究焦点在于使用语言学理论(维尔索伦、拉波夫、吉本斯等人的理论框架),去分析证人证言(目击证人)之于事实重构的过程和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研究者站在措辞、行文、语体等角度去关注司法文书中语言问题,诸如宁致远:《法律文书学和法律语言探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熊先觉:《司法文书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年出版社)等等。他们从字、词、句、文风等角度论述了司法文书的语文特色,诸如精当、规范、朴实、中性等,为介绍案件事实语言提供了有益的知识贡献。

⑤ 评析。第一,虽然文学的研究进路也是通过陈述事实语言去讨论事实的问题,但是最终的落脚点却是文学的意义。这种法律文学式的理论侧重于事实的排列组合或者身处其中的人物塑造,却没有更进一步地分析判决书中所陈述的诸多事实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区别。第二,修辞学的进路认识到了修辞之于事实的建构意义,并且还结合一些修辞手法去探讨如何在裁判文书中使用修辞的方式去建构事实,但是这种进路也没有进一步分析或区分判决书中的事实。第三,法理学和诉讼法学的研究以法学的视角为出发点,结合了许多知识资源,诸如语言哲学、哲学解释学、语用学、认知心理学、叙事学等等,对事实的形成、运用等方面进行了独到的分析和系统的论证;不过在司法实践层面,该进路还没有明显地将理论运用到论述刑事判决书中的事实区分与语言差异之上。第四,语言学的研究进路语言学的框架和基础之上将法律过程中的语言现象作为分析对象,但是同样没有在法律的视角内先行阐释判决书中的事实

总而言之,对于事实语言这个话题,目前学界已经有从叙事学、修辞学、法理学、诉讼法学、语言学等几个进路进行的研究。可以说,学界不仅认识到了语言之于事实的呈现意义、建构意义、效果意义;还从语言的层面出发,提炼出建构事实的具体策略。但是,虽然法理学和诉讼法学的研究已经看到了法律世界里事实的不同,却并没有分析中国刑事判决书中不同的事实陈述,以及陈述事实语言的不同;而语言学、叙事学、修辞学等研究虽然关注到了事实语言特色,却忽略了对事实本质的探究。因此,本文以司法裁判为视角,结合前人对于法世界里事实本质的研究,旨在探讨刑事判决书事实的不同陈述,继而分析其语言的特点,并且以此用于分析实践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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