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二、科室设置 ()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 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房屋 ()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5平方米; (三) 日平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3平方米。
五、设备 () 基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胃镜 妇科检床 冲洗车 万能产床 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 X光机 离心机 钾钠氯分析仪 尿分析仪 B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柜 洗衣机 器械柜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滤系统 冲洗工具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灯1台外其他与级综合医院相; 床 1张,床垫 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 床单2条,枕芯 2,枕套4,床头柜1,暖水瓶 1 面盆2,痰盂或痰杯1,病员2套; (三) 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制、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制定或认可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册金到位数额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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