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事故责任雇主责任的关系竟合问题的处理

(天津工业大学) 毕业论文网   【摘要】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单独承担责任的情形和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单独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用人单位第三人共同过错侵权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情形。

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通常作为职工工伤事故的两种救济方式,本文试图进一步理清:当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时,与工伤事故责任、雇主责任关系的竟合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键词】第三侵权责任 工伤事故责任 雇主责任 竟合问题   一、用人单位单独承担侵权责任的处理   当不涉及第三人且雇员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独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若雇员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的规定,法院对于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此时应该由雇员按照工伤认定的程序主张给付工伤保险赔偿金。

二是若雇员依法不被认定为工伤雇员在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时受到损害,并且雇员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也不属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要承担单独责任用人单位依法被认定为侵权人。

用人单位此时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并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二、第三人单独承担侵权责任的处理   当雇员用人单位在案件中均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若雇员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第三人应该依法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雇员第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赔偿解释12条的理解是,当侵权人为用人单位时,劳动者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支付保险金;当侵权人是除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时,劳动者拥有双重救济的权利,既可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工伤保险金的给付赔偿

侵权赔偿和保险赔偿是并列救济关系并非选择关系,法律设立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因此,如果雇员是受到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侵权,则其在进行相关工伤保险金给付之后,仍可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2、若雇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遭受损害,第三人要单独承担责任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先行承担垫付责任

首先,雇员不符合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因为雇员是在执行用人单位所安排的任务时所遭受的第三侵权,如果能够找到直接侵权人,由直接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找不到直接侵权第三人,应该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赔偿用人单位对直接侵权人享有侵权损害追偿权。

三、用人单位第三人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用人单位第三人混合过错侵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若用单人位和第三人之间属于共同加害行为,那么用人单位第三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用人单位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雇员用人单位第三人故意侵权造成的损害时,因为两者有共同故意且行为具有违法性,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的规定。

用人单位此时被依法认定为侵权人,用人单位第三人作为共同侵权人而承担责任

2、若用单人位和第三人之间属于共同危险行为,那么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责任承担,此时用人单位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明文规定:若查明是第三人的责任,则由第三人作为损害赔偿的主体承担责任

若查明是用人单位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不适用工伤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直接侵权人的角色承担责任;如果查不清楚该损害结果是由用人单位造成还是由第三人造成,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也可以要求第三赔偿

3、若用单人位和第三人之间属累于积因果关系侵权,此时用人单位适用工伤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首先,用人单位第三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行为,并且每个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单独能够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用人单位第三人之间的加害行为累积在一起才共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既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加害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金的给付赔偿

4、若用单人位和第三人之间构成共同因果关系侵权用人单位第三人应该按照各自能够确认的责任的大小承??按份责任

共同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是两者不构成共同侵权,并且每个侵权主体的行为都不能单独产生损害结果,两者的加害行为的竟合共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只承担与其自身相应的部分,因为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的途径处理,所以不能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也不能将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判由第三承担,否则将会过于加重责任承担致使严重违反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参考文献:   [1]占峰.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4.   [2]孙艳.特殊情形下发生的工伤该如何维权[J].劳动保障世界,2012(3):32—34.   [3]王永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侵权责任界定[J].中国社会保障,2015(03).   [4]侯媚.工伤赔偿第三侵权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2.   作者简介:刘童童(1993—)男,汉族,山东潍坊人,现就读于天津工业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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