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显性长期激励机制研究

[摘要] 本文分析了公司主要显性长期激励机制的实现形式持股期股期权的特点和激励约束作用,结合我国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现阶段我国公司显性长期激励应以持股激励为主,积极推进期股激励、试点推广期权激励

我国公司应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完善股权激励,建立有效的显性长期激励机制。

[关键词] 显性激励 持股激励 期股激励 期权激励 长期激励      一、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2005年度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对作为主要激励对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薪酬激励的研究发现,近年来,报酬以较快的速度增加,报酬的结构也在不断的改善,较多的采用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方式,将报酬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回归分析表明,已经存在较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但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仍以短期激励为主,即采用固定工资+奖金或年薪制的方式,因此,我国公司在完善短期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实施短、长期激励有效结合,建立完善的显性激励体系,特别是探讨建立有效的显性长期激励形式十分必要。

二、显性长期激励机制   目前显性长期激励机制按照激励对象持有股权方式,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持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机制。

1.持股激励机制。

持股激励有广义和狭义持股之分,广义的持投是指激励对象以各种形式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购买本公司股票(包括红股和优先股等)的权利。

狭义的持股是指激励对象按照与激励主体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额的公司股票,并享有股票的一切权利,股票收益可当年兑现。

一般采用通过公司奖励或参照股票当前的市场价格向激励对象出售的方式,使激励对象及时地直接获取股权,同时也规定激励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必须持有股票,不得出售。

持股激励对象出资购买公司的一定股权公司将获得现金流入,激励对象获得部分公司资产权,持有公司股权

激励对象投入时将承担一定的风险,同时在短时间内获得了资产权相关的所有收益。

激励对象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及时让渡该权力,即成为普通意义上的投资者,除非对其持股时间有严格的约定,因此持股作为长期激励的条件是需要有明确的较长时间的禁售期,持股在一定意义上使激励主体和激励对象成为一体,可以优化委托代理问题,理论和实证的研究均证明对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约束作用。

2005年4月30日,沪深上市公司共1432个,持股激励公司已到811个,但持股比例普遍较低,高管人员人均持股比例仅为0.88%,长期激励仍然十分薄弱。

2.期股激励机制。

期权激励是指公司激励主体和激励对象协调确定股票价格,在某一时期内由激励对象以各种方式(个人出资、贷款、奖励部分转化等)获取适当比例的本公司股权

在兑现之前,期股只有分红等权利,股票收益将是中长期兑现的一种激励方式

购买股票的价格可以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确定,也可以按照一个事前在合同中约定股票价格确定。

同时,合同中需要对激励对象持有股票的期限做出规定。

这种方式主要包括延期支付、业绩股票等。

我国公司在具体实施时,一般是激励对象将规定年限内的期股的分红所得收益,按股价将期股转化成实股。

即“从存量中划出,在增量中实现”。

从实践看,早在1993年深圳的万科集团就开始实行了类似的制度,1997年上海的一些企业也出现了这种激励办法,同年,北京市颁布了《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并选择十家企业作为首批试点单位,上市公司中实施期股激励公司有:嘉宝集团、佛山照明、福地科技、天药股份、天津泰达、福建三农等,主要包括这样几个内容:   (1)期股激励的范围。

期股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以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主投资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期股激励,必须经企业出资人或公司股东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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