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追诉”不合法治精神 再谈某歌星应否曝光

厦门“远华案”中那辆红色宝时捷车主“某歌星”因为司法机关明确其“不涉案”而没有被曝光。

一些同志和朋友对此提出商榷,促使我更深入地思考这个问题。

如果人们怀着好奇心打听一下“某歌星”是谁,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非要把一个无意间卷入是非的人拉出来进行一番道德和法律拷问,我看还是要三思而行,更不能侵犯他人应有的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赖氏家族的钱来路不正,本质上是国家和人民的钱,用这个钱来讨歌星的欢心,某歌星难道“没有侵犯公共利益”吗?更进一步的观点甚至认为“某歌星赖氏销赃的渠道之一”。

这里的逻辑是:赖氏的非法所得侵犯公共利益,因此,与赖氏有交易者(赠送也在经济学的交易范畴内)、赖氏非法之钱物所到之处所涉之人都侵犯公共利益———显然,这站不住脚。

如果她(某歌星)明明知道赖氏从事什么勾当,还加入进去分赃,恐怕还不是一般的‘涉案’,而是‘同案’了吧?”似有道理。

但要有她“明明知道”的充分证据,没有证据就没有发言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涉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是指有证据证明其违法的在案人员;广义的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

歌星已经证明与案件有关,即使点名,只要不夸大事实,就不违法。

我的观点是,如果司法机关对某人采取传讯、立案、逮捕、起诉等措施,在案件未有定论之前媒体如实跟踪报道,完全是正当的和必要的。

如果要超越这些司法程序,却有影响司法公正的“媒体审判”之嫌。

再者,“与案件有关的人”的提法也是极不严密极不科学的,严格的应是“涉嫌与案件有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否则,与案件有关的人“海”了去了,难道都来一一点名甚或采取各种法律手段? 我找不到一个更合适的词,姑且用“无限追诉”来形容这种思维逻辑。

如果这样的“无限追诉”被普遍认可并被法律采用(幸亏没有),那么,在这个普遍联系的世界上几乎无人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这样的“无限追诉”是对“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的致命打击和破坏。

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坚守程序正义的时候,我们需要的是就事论事原则和一切服从证据的原则。

我的基本结论是:只要某歌星没有参与走私或销赃活动,她跟赖氏家族关系再密切也是她的私事,并不成其为“涉案”的理由。

当然,人民群众有权知道真相,也有权追问:某歌星是否犯法,是否构成犯罪?但只要她本人不涉案,她就同样有权“无可奉告”,也有权利不被曝光。

我们不能动辄以大众的名义侵害、无视“小众”的权利———过去我们常常如此,司空见惯,却很少有人对此提出质疑。

于是,很多个人的权利被淹没在“人民”的汪洋大海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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