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实现路径研究

摘要:盘活农村土地是发挥农业生产基本要素作用的必要条件,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以及保障农民各方面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该文章选取农业人口较多的山东省作为代表,在对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从三权分置实施的当前阻碍与制度设计、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体地位、征用土地的监管与改革三个方面构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实现路径。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三权分置 土地财产性收入 产权制度 实现路径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三权分置的提出,对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带动农民收入增长具有显著作用,尤其在我国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逐渐减小的情况下,财产性收入是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的关键渠道,但在当前的三权分置下,基于制度因素的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受到诸多阻碍因素,因此要打破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困境,必须对当前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财产性收入构成进行透析,寻找增长阻碍点,构建突破困境的长效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路径。

基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我国学者对其增长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反思当前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

当前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困境主要在于结构失衡和产权桎梏,要突破此困境必须从制度供给方面进行优化调整(金丽馥,2013);二是探寻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途径。

农村土地的合法转让权和抵押权也对促进农民增收,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有着重要作用(厉以宁,2008)。

二、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1.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总量小、占比低、上升趋势不明显   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虽然在近十年间呈现增长趋势,但仍然存在人均财产性收入总量小、占人均收入比重低,占比上升趋势不明显等问题。

根据图1显示,2005年,山东省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2.8元,十年间逐年增长,至2015年达到326.3元,增长2.17倍;农民人均收入从3930.5元增长至12930.4元,增长2.29倍。

根据图2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占比趋势来看,十年间山东省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比处于较低水平,在2005至2010年间有上升趋势,2010达到最高比例3.41%,这种变化趋势说明人均财产性收入人均收入的差距有扩大趋势。

2.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较大   根据图3和图4的比较,2005—2013年间,城市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速略高于农村,但从2013年来,城市人均财产性收入以2271.2元和2475.5元的绝对数量远高于农村地区,将差距由2013年的2.75倍扩大至7.91倍,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三、构建我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突破路径   1.完善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   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不能只从政策的实施效果出发审视农村土地产权,不能够脱离各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忽略农民的利益。

首先,在法律的制定方面,《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都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缺乏对三权的权能边界的明确,尤其是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更应该重视对经营权的管理与保障,对其主体、期限、条件、规则都应有明确法条界定。

其次,在经营权方面,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管:一是市场失灵导致经营权流转价格信号失真,二是经营权流转期限过长或过多造成的土地经营效率偏低和对土地承包权的冲击。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机制,扩大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这就要求对土地经营权的确权、评估、抵押程序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突出农民土地产权的主体性   农民土地产权收入增加的基础是明确土地产权主体。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农村土地国有化会损害农民利益,私有化不符合根本政治体制,并且在产权理论的范畴中,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具有部分公共产权的性质,因此若土地私有产权会造成外部性,土地资源也就得不到有效的配置与利用。

一方面,要把三权分置承诺的权利极大地赋予农民,使农民在市场中发挥理性人的角色,进行平等交易、自主决策;另一方面,要将土地产权明确成文,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土地产权中的各项权利进行落实登记,包括确定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用地的各项关系。

3.加强征用土地的监管与改革   基于上述对三权分置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困境透视,政府征用农村土地的过程,往往会造成对农民土地产权以及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破坏。

一是在征地的权利范围上,要求政府减小强制性与行政性征地的权力范围,减少对经营性土地征收的干预;明确公益性用地的范围,避免政府对公益性用地的自由划分与判断。

二是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上,应当根据当地的城市房产价格和实际物价水平进行补偿,对贫困地区农民适当提高征地补偿费用,不应在整个省内采用统一标准。

三是在征地方式的实践上,要引导农民参与多样化的征地补偿方式,可以采用土地入股参与经营,既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形成现代化农业,又为农民自身提供了便捷有效的就业岗位。

四是在征地后续保障上,完善关于失地农民的住房、养老、医疗等方面保障措施,可以建立专项基金作为保障,由土地?_发者收益为注资基础,由地方政府或集体专项管理,为失地农民提供全方位保障生活。

参考文献:   [1]梦庆荣.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障碍分析[J].农业经济,2013(2):109—110.   [2]金丽馥.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困境与对策思路[J].江海学刊,2013(06):97—101+238   [3]厉以宁.论城乡二元体制改革[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2):5—11.   [4]陈金涛,刘文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与实现路径探析[J].求实,2016(01):81—89.   [5]张传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障碍与破解路径[J].农业经济,2016(10):1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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