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下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划分模式之比较——美国与德国

摘要美国和德国虽同为联邦制国家,但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却并不相同,这不仅表现在执法上的区别,也体现在立法上的细微差别。通过比较,我们发现规则、制度的相似与差别背后还隐藏着文化、历史的相似与不同。   关键词联邦制中央与地方分权立法权划分   作者简介:苏雅,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        一、中央与地方分权以及联邦制   中央与地方分权,顾名思义,即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执法、司法)与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执法、司法)权限划分。如果说立法、执法、司法权的划分属于国家权力的横向分配的话,那么,中央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的权力分配则属于纵向分权。通过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国家权力被分散开来,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和膨胀。   中央与地方权限如何划分?怎样划分更趋合理?是当今世界各民族国家面临的共同的政治问题和宪法问题,各国根据各自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地理环境、以及政治因素,或创造、或移植了不同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主要有两种:单一制与复合制(联邦制与邦联制)。即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是有区别的。 论文网   联邦制是纵向分权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的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立法、行政、司法);公民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公民;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选派代表组成;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来自各成员国的授予,凡未授予联邦权力通常由各成员国保留;对外关系方面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组成单位同国外签定某方面的协议。   根据联邦制原则,全国政府与构成单位政府并不是核心与边缘、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它们彼此独立,权力都有限制。各构成单位也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与联邦在不同范围内分别行使统治权。并且,联邦是全体人民建构的永久性共同体,是任何构成单位或群体无权随意取消的主权国家。   二、比较   当今世界,美国和德国虽同为联邦制国家,但在中央与地方在权限划分上却也并不雷同。它们既有共性—联邦制,亦有各自的特点。   (一)美国。

美国宪法中,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采取的是联邦列举、各州保留的原则。   凡在宪法中已经授予联邦权限联邦均可行使;凡在宪法中未曾禁止各州行使权限各州均可行使。这是对权限划分的一般性、概括性说明。还有特殊规定:宪法中有禁止联邦行使的某些权限,亦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某些权限,限制联邦行使权限各州不一定能够行使,而限制各州行使权限联邦也未必能行使宪法中往往规定各州都不能行使权力。   1.宪法授予国会的立法权有明确列举: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举的18项权力范围之内国会有权为执行这些权力立法;除此以外,宪法修正案的第13条、14条、15条、16条、19条、24条、26条都授予国会以“实施权”,概括起来,国会的权力可分为6类。(1)外交与国防方面的权力;(2)全国性经济活动和公益事业管理权;(3)征税与拨款权;(4)制定平等保护方面的法律的权力;(5)其它权力;(6)从上述权力中可以合理引申出来的权力。   2.禁止联邦各州行使权限。凡未经宪法授予权限联邦不得行使,这是联邦权限采用列举原则的必然结论。但惟恐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疑义,宪法特别明文规定了禁止联邦行使权限。如宪法第1条第9款规定的8项:凡已经授予联邦权限各州不得行使,但所谓“州权保留”原则不是未经授予联邦权限各州均可行使宪法也明确规定了禁止各州行使权限联邦宪法第1条第10款:合众国宪法所以要规定禁止联邦各州行使权限,是因为美国宪法确立了“有限政府”原则,即除授予联邦各州行使权限外,人民仍保留许多权力。 论文代写   简言之,美国宪法立法权分割成三部分:一部分为联邦国会所有,一部分属于各州,剩下的由人民保留。宪法所以作此规定,源于合众国的立国理念以及美国人民的民族性格。   读过美国史的人知道,《独立宣言》发表以前,北美大陆上并没有国家,只有一些殖民地,其中有一些属于大英帝国,叫做“英属殖民地”。生活在殖民地上的人民,主要来自欧洲。他们之中有的是被英国流放的罪犯,有的是为躲避宗教迫害的教徒,还有一些是追求梦想,寻找幸福生活的冒险家。他们向往自由,憎恶被奴役、被驱使。然而,177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5个法令,规定受殖民地指控的英国官员只能在英国受审,英国军队可以强行进入殖民地民宅,取消马萨诸塞的自治地位等等。这对于已具有独立思想和民主意识、视自由为生命的殖民地人民来说,简直忍无可忍。为了争取自由,1775年,持续8年的独立战争开始了。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通过。在《独立宣言》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和同意。美利坚民族天生就是蔑视权威的自由主义者,他们不能完全信任政府真的能够始终保障他们的权利。所以,除授予联邦各州外,人民自己保留了一些权力。 毕业论文   而联邦各州立法权划分,也与美国的建国史有关。美国独立之初,只是一个由13个邦组成的松散的邦联。那时的美国,面临着很多困难:没有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甚至没有真正的政府。议会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两职,而且权力很小。原本松散脆弱的联盟,经常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无奈之下,1787年各州才派代表参加费城的制宪会议,在费城会议上,通过了《联邦宪法》,将邦改为州。但这一过程十分艰难,因为各州在独立前各有各的利益、情况,受英国的“垂直领导”,互不相关,不相往来。当初联合的原因只是为了独立,独立后维持各邦的独立地位仍符合各州人民的愿望。虽然组建联邦不可避免,但至少各州应保留一部分主权,以符合各州的利益。   联邦宪法明确列举联邦权力,概括保留州权力,是为限制联邦权力;禁止联邦国会行使某些权力,是考虑到宪法第1条第18款授予联邦权力过于模糊;禁止各州行使某些权力,则是基于“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的考虑。   (二)德国   德国《基本法》详细定义了联邦各州立法权范围,主要分为三类:联邦专有、联邦各州共有以及各州专有的立法权。   第30章规定:“除非本基本法规定或允许,政府权力行使与政府职能之履行,乃是施加于各州之责任。”第70章规定:“(1)凡是基本法为授予联邦立法权力各州就有立法权。(2)联邦各州的权能分配,应被本基本法有关专有与共有立法权的条款所确定。”   第71章进一步定义了专有管辖权的概念:“对于联邦专有的立法权力之事项,只有在联邦法律明确授权时,各州才能在授权范围内有权立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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