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土地征收职务犯罪司法适用研究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土地征收职务犯罪司法适用研究。

中国社会发展数千年,论文联盟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多民族交错杂居的独特景象,这种独有的地域划分特点形成了少数民族地区。该类地区多处于我国偏远地区,自然环境恶劣,基础设施非常薄弱,农业人口比重大,文化程度低,经济上很难有质的飞跃。西部大开发开展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得到关注,通过征收土地(特别是农业用地)修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进行经济开发成为一种有效且必需的手段。在这一场声势浩大、涉及广泛且独特的活动中,职务犯罪也找到了滋生的土壤。  一、我国土地征收职务犯罪的基本问题  (一)概念  关于土地征收职务犯罪的概念,学界并没有确定统一的定义。在笔者看来,土地征收职务犯罪可以理解为职务犯罪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土地征收职务犯罪既具有职务犯罪的一般特征,又具有着自己特性。如果要对土地征收职务犯罪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就必须对职务犯罪有较为清晰的理解。①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二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违背职责的一类犯罪。②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③在笔者看来,上述两种观点中都没有对提到的公务的含义做出明确的解释。理解职务犯罪的内涵却必须首先准确界定职务的含义。 论文代写   职务有广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职务犯罪指与职务有关犯罪;狭义上则指具有特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权,实施与职务有关犯罪职务公务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狭义意义上的职务理解为公务。笔者认为土地征收中的职务犯罪应采用狭义的理解。  (二)类型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其职务犯罪的手段多体现为侵吞、骗取、挪用、收受贿赂等行为。例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征用土地补偿款的便利,将补偿款予以侵吞或者挪做私用,谋取自己不正当利益。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伪造假文件,虚构支出,骗取补偿款。还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土地开发、经营、管理征地补偿费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用,从中收取大量的好处费。所以,土地征收职务犯罪类型以贪污、挪用、受贿为主。  由于土地征收职务犯罪不是我国刑法典中罪名,司法实践中,对于土地征收职务犯罪的罪名认定,因根据其具体的客观方面来确定相应的罪名。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则定贪污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土地征收中的公款挪为私用,则定挪用公款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在土地征收中的职权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定受贿罪。 论文代写   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土地征收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呈现复杂性、特定性,共同犯罪比重逐步增长  土地征收职务犯罪主体主要有三种人群:基层土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三者往往具有上下级或平级互相监督或合作关系,牵涉较多,使得实际上的犯罪主体形态非常多,认定时具有复杂性。但是随着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土地征收工作的大规模进行,为求效率,往往在管理机制尚未完善、管理监督部门缺位的情况下开展征收工作,征地工作最直接的权力往往掌握在政府相关征地办公室和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手中,使得该类犯罪又较为特定的为一部分主体所为。④另外,近年来,土地征收方面的大案、要案接连被揭开,相关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广、范围大,共同犯罪的呈增长态势,且涉案数额越来越大。  (二)犯罪手段多样且不易被发觉  国家工作人员多为利用征地审批管理、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核实、发放等职务之便,贪污征地补偿款、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有一种常见方式是为他人伪造、变造农田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使他人非法获得征地补偿款。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则多以集资、借贷等名义诈取土地补偿款,还有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截留其管理的补偿款,同时也存在违反规定不发、少发补偿款的滥用职权情形。这些犯罪手段虽然简单,但被揭发的比例其实比较低,许多案件是在侦查、审理其它案件的过 毕业论文。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