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委员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医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以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我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委书记、院长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院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委员、副院长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分管部门、科室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院长对分管的部门、科室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党支部、各科室领导班子对本支部、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支部书记对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主任对本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科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科副主任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班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处(室)处长(主任)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第八条 院党委、院领导班子及各处室的领导、各科党支部及科领导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1—2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认真分析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根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各职能处室、临床医技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组织检查考核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和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重视信访工作,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科室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执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条 医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 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级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所分管部门得到落实。

(三) 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纠正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制度。

(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全院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党办、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

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一)我院党委、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每年向市卫生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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