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制定我国的“量刑指南”

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过于笼统是量刑失衡极为严重的根源,解决之道之一即是量刑实体规范的不断完善和不断细化。

但是,由于法律规则必须强调其相对稳定性,因而实体法的明确(立法)也只能是相对的,这便使得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成为必要。

可以说,在量刑问题上,立法权与司法权表现为此消彼长的关系,立法的不明确赋予法官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越大,其被滥用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就越大,这就在立法明确化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形成极为剧烈的矛盾

如果能在二者之间架设一个缓冲带,二者的矛盾激烈程度就会大大降低。

这一缓冲带可以通过对量刑实体规范的进一步明确来构筑,量刑实体规范明确化同时也是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限制,可以使自由裁量权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而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不断做小的调整。

如此处理,就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实体法难以进一步明确化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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