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与公共产品供给(1)

[摘 要] 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会因城市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带动功能和辐射作用而放大,对城乡关系、城市生活和区域发展形成影响。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府理应更多地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缓解城乡社会矛盾,促进城市内部和谐,推动区域间协调发展

[关键词] 和谐社会 公共产品 西部城市      一、城市公共产品的基本内涵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一词由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于1919年提出后,已经逐步成为公共经济学或政府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概念。

一般认为,公共产品是指在增加一个人对其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加,而排除任何人对其的分享确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即消费上存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产品

根据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满足条件,公共产品被分为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与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 goods)两个类别。

公共产品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制度意义上的纯公共产品,如收入分配、经济干预等;另一类是实物形态的纯公共产品,如国防、灯塔等可以用边际替代率分析的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规模经济有联系的产品,称为自然垄断型公共产品,如供水系统、天然气煤气系统等社会基础设施(social infrastructure);另一类是优值产品(merit goods),即不论人们的收入水平如何,都应该消费或者得到的公共产品,典型例子如社会卫生保健、传染病防疫、中小学教育等。

如果从政府提供的角度按照性质进行划分,公共产品可以划分为教育类、社会保障类、公共医疗卫生类、环境保护类、公共科技类、公共事业类、公共秩序类、公共行政类公共产品

按照存在或受益范围,公共产品可以分为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如防空)、在一定区域内存在地方性公共产品(如城市路桥)和在单个社区存在的社区性公共产品(如居民小区绿地)。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可以认为城市公共产品是指在存在形态和受益范围限于城市地域的地方性公共产品

从属性上讲,城市公共产品主要属于准公共产品;从区域上讲,城市公共产品主要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

典型的城市公共产品包括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城市消防、环境保护、城市道路、行政司法服务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

二、城市公共产品社会和谐的影响   在社会范围内,所有产品可以被简单地看作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总和,而人的需求又可以被划分为公共需求个人需求

从理论上讲,公共需求主要由公共产品予以满足,个人需求主要由私人产品予以满足,在消费领域二者有着一定的互补性和替代性。

从现实上讲,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阶段,公共需求个人需求也会相互转化,即众多的个人需求可能会上升为公共需求,原来的公共需求也可能下降为个人需求

国际经验也表明,一国的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的过度时期,正是该国公共需求快速扩张的时期。

就中国而言,从“一般温饱”向“全面小康”、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加速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公共生活领域的政府干预或者 “公共选择”的局限性,使得人们对公共产品在量和质上的需求差异、政府公共供给与民众公共需求之间很难达成一种均衡,往往会导致一定的社会矛盾,形成若干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整体和谐与持续发展

城市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强大的带动功能和辐射作用,城市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也往往被放大,对城乡关系、城市生活和区域发展形成影响。

首先,影响城乡统筹发展

由于“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方面采取了整体上长期偏向城市的政策”, 所以“无论是改革开放以前还是以来,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种差别的存在会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城市居民不仅在改革开放以前享有的公共消费品、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大大优于农村居民,而且在改革开放后享有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公用设施等也优于农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城市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是依托国家权力和公共政策的强制建立的,而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却主要依靠广大农民的革命热情、积极性和凝聚力,以农民自身的贫困为代价”建立。

可以说,城乡居民利益失衡和城乡发展失调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共产品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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