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无形资产和有形动产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探微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税费改革正在一步步的推行。

在税费改革中,“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内容,随着推行范围的不断扩大,效用和价值也在不断的突显。

本文从“营改增”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开始分析,主要是对“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无形资产以及有形动产出租会计核算进行探讨,目的就是为会计实务提供有效的参考。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营改增;背景;会计核算   在“营改增”推出后,为了更加明确的将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核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核算以及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核算等问题进行很好的处理,财政部在2016年3月下发了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此通知的下发对于“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得到了落实。

但是在通知中,并没有明确对处理“营改增”经济业务的具体办法和处理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相关资产投资业务如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营改增”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就成了企业资产会计核算日常工作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营改增”背景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   在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前,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不动产的销售,都是按照5%的税率来计缴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

随着“营改增”的实行,商标权、商誉以及著作权的转让需要按照“文化创意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而非专利技术及专利所有权的转让,则需要按照“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来进行增值税的征收。

从这个层面来讲,在“营改增”推行之后企业对于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一些技术的转让活动均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而是改为缴增值税

从税率规定来看,增值税的税率为6%。

增值税的缴纳中,需要遵循销项税额和进行税额的配比原则,所以对于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一些技术的购进活动都可以利用进项税额来进行抵扣。

下面引入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营改增”对于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影响体现地更加清楚。

例如:某公司于2013年5月1日从外国企业为产品生产购入一项专利技术,支付价款848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专利技术预计使用期限10年,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2016年3月1日,该公司要转让该专利技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万元。

根据推行“营改增”前后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营改增”之前   1、购买时:   借: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848   贷:银行存款 848   2、出售时:   该专利技术应计征的营业税=1000×5%=50(万元)   该专利技术已摊销的费用=848÷10×3=254.4(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累计摊销 254.4   贷: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848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356.4   (二)“营改增”之后   1、购买时:   借: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8   贷:银行存款 848   2、出售时:该专利技术应计征的增值税=1000×6%=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累计摊销 254.4   贷: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394.4   从该案例中的最终得利可以看出,在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抵扣之后,该公司出售专利技术的所得盈利,比缴纳营业税之前更多,也就是说在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利润的获取空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二、“营改增”背景下有形动产出租会计核算   (一)融资出租有形动产   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在“营改增”之前,还是在“营改增”之后,均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来进行会计核算

但是在推行“营改增”的前后,具体的核算方式和核算项目出现了差异。

在实行“营改增”之前,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的长期应收款初始入账金额应由最低租赁收款额来承担,同时还要对为担保的余额进行记录。

而为实现融资收益的确认,需要两方面的差额来进行,一方面要进行未担保的余额和最低收款额之和的确认,另一方面则要进行初始直接费用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的计算。

如果在计算中出现了未取得收益的状况,那么就需要在租赁的各个时间段内按照实际的利率计算融资费用和收益。

在确认租金收入时,需按照租金收入的5%计征营业税,但实行“营改增”后,如果出租方在购买设备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扣除了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就是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与此同时,租金收入的确认需要利用不含税租金的17%来进行计算,以此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简而言之就是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出租人的会计核算更加的简单化。

(二)经营出租有形动产   在2013年8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营改增”的试点运行,将固定资产的抵扣完全转变成了消费型。

在“营改增”之前,出租有形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而实行“营改增”之后,出租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无需转出,出租业务的增值税为视同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应按租金收入计征销项税额

例如:2015年1月,某企业经营出租一台机器设备(该设备购买时原值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净残值率3%,预计使用年限5年),每月租金8000元。

在“营改增”之前,收到租金收入时按5%计征营业税400元,每月计提折旧时,需转出进项税额274.83元(每月折旧额1616.67×17%)。

在“营改增”之后,计征的销项税额=8000÷(1+17%)×17%=1162.4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837.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40   可以看出,企业出租有形资产,在“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为400元,“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为1162.40元,由于纳税类型发生了变化,所以在进行抵扣核算的时候也发生了变化。

有形动产租赁税目设置的目的是将出租有形动产视同为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

四、结束语   “营改增”是我国税费制度改革的重要项目,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企业会计核算随之发生改变,因此,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就成为了现代企业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通过“营改增”的实行,企业可以通过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抵扣来实现实际利润的增加,从本质上讲,这是国家让利于企业,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

为了使得“营改增”的作用和价值充分的发挥,在“营改增”背景下,积极的进行会计核算项目的明确,可以促进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性的提高。

(作者单位: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   参考文献:   [1] 高小兰.探析“营改增”背景下若干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J].商场现代化,2015,26:148—149.   [2] 金慧娟.“营改增”背景下的文化创意企业税务筹划――以江苏JJ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为例[J].财会月刊,2016,04:43—45.   [3] 刘丰菊.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财务业务流程优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02:265.   [4] 陈翼.“营改增”背景下高校税务筹划研究――以横向科研为例[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5,03:47—51.   [5] 魏志华,夏永哲.金融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政策选择――基于两种征税模式的对比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5,08:71—83.   [6] 李敏.“营改增”背景下若干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探析[J].财务与会计20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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