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本质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摘要:三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本质进行了多方面探讨,提出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种考试制度、是一种教育制度教育形式、具有考试教育的双重属性、是一种学习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学习成就的认可制度等观点。在研究中,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我们应从多维视角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本质进行综合的考察。

关键词:自学考试本质考试教育学习

作者简介:李林(1969—),男,四川西充人,四川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是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邵晓枫(1967—),女,重庆永川人,四川师范大学成人教育研究所教授,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成人高等教育、当代中国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7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11)10—0028—06。

本质是指事物固有的内在规定性,这种规定性能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相区分。探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质也就是在探讨其究竟是一种什么制度,具有哪些特别的内在规定性,这也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中最重要的理论问题。三十年来,不少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拟对这些研究进行比较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以期能更加准确、全面、深入地认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本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自学考试制度中最主要的部分,为行文方便,本文在使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自学考试”这两个概念时未作严格的区分。

一、三十年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本质研究的概述。

三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本质的认识有多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只是一种考试制度

这种观点主要存在于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之初,以后逐渐减少。如有人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界定为国家考试,是国家授权某一级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考试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和制定的标准组织考试,[1]是“广大群众的自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考试制度”,[2]“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定期举行的旨在检测社会上通过自学完成大中专课程者是否合格,激励人们自学成才的一种考试制度。”[3]夫翔等人撰文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仅仅作为一种考试制度存在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和争鸣。首先,该文认为自学考试带给高等学历教育理论上的扭曲,即以考试制度取代教育制度;以单门课程的终结性测试取代整个教育过程;抽去了接受高等教育者所必须具备的基础教育的制约因素;将自学成才这样一个特定的概念加以普遍推广和应用,不符合认知活动的基本规律。其次,该文作者认为自学考试在实践中也步入了误区,表现为:一些专业的课程设置明显不足;普遍缺少最终的毕业综合训练;教考不分之风日盛等。[4]。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种教育制度教育形式

20世纪90年代后,赞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一种教育制度教育形式的人越来越多,反对把其只视为一种考试制度的观点。而在赞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种教育形式教育制度的基本共同观点下,人们对其是一种什么样的教育形式教育制度又有不同的看法,为此进行了较多的讨论。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种教育制度。1983年教育部等四部委在给国务院《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报告》中首次提出自学考试一种新型的教育制度。在学术界,不少人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述。早在1982年就有人指出,“自学考试也是一种教育形式”[5]。有人提出,“判断一种教育是否形成为教育制度,一要看它是否具有国家法律依据的教育根本制度,是否纳入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之中;二要看它是否有较完备的、行之有效的教育实施制度和管理制度”,这些人认为自学考试制度符合上述标准。[6]还有人指出,自学考试具备培养人这一教育质的规定性,而且这种活动具有目标的明确性、要素的完整性(包含了教育者、受教育者、教材、课程、教育设施、考试评价等)、过程的规范性(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围绕专业考试计划确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考试大纲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理念的现代性等特点。[7]另外,针对夫翔等人的尖锐批评,学术界的一些人也进行了回应:首先,这些人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性质是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其次,这些人认为在自考中,考试功能得到强化,使原本存在于社会教育体系中的高等教育因素由零散变为系统,从而形成真正社会化的高等教育制度。第三,这些人认为自学一种特殊的教育过程。[8]第四,这些人认为夫翔的文章一叶障目地把考试功能看成了自学考试的全部功能。第五,这些人认为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可以通过课程的测试实现。[9]。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种社会化的教育形式。有人指出,“就其本质来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鼓励自学成才的学历检验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社会化高等教育形式。这种社会化高等教育形式以社会力量为依托,向社会开放,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是构成这种社会化教育形式的三个基本要素。”[10]从空间形式看,自学考试一种高度社会化的教育形式;从办学主体看,社会助学自学考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助学主办单位有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全日制高校、成人高校、委托开考专业的行业部门、厂矿企业等,充分体现了多样化、社会化的特点。[11]。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种现代教育形式。有人指出,我国自学考试制度具有现代教育形式的基本特征:形成了以学生依靠教学多媒体自学为主,参加各种助学活动为辅的教学模式;比较彻底地确立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很少投入;不受年龄、职业、地域、时间等的限制,能满足人们整个一生各个阶段对知识、技能和兴趣爱好的需求;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教育产业。[12]有人从现代教育的特征出发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教育变革中,由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沟通、相融合而产生的现代教育一种形式。[13]有学者指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种现代远距离教育:参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项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教师是自学者不见面的老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认定的专业教育内容;有完整的教学过程,属于远距离范畴的教学组织形式。[14]还有人认为,自学考试属于现代开放教育一种特殊的实践形式,因为它具有现代开放教育的共同特点或趋势,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即具有教育对象方面的最大开放性;允许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助学辅导;采用国家考试形式检验学习者的学历;主要依靠普通高校掌握学历教育标准,助学辅导和考试的组织实施分别由不同机构系统进行。[15]。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性质。有学者指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继续教育的培养目标、专业计划、课程大纲与教材、考试项目、教育对象、教育设施等,不管从国家立法,还是从实践结果和自考对象原有文化程度构成的变化和迁移看,自学考试制度都具有继续教育性质。[16]还有学者指出,自学考试具有为每个需要学习的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为学习者提供灵活方便的学习方式,能提供多层次的教育需求,以及受教育者的学习过程及学习主动性受到重视等特征,与终身教育的基本特点相吻合。[17]此外,还有人认为,自学考试不但具有终身教育“适合所有年龄”和“系统的有目的的学习并不限于在学校里进行”的特征,还符合终身教育“必须有一些支持系统”的特征。[18]。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种独立的复合型教育形式。有人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制度教育形式的一体化,取才与育才的一体化,它是一种独立的教育形式,但这种独立的教育形式有着非常复杂的构成,而且这种制度古衔科举制,今与世界各国开放式教育接轨。[19]因此,它是一种独立的复合型教育形式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种成人教育制度。潘懋元教授主编的《中国高等教育百年》一书,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成人高等教育四个组成部分之一。[20]一些人认为,“自学考试制度是保证自学考试活动有序、健康、稳定地正常开展,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为主,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考核合格发给国家学历文凭的一种开放型的成人教育制度”,[2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已经成为发展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22],“是成人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3]。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既是考试制度又是教育形式教育制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既是考试制度又是教育制度的双重属性说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人们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既是考试制度又是教育形式教育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既是考试制度又是教育形式教育制度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的普遍观点。正如有学者明确指出的那样,自学考试制度具有双重属性,即它既是一种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教育形式。[24]还有学者指出,自学考试就其本质而言,是以考试为主导的教育制度,但国家考试自学考试的基本和本质属性;自学考试一种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25]针对有人认为自学考试只是一种考试制度的观点,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课题组专门指出,自学考试从产生那天起就是一种考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教育形式,是考试制度教育形式的统一。[26]赞同这一观点的人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他们论述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种新型的考试制度,这种新型考试制度的实质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它是一种社会考试、水平考试、目标参照性考试,具有检验和认定功能,[27]具有主考者、应考者、考试过程几方面的基本要素。[28]其次,他们论述了自学考试一种教育形式教育制度。人们对于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制度的论述与前面的相关观点相似,此处不再赘述。

2.对自学考试制度考试教育关系的研究。在承认自学考试既是考试制度,同时又是教育制度的前提下,人们对于自学考试制度考试教育的关系有着不同的看法:其一,一些人更强调自学考试制度中的考试属性。有学者认为,自学考试教育性质是建立在考试属性基础上的,这种考试制度国家考试教育作用起到了极大的代言与放大作用。[29]还有人指出,在“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和“高等教育形式”的双重属性中,考试是第一性的,它在整个自学考试制度中处于核心和主导的地位。[30]其二,一些人更强调自学考试制度中的教育属性。如有人认为,自学考试教育制度中包含着自学考试制度,当然,自学考试制度自学考试教育制度的核心,但仅有自学考试制度,没有大批助学组织与考生间的教学活动,也就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教育制度。[31]还有学者表达了相似的意思:他们认为自学考试应该是一种教育,同时也不否认其作为国家考试的性质,只是这种制度考试是服从和服务于自考这种特殊的教育形式的,这种考试从来不能凌驾于教育活动本身,也不能游离于自学助学活动之外。[32]其三,一些人认为自学考试制度自学考试教育二者是统一的,“考试目标就是教育目标,考试内容就是教育内容。”“自学考试制度自学考试教育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两种属性。”[33]。

(四)强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种学习制度

自学考试一种学习制度的观点最早由全国考委课题组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宏观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这一课题的研究中提出,研究认为在自学考试中,学习什么专业和课程,怎么学习,何时参加哪门课程的考试等等,都由应考者自己选择,自学自学考试这种教育形式制度的基础,因此,从这个意义说,自学考试一种学习者为主体的学习制度。[34]有人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更加深入、全面的论述,强调自学考试“既是一种集权的国家考试制度,也是一种开放的社会教育形态和终身教育制度,即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为根本特征的开放与远程学习体制。”这种开放与远程学习系统与学校远程教育有着同样的要素,但自学考试中的个人自学不仅指学习者自主学习,而且指学习者拥有选择学习方式的自主权,这就使自学考试又有别于学校远程教育。因此,自学考试这种开放与远程学习系统具备了作为远程学习制度的所有要素。[35]一些人认为,强调自学考试一种学习制度有重要意义:它强调自学考试是以学习者为主体的选择教育,要向学习者提供全方位的、系统的、制度化的学习服务。[36]如果忽略了自学考试一种学习制度,就缺失了最重要的“个人自学”特性,必然背离自学考试制度的初衷,造成对这一制度的自我否定,因为如果把考试当成“主导”或“核心”,就必然使中、小学的应试教育延续到大学。[37]。

还有人对自学考试具有的考试制度教育制度、个人自主学习制度三种属性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他们认为考试制度是它的浅层,教育制度是它的较深层,自主学习制度是它的更深层。作为考试制度它是完全成熟的;作为教育制度它是比较成熟的;作为学习制度的成熟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但这是它的核心。[38]。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对公民的成就认可制度

一些人从另外的角度去剖析了自学考试制度本质。这些人认为自学考试制度本质是“国家对公民自主学习高等教育课程的成就认可制度”。这一制度包含三方面的含义:国家制定开考的高等教育课程标准;自学者的学习成就通过国家考试来认定;学习者的自主学习活动。[39]其中,“认可高等教育课程学习成就”的主体是国家,“自主学习高等教育课程”的主体是公民,“认可公民自主学习高等教育课程的成就”的活动将两方面的主体活动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一种个性鲜明的运行机制:“以考促学”。而“考试制度教育形式双重属性”说等观点共同的缺憾在于缺少具有说服力的理论原点的支持。考试制度教育形式双重属性说将形式制度相提并论,不仅缺乏实际意义,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逻辑上的错误。[40]。

人们除了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质本身进行了研究外,还对这一制度所具有的特点、与古今中外其他教育形式的比较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有助于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质,限于篇幅,在此就不介绍这些研究内容了。

二、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本质研究的反思。

三十年来,学术界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本质的探讨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质的研究取得了较大成绩。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本质的研究,主要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绩:

1.从不同的视角去进行研究,指出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最重要的一些本质属性。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本质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各种观点,在这些观点中,包含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最重要的一些本质属性。如人们从考试学的视角出发,论证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种国家考试制度;从教育学的视角出发,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界定为一种教育制度;从学习学的视角出发,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种学习制度等。此外,还出现了自学考试一种国家对公民学习成就的认可制度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眼光去看待和探讨这个问题,体现了百花齐放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自学考试制度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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