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物资报废制度

医院物资报废制度。

为加强医院物资管理,防止非消耗性损失和国家资产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予以实施。库存日常消耗品和低值易耗品由于库存日久造成物资失去使用功能或霉变的,医疗文书由于新旧格式更换的,由仓库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经查实,按以下条款进行:

1、总额在500元以内的报请总务科长和主管行政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报废

2、总额在500元至2()OO元的经总务科长和主管行政院长批准后,再报请院长审批后方报废

3、总额在2000元至5000元的,经总务科长、主管行政院长院长批准后,行文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报废

4、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总务科长、主管行政院长院长批准后,行文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再送达市财政局批准方可报废。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于破损要求报废的,由使用科室提出报废申请,经仓库管理员确认该物品确无利用价值的,报请总务科长和主管行政院长批准后方报废。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科室提出报废申请,经总务科确认后,按该制度的第二款的第二至第四条进行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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