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我国新型劳资关系的构建

内容摘要:建立和谐社会,必须有和谐的劳资关系作基础。本文从西方劳资关系由激烈对抗趋于制度化、法律化的历史演变的启示,对转型期我国企业劳资矛盾的突出表现及其原因进行剖析,提出构建我国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策略。

关键词:劳资关系 和谐 社会公平      目前,我国经济保持了快速增长。但社会发展失衡,积累了不少的社会矛盾,其中劳资矛盾尤为突出。据法院系统的统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28%的速度增长,民事审判庭已不堪重负,尤其是中小型私营企业、港台企业、外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资关系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社会关系。要建立和谐社会,必须要有和谐的劳资关系作为基础。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当前学术界、企业界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      西方劳资关系的历史演进      劳资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或劳动者组织如工会雇主雇主组织以及管理当局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以及有关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关系。资本主义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劳资矛盾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基于不同经济利益的这种矛盾斗争贯穿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表现方式和内容具有不同的特征。   从产业革命开始至19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的发展处在自由竞争时期。这一阶段,劳资矛盾主要表现为尖锐的阶级对抗和激烈的阶级冲突。资本家为了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对工人采用最残酷、最原始的剥削方式,工人成为机器的附属品,劳资矛盾处于尖锐的对抗之中。工人们面对资本的残酷压榨而奋起反抗,在实践中意识到联合起来的必要性,在一些行业中开始出现最初的工人组织,这便是早期的工会。对于早期的工人组织,雇主进行了强烈的抵制,代表雇主利益的资产阶级政府则用法律加以限制。当时资本主义各国的立法都禁止工人结社、罢工和示威。在资方明显处于优势、劳方处于绝对劣势的劳资关系格局中,政府的态度实际上是放任、纵容雇主,限制、打击劳工。   19世纪下半期至20世纪初,资本主义各国经济开始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工人阶级的斗争和工会运动没有因为雇主政府的镇压而停止。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下,政府被迫相继废除了禁止结社的法律,各国的工会组织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工人运动力量的增强,使劳资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制度民主化的推进,劳资斗争的方式出现了一些变化。工会代表劳工与雇主谈判的方式开始在个别国家的个别企业出现。面对这种形势,欧美各国政府逐渐改变了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放任或纵容资方的劳资关系政策,转而采取建设性的干预政策。工厂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保险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相继出台,相应的劳动行政管理机构也开始出现。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劳资关系可以说是一个过渡期。从初期的国家干预向下一阶段全面进入制度化、法制化过渡。在此阶段,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和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面对巨大的社会压力,西方各国政府进一步加强劳动行政管理,完善劳动立法,健全有关机构,扩展劳动监察的领域和范围,更加全面地干预劳资关系。三方格局的萌芽在这一阶段开始出现,一些国家还成立一些由三方参加的机构,如劳资协议会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和社会改革浪潮的推动下,劳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转折。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劳资关系、对劳动力再生产的全面干预,并形成了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体系和调整机制。这一阶段劳资之间大规模的激烈对抗冲突相对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日常的、规范化的、有组织的行为,如劳资协议制、集体谈判制度、三方协商等等。劳资关系的运行方式逐渐发展成一种有序的组织行为,解决劳资矛盾劳资争端的途径趋于制度化、法律化,劳资关系由激烈对抗趋向缓和。      我国劳资矛盾的表现      劳动条件和环境恶劣,因忽视安全造成的工伤事故不断,健康和生命得不到保障。   如矿难事件,目前我国产煤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产煤大国中,美国百万吨死亡率为0. 04,南非为0. 13。在政府一次次下令加强监管的同时,矿难一次次重演。因此,仅将矿难归罪于高危行业、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和装备水平低是无济于事的,仅仅停留在加强政府监管这种单一思维模式也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   工资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长期不发工资,企业欠薪成为严重的社会现象。在某些地区,“血汗工厂”重新出现。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广东省外资企业中半数以上工人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1/ 4以上的员工不能按时领取工资。深圳市在2003年底对企业工资发放大检查中,发现欠薪企业653家,占被查企业总数的40%以上,涉及员工10多万人次,欠薪总额达1亿多元。如此大范围、高数额的欠薪在全世界都是不多见的。   过长的劳动时间,大大超过《劳动法》的规定,且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外资企业的一项调查显示:近一半的人被迫每人工作8小时以上,约62%的人一周工作7天。   所有这些,与当今社会提倡的“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显然是背道而驰的。为什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症结何在?      我国劳资矛盾的原因透析      在政府企业之间缺乏一种独立的中间力量——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工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或不少企业根本就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劳资关系中,缺乏平等谈判机制,劳资双方利益格局严重失衡。工会本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但我国的工会组织很不健全,经济不独立,根本无法独立表达员工的利益,也就无法代表员工与资方谈判,所以发挥作用的范围与影响力极其有限。工资、福利是员工最关注的问题,但多数企业工会仅限于组织一些员工活动。一旦涉及员工根本利益问题,就予以回避。已经建立的工会组织形同虚设,还有更多的私企、外企根本就未建立工会组织。在劳动力过剩而资本稀缺的生产要素力量对比下,资方更有话语权,单个工人的谈判成本将非常高,他们无疑处于弱势地位。

7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