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持下的供销合作社农产品营销的探讨

[摘要] 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政府的扶持下,发挥自身独特的优势,使其成为农民政府间的真正桥梁。本文就供销合作社组织营销中存在的一些 问题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从政府供销合作社两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供销合作社 组织营销 政府支持      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改革成功与否,关系到整个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营销的 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它明确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法律 地位与发展。在第8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 金融 , 科技 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并专门在“扶持政策”一章中,从四个方面鉴定了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社的领域和方向,这表明了政府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坚定态度。   一、我国供销合作社市场营销的现状和优势    农村 供销合作社是上个世纪50年代初农村合作化的三种形式之一(另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引导5亿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是其重要的 政治 任务和 经济 任务。五十多年来,农村供销合作社发展坎坷曲折。在计划经济短缺 时代 ,农村供销社垄断收购棉花,经营化肥、农药和农膜等农资,独家销售农村市场的生活消费品,可谓作用非凡,惟我独尊。但上个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开发的浪潮却将农村供销合作社这条大船撞击的满目疮痍,阵地皆失,市场萎缩,经营亏损,人才流失。短短几年农村供销合作社消费品零售总额占 社会 品销售总额的比重,从1978年的31%急剧下降到1995年的5.1%,后又降到4%。1992年~1999年,全系统连续8年亏损,亏损面超过55%。

毕业论文   在挑战传统农业、构建 现代 农业,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供销社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供销社作为最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在政府支持下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营销,构建适合农村经济的营销策略,供销社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资产,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支农设施、场所、工具等。同时,还有大量的资本正在从事商业运营,服务于“三农”。最后是关系优势。供销社在承担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的任务中,与农民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密切关系,为供销社参与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组织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生产者市场营销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国得农产品一直采用计划经济的模式,农产品生产者一般只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要求来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根本不用关心市场需求。客观上我国农村现有的信息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基础设施条件较差, 交通 、通讯落后,农民很难及时、准确的扑捉到可靠的信息,缺乏有效的市场细分和准确的产品定位。在消费需求的新阶段,改善农产品品质,提高农产品质量,是实现农产品销售的有效途径。随着农产品买方市场的形成,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要已经从追求数量过渡到追求质量。 作文 /zuowen/   2.缺乏对市场营销策略的全面 应用   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从产品策略看, 目前 我国的农产品结构,总体来说“四多四少”:大陆产品多,低档产品多,普通产品多,原料型产品多;优质产品少,高档产品少,专业产品品种少,生加工品种少,与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不相适应,由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惯性,农产品生产者品牌意识较为淡薄,很少注重产品的包装。价格策略方面,许多农产品缺乏产品细分,产品等级划分不确切,往往形成好坏一个价。另外,对农产品定价缺乏市场调研和 分析 ,常常主观指定某一价格,造成主观定价代替市场定价。分销策略方面,由于我国农产品长期实行统购统销,各地普遍存在重农产品生产,轻农产品流通现象,造成农产品流通滞后于生产,产品流通不畅。从促销策略方面,我国农产品宣传力度不够,产品促销不受重视,农产品生产者很少为产品做宣传。   3.政府供销农产品营销支持力度不够   在农产品市场的建设上,由于政府缺乏统一规划,造成重复建设、无须竞争,而且大多数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规模小,市场设施不完善。政府也没有充分发挥宏观管理者与调控者的作用,没有为农产品生产者及时提供各项配套服务,对农产品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也不够显著。   三、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社的政策借鉴 论文网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农业合作社支持力度不够,因此在对农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方面还做得很不够,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社的经验。   1.政府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补助   在我国 台湾 省的《农会法》中规定,在中央及地方预算中,应编列农会农业推广事业辅助费;农业金融机关,每年应拨出不低于10%的纯收益,用于各级的农会辅导及推广事业费。   2.对合作社经营的业务提供税收优惠   美国政府对具有免税资格的农民合作组织减免税收,平均为工商 企业 的三分之一左右;对于其他农民合作组织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反还金及其他收入,仍享有免税待遇。   3.通过提供培训、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方式,支持合作社发展   如我国台湾省明确规定:农会为指导农业技术及其他农业改进工作时,可以商请当地的农业推广、金融、 教育 等机构调派专业人员协助。还规定了政府提供扶持,辅导农业产销组织,建立企业化,咨询化及制度化的共同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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