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和加班工资研究

【中图分类号】F24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7—0—02      据网络调查,近8成员工经常加班,近年来加班已经成为职场生存的潜规则。

究其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就企业方面而言,以追求的就是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延长用工时间比增加职工数量往往能够降低成本,而且就目前情况而言加班往往是低薪的,甚至是免费的。

劳动者而言,出于生存压力、求得更好的发展和自我实现等目的,加班甚至免费加班是不可避免的。

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劳动者而言,加班工资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工资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资报酬,即加班工资

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肯定了支付加班工资的立法精神。

本文就劳动仲裁案件中加班工资相关问题,结合笔者自己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

1 加班工资适用主体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加班工资的适用主体首先是劳动争议的主体——劳动者

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概念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受雇于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第二、年龄应当在16周岁至男60周岁,女50周岁。

论文网   除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存在加班工资争议外,人事争议案件也存在加班工资问题,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人事争议案件中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适用加班工资相关法律。

但是人事争议其他主体——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的聘任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的文职人员——是否存在加班工资问题,尚无法律明确规定

2 加班工资的分类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按照劳动者工资计算形式,加班工资可以分为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工资和计件定额外加班工资

代写论文   根据《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可以看出,依照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可以分为:日常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三类。

3 加班工资的计算   按照法律规定,就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班工资而言,加班工资=150%×日均小时工资基数×延长工作时间+200%×日均工资基数×休息日工作天数+300%×日均工资基数×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数。

计件工资加班比较复杂,要根据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的具体情况计算加班工资

因此,一般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首先应当确定劳动者工资基数和加班时间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工资基数应当根据以下标准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奖金,津贴,补助是否包含在工资基数中,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该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出差补助、年终奖金等与月工资无关的项目,不应计算在工资基数内,固定的月奖或月补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当计算在工资基数内。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在下文将详细论述,一般情况下,加班时间是简单的数学计算,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加班时间的计算比较复杂。

(1)出差。

出差的工作时间包括在途时间工作时间

如果在途时间或者出差工作时间在每日法定工作时间外,那么该短时间应当加班时间

出差的在途时间可以根据相应的车票、机票确定,而出差工作时间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非全日工。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非全日工没有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非全日工的加班时间仅仅包括法定休息日工作时间按。

(3)劳动者自愿加班的。

加班时间应当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自愿加班,不应当计算为加班时间

(4)高管等特殊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加班时间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规定,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违法的。

如果经过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当按照审批的工时计算办法,但是但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和北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也可以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论文网   (5)补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补休仅适用于休息日加班,平时八小时外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

另外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以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如果补休,补休时间应当加班时间相同。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对补休时间做出规定,但不能超出合理的期限。

补休的周期一些地方以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补休的周期为3个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补休的周期为6个月。

而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笔者认为,补休应该在工资支付周期,即一个月内安排,这样可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休息的权利。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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