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农村金融征信体系构建概述

李观祥。

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征信成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重要环节。完善与优化农村征信体系,对于促进农村金融生态发展,形成良性循环的金融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互联网金融凭借大数据技术和便捷式交易手段,在增强金融普惠性的同时推进了农村新一轮的金融改革。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发展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并且构筑基于“互联网+”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征信体系的构建,能够丰富普惠农村金融发展理论,为农村金融征信提出新的发展路径。文章利用互联网金融发展这一契机,从农村征信的角度进行相关性研究,在梳理传统征信理论的基础上,对农村现有的征信环境进行审视,并提出新时期下农村征信系统的优化路径,通过“互联网+”模式与征信理念相结合,从市场监管、标准建设、信息同享等方面提出机制构建对策,以优化农村征信体系,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机制构建;农村金融

一、研究背景及概念界定。

(一)研究背景。

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是国务院在2014年下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确定的专项信用建设工程,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民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专门的部署安排。2017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指出,当下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以财政资金为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是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实际上,“三农”领域金融资源一直存在巨大缺口,据《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统计测算显示,2014年中国“三农”领域的贷款投足需求约8.45万亿,减去实际农户贷款余额5.4万亿,缺口达3.05万亿。当前情况下,全面推动普惠“三农金融”的发展,还需面对8亿农民征信缺失的问题。法汇贷CEO张风亮指出,“很多农民是没有上央行的征信系统的。在金融行业里面,这叫做征信缺失,这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有效判断识别。

(二)概念界定。

1. 金融机构征信管理。

央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其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目前,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2. 个人征信管理。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生活缴费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从而全面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

二、“互联网+”背景下征信体系建设现存问题。

(一)法律依据问题。

在我国,围绕征信业的法律法规已在逐步完善。中国人民銀行先后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为我国征信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和保障。但从内容上看,相关法律法规的对象只针对传统金融领域,并为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囊括在内,也未能满足大数据征信征信业新兴模式的需要。尤其是针对大数据和云技术的应用规范和监管制度依然空白。为此,需基于互联网条件下重新审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及时补充和完善行业监管漏洞, 更好地规范和推动大数据征信征信行业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 2017 年 2 月下发了《征信机构监管指引》,进一步强化征信机构监管力度、完善了监管实施细则。

(二)市场监管问题。

目前,我国征信业市场发展迅速,但对于征信业务的监管仍处于起步阶段,  其中关于征信市场的监管主体仍不明确,导致信用信息泄露、征信报告被非法利用等情况经常发生而且是屡禁不止。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作出明确的规范,对征信业务的监管仍然集中在传统金融机构征信行业, 并没有对互联网中的征信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互联网征信市场混乱、监管套利等情况十分突出,相关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对个人征信信息进行非法采集和挖掘,却不受监管机构的约束和管理,成为了法外之众。同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无法准确界定互联网企业采集征信信息是否合法,部分征信企业在采集、使用信息的过程中甚至侵害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征信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指引,尽快确定征信市场监管的主体和职能部门,建立征信主体黑名单以及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标准建设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信用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征信业异军突起。大量互联网企业纷纷进入征信市场,在推动发展征信业的同时也产生的了不少突出问题,其中征信标准问题尤为值得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需要征信采集大量数据,这些海量数据基本上都是非线性数据,结构化程度比较低。由于缺乏行业标注,对于哪些数据可以采集采集之后的如何规范处理,相关信息如何存储等问题始终困扰征信企业。因此,各个领域的征信企业只能按照自己的需求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和采集流程。由于这些系统之间缺乏共建共享机制,业务流程各不相同、数据格式各式各样,导致征信机构之间数据流转不畅, 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信息使用成本也居高不下,不利于征信市场额长远发展。

(四)信息共享问题。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建设征信系统对信用信息采取封闭式管理,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开展相关信贷业务而掌握的信用信息也不对外开放。信用信息只在人民银行以及传统金融集中之间流转使用。其他征信企业、机构无法通过征信系统取得有关信息,需要通过自建系统、自行采集等方式获得相关信用信息,造成信用信息采集效率低、成本高、重复劳动情况相当突出。与传统征信业相比,互联网征信仍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互联网征信机构都是互联网企业业务拓展而来,在数据挖掘、数据建模、信用评价等方面专业化程度不高。由于只有极少数征信企业、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共享信息,大部分征信机构都无法获得信贷情况等有价值的信用信息,从而导致相关评估报告精准率很低。由于信用信息不能共享,征信企业、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线下调查和审核工作,严重工作效率和放贷速度。

(五)信息安全问题。

目前,征信业对还没有一套健全稳妥的数据信息安全的保障机制和系统。征信企业、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一般都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产生了大量的信息安全维护费用。从互联网诞生之日起,信息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整个互联网世界,征信企业、机构也不例外。大数据征信工作是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采集,极容易遭受黑客攻击和病毒侵害,导致信用信息泄露甚至被删改。征信企业、机构信用信息一般都涉及到企业法人和个人的隐私。由于互联网能够不受空间限制进行信息交换且信息交换成本极低,将进一步加大对信息泄露的破坏性和扩散性。同时,由于《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维护等缺乏明确的指引和具体措施,导致征信机构、企业开展征信业务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安全隐患和责任风险,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征信信用信息泄露等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三、“互联网+”农民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最大的优势就是普惠性,将传统金融无法涉及的中小微企业和没有信贷记录的个人纳入服务对象。以银行为主体的传统征信系统主要通过线下采集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金融行为获得信用信息,没有金融行为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则纳入被采集的范围。近年来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业,由于得不到社会征信体系的支持,以至于整个行业的信用评估成本居高不下,并成为制約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互联网金融征信是密不可分的,互联网金融征信建立了一个新的体系,反过来,征信又为互联网金融注入新的活力。征信通过互联网金融获得了新的数据采集方式以及新的征信数据应用模式。

诚信是经济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健康发展的基础。  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是阻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大瓶颈,其核心在于建立征信体系。在中国,传统的征信体系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相关数据信息还没有向互联网金融机构开放。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获得相关征信内容,导致信用评价成本居高不下,同时互联网金融采集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无法纳入传统征信体系,导致征信系统数据来源单一、有效信息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在互联网金融日益普及的今天,迫切需要建立惠及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体系,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地将大数据征信纳入传统征信系统,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避免和减少“信息孤岛”的产生。同时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核心,推动其他行业信用数据库与之互联互通,从而进一步增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预防、管控和化解能力,建构全国统一规范的信用信息数据矩阵,也有利于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健全自律监管机制,提高信用信息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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