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共同遗嘱制度构建及立法探索

关键词 共遗嘱 效力 撤销 变更作者简介金梦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遗嘱法。

图分类935                                                        献标识码k009059000505随着国社会济发展公民人财富累积及财产支配识提高近年审判实被继承人通遗嘱方式处分遗产情形日益普遍而其二人或二人以上共订立遗嘱现象亦屡见不鲜由共遗嘱引发纠纷已具备定实践基础。

遗嘱突破了传统遗嘱涵和外延但根植我国历史生活实践和传统财继承关系。

立法上空白导致法官审判难增加和由裁量空故审判实践存量案不判、或案例、二审效力认定不现象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面影响。

由缺乏明确可法律依据当事人抱着质疑或博弈心态提起上诉造成相关案件畸高二审、申诉率严重浪费司法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建设。

故共遗嘱立法完善我国有其迫切性和现实必要性。

、 共遗嘱定义()共遗嘱主体我国对共遗嘱尚无相关法律制规定对共遗嘱概念和涵学界莫衷是。

通说认共遗嘱是指两或两以上遗嘱人共订立遗嘱遗嘱处分遗嘱人各或共财产

但随着现代社会庭结构型化发展族式財产共有状态已逐渐式微。

夫妻婚共财产制我国普遍适用故实践常见是夫妻订立遗嘱

德国、奥地利等认可共遗嘱国将遗嘱人限制夫妻立法亦合我国传统习俗和社会现实应对其进行效仿。

对种限制是否侵害其他关系遗嘱订立遗嘱由笔者认法律应重协调与统各种财产共有人关系唯有兼具人身和共有财产关系夫妻关系具备订立遗嘱济基础和强烈要。

立法明确对共遗嘱主体进行限制非夫妻关系遗嘱人能够预见欲立共遗嘱不被立法所保护可采取订立条件或附条件遗嘱方式达到相效。

(二)共遗嘱客体对共遗嘱客体多数学者都支持共财产说。

认共遗嘱仅可处分夫妻共财产不可处分财产

但若将共遗嘱客体局限夫妻共财产夫妻订立遗嘱处分财产余还再行订立遗嘱处分财产势必造成遗嘱设立复杂化和遗嘱人分配遗产不便利人增添遗嘱订立操作难和程序。

且共遗嘱人对己财产处分权共遗嘱进行处分并无违反法理处故笔者支持全部财产说。

故笔者认共遗嘱概念应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夫妻根据真实思表示协商致基础上对人或共财产进行合法处分遗嘱

二、共遗嘱类型对实践存共遗嘱根据具体容主要可以分以下三类别指定型共遗嘱即共指定三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相性共遗嘱即相指定对方己遗产继承人;相加指定型共遗嘱即约定方死亡另方继承遗产双方死亡指定三人继承或受遗赠遗产

三、共遗嘱形式学术界对共遗嘱形式要件存几种不见有学者认应将遗嘱和公证遗嘱作法定共遗嘱形式将遗嘱形式限定面件有利辨别遗嘱真实性。

而有学者认共遗嘱作与般人遗嘱相对遗嘱方式我国现存《继承法》“公证、、代、录音、口头”遗嘱形式都可以适用。

笔者二种观但录音和口头遗嘱作我国立法明确遗嘱形式有其适用特殊情形和存实践义不应以立法对共遗嘱形式进行分限制。

对实践出现电脑打印共遗嘱笔者认我国继承法985年订立当计算机信息技术并普及而当今电脑打印已逐渐成了人们生活主要写方式且倾向将严肃适用电脑打印方式进行确定梁慧星先生《简陋〈继承法〉已不适应当今社会》也提到“应承认打印由人亲笔签名遗嘱”。

故应认可打印共遗嘱效力

四、共遗嘱效力对共遗嘱效力认定各国法规各有不法国、日、瑞士、匈牙利等国明确禁止遗嘱人两人或以上共订立遗嘱

德国、奥地利、韩国、越南等国对共遗嘱效力持肯定态。

目前我国对共遗嘱效力亦有肯定说、否定说、部分肯定说三种见。

肯定说认遗嘱行是种私法上行。

私法领域认“法无禁止即由”实践普遍存情形下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认可其效力

否定说认共遗嘱违背继承遗嘱由原则与现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原理不。

遗嘱没有足以对其进行立法明显优势。

父母方死亡子女虽不立即分割遗产但实则继承已开始及子女定暂不分割亦可认是继承人默认暂停处分遗产处共有状态管理和使用权归世方享有若不对继承已发生事实进行认可很可能侵害其他共继承人合法权益。

部分肯定说即有条件认可共遗嘱

如限制共遗嘱主体、客体等。

笔者认法律作种行规社会生活立法不应禁止和改变合理存某种行而应提供有预见性评价体系引导行主体进行作。

民法领域法律不应通立法禁止民事主体由做出抉择而应提供多元、多途径方案纠纷。

首先共遗嘱可以约定处分夫妻共财产及人财产、方死亡撤销或变更条件形式灵活免了夫妻双方各订立遗嘱对其人财产进行准确区分环节体现了更遗嘱由减少分割成。

再者我国继承传统父母方世子女般不急继承父亲或母亲遗产而是等到父母双亡子女才分割父母遗产

遗产与维护庭共财产社会传统相匹配亦可有效简化夫妻先世处分财产遗嘱程序减少继承次数和成利财产保值或增值。

丧偶老年人和成年子女维持稳定生活环境了老龄化现状下老年人赡养顾忧。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我国生活传统、法律演进及现实等综合因素应立法上肯定共遗嘱法律效力并明确规定各类型共遗嘱生效和围以减少争议。

五、共遗嘱生效()相型共遗嘱死亡即对死亡遗产部分发生法律效力遗产归生存方继承生存方遗嘱容随失效。

(二)指定型共遗嘱笔者认种遗嘱应该遗嘱人双方死亡生效。

死亡遗产处待继承状态另方世才完全达成生效条件。

因类遗嘱双方财产直处混状态若方死亡将其所有部分遗产即开始继承则违背了类遗嘱设立原。

而不论由世方继承指定继承或受遗赠人继承有可能对对方可得利益或生活质量造成损害亦不利其终目实现。

(三)相加指定型共遗嘱遗嘱生效分两阶段先死亡死亡继承部分容生效其财产死亡方繼承死亡死亡该共遗嘱全部生效由遗嘱指定三人继承或受遗嘱

六、共遗嘱撤销与变更共遗嘱变更与撤销问题是共遗嘱立法技术上考验。

我国多数民法学理论认撤销权属形成权 虽然学界对有争议但笔者认形成权说可以适用共遗嘱撤销和变更权。

立法上对共遗嘱撤销权进行合理限制可尊重遗嘱由平衡遗嘱由权与继承人权利冲突。

若共遗嘱撤销与更改条件有保留条款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若没有约定可以分以下几阶段和分别进行讨论。

是共遗嘱人世。

遗嘱可以由遗嘱人协商进行撤销和变更;只有方要变更和撤销可借鉴英国做法规定应通通知或其他明示行让对方知晓若通知变更或撤销无效。

二是共遗嘱人方死亡相型共遗嘱已因方死亡而生效不再赘述。

指定型共遗嘱

死亡处分遗产处混待分割状态共遗嘱尚生效生存方对属己财产部分可以进行变更或撤销但不可变更或撤销另方遗嘱容先死亡方部分遗嘱依然有效。

相加指定型共遗嘱

死亡遗嘱死亡遗嘱人部分遗嘱生效生存方根据遗嘱继承遗产并取得了遗产所有权。

但是若生存方对财产做出了与原遗嘱处分无疑伤害了原受益人利益。

故这种情况下笔者认应借鉴德国法关性处分理论。

《德国民法》70条款规定“配偶双方共遗嘱作出处分可以认是没有对方相应处分则不会作出其项处分无效或被撤回导致另项处分亦不发生效力”。

款规定“配偶双方相指定继承人或指定与方有血缘关系或亲近关系者继承或受遗赠有疑义可以认存款规定相关性”。

7条规定款撤回权配偶另方死亡消灭但亦规定了“撤回权消灭”例外情形即世方可以通拒绝接受给付重新取得其所有遗产处分由。

因类共遗嘱遗嘱人思表示体现出相关、相制约性与对方遗嘱容条件指定对方己继承人只是渡终目是将遗产交由共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

因如生存方随变更或撤销遗嘱则必然违背了已死亡遗嘱人亦侵害了共遗嘱指定继承遗产三人期待利益。

所以类共遗嘱人只能就属己份额财产进行处理。

死亡遗产应由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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