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我国境内外资银行的监管

外资银行我国经营带来了一系列风险,而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上又存在不足,因此有必要强化我国境内外资银行监管

1、出台并完善专门的法规。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最紧缺的就是一部完备的规范外资银行经营行为的《外资银行法》。因此,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第一步就是出台一部与国际银行监管规则(如《巴塞尔协议》)相符的《外资银行法》,对外资机构的开业条件、业务范围、内控制度、信息披露、违法处理等方面做出既有定性更有定量的详尽的规定。在立法时还要注重对我国监管体系和制度做出具体规定。要明确监管的主体、监管内容、监管的方式以及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要注意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在完整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可考虑对已有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制定一系列配套的管理监督细则和处罚条例,使之系统化具体化,增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专设对外资银行监管机构,培训高素质监管人才。

(1)专设对外资银行监管机构外资银行以混业经营为主,而目前我国银行绝大部分仍以分业经营为主。经营方式的不同以及监管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等因素决定了在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内外资银行不能采取同样的监管方式,仍需将二者分开监管。因此,人民银行应设立对外资银行的专门监管机构,并应在相关法律中赋予其特定权力。可以现有的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为基础,合并外汇管理局和稽核司中从事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组建一个新的隶属于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专管部门,作为我国负责外资银行监管的最高机构。对一些外资银行较为集中的城市如深圳、上海,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设立一个隶属于专管机构外资银行管理办事处,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专门监管外资银行机构,还应下设与其他各国监管部门的协调机构,负责对主要的外资银行的母国的状况进行,负责与其母国的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掌握其母行的经营状况、资金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情况。 毕业论文     (2)注重培养一批高素质监管人才。监管人员水平不高,是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所以对监管人员的培训也是迫切需要的。可由人民银行的相关部门负责对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采取到国外银行监管当局进修或到商业银行跟班操作等形式。通过培训,使监管人员既具备较强的金融知识和实践能力,又了解与经济金融相关的宏观经济、法律、税务、、审计等知识,当然还要有相当高的外语水平。除培训外,还要注意从各商业银行选拔一批熟悉业务和法律,掌握国际金融、外语、统计、外汇会计、机等知识与技能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

3、完善具体监管措施。

(1)开业监管。对外资银行的开业监管,除了从法律上对申请者的总行资信、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经营业绩、守法程度等做具体规定外,人民银行还要对外资银行的国别分布和数量进行筛选。    在审批外资银行申请时,对不同组织形式的银行要区别对待。现在占我国外资银行主导地位的外资银行分行实际上对国内金融业带来的风险是很大的。因为分行不仅可以经营东道国所允许的包括存放款业务、信托业务在内的各种银行业务,而且分行是外国法人,其业务被列在其总行的资产负债中,受东道国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督最少,无法加以控制。相对而言,中外合资银行则易于监管,且对我国金融业帮助最大,所以审批时要注意对合资银行的优先考虑。 毕业论文     (2)市场运作监管。应对外资银行机构数量、业务种类提出具体要求,要对存款准备金、存放款的利率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对资产运营及风险管理要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信贷集中度等指标制定具体标准。为防止国内资本外逃,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管理也要制订具体标准,如确定其持有我国资本的最高上限占其国内资产的百分比等。市场运作监管具体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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