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理论基础

摘 要:

关键词:   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与发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渐得到重视,豁免公开是对公开的反向界定,所以对免予公开信息的把握,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关键的一部分,其中,对理论基础的探讨是对这一问题研究的起点。总的来说,我们可以从法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三个方面进行理论基础的研究。 一、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法理学基础   (1)知情权保护与限制   知情权是国际公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但是应然状态下知情权在实际中是应当受到限制的。对知情权的限制,一方面是为了缓和公开豁免公开各自保护利益的冲突,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 是对知情权范围的反向界定,使知情权的范围更加明确,有利于该项基本权利的落实与保护。   (2)权力的约束与控制   权力的约束与控制是宪政的一项基本理念。权力控制是建立法治国家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调整体系,所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权力的范围是对权力控制的最为有效方式。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划分了公开豁免的界限,也就是明确了政府权力与义务的界限,能有效地控制政府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却公开的滥用权力的现象。 论文代写   (3)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原则源自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经过三个多世纪的实践,不断巩固和发展,已成为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豁免公开的明确化,一方面,从反方向明确了公开的范围,对公开的内容及程序进行保障。另一方面,赋予了行政机关依法不公开某些特殊信息权力,豁免了行政机关特定情况下不公开的责任,从法律上保障了行政机关运用该项权力处理某些特殊信息时的程序正义。 二、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经济学基础   (1)政府信息共同财产与高成本的特性   制度经济学把不具有排他性的财产分为以下三类:免费品(如空气)、纯共享品(如广播)和共同财产。1政府信息具有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属于共同财产。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说:“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全过程中所耗费的全部成本。”2信息成本的高昂要求信息政府统一管理,由此形成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共同财产与高成本的特性,决定了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地位:以公开为原则,任何豁免公开的情形都只能以其合理性而获得在法律上存在的必要,成为这一基本原则的例外。所以,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应当尽量狭窄,内容应当十分明确。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2)成本收益   政府信息豁免公开成本主要有三大类: 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和政治成本。 经济成本是指为了对豁免公开政府信息保密而产生的各种硬性费用,以及因为信息保密而放弃其他事务的机会成本; 社会成本是指由于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需要而对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行限制的权利侵害成本;政治成本是指由于保密的需要,而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决策而带来的决策失误的风险成本。   政府信息豁免公开收益也分为三大类:经济收益、社会收益和政治收益。经济收益是指由保护商业秘密而使经济发展而形成的收益;社会收益是指保护个人隐私带来的公众安全感与对社会的信任感;政治收益保护国家秘密而带来的对内的执政能力的加强以及对外的国家地位的提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信息豁免公开收益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核心,而与此相对应的成本也很高。所以,豁免公开是为了保护最重要的信息而不得以而为之的手段和方法。因此,这种成本极高的调整方法只能是在某些极特殊且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3)利益平衡   现实中各种利益总是互为矛盾,如果其中一方面利益的实现是以另一方面利益的减损为代价,这是就需要通过对冲突利益的估量和平衡,选择具有更高价值的利益公开豁免公开之争的背后实质就是利益之争:公益与私益之争;私益私益之争。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公共利益优先论”得到普遍的认可,在公益和私益的比较中,往往将公益视作较高法益。其实,无论公益还是私益,都有各自的价值,没有好坏之分。所以,我们在作出价值选择时,就应该考虑一方获益的程度和另一方受损的程度是否成比例。尽量做到对受损权利的的侵害最小,且整体获得的利益最大。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豁免公开之间作出选择时,实质就是建立在平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即:协调知情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协调知情权与个人利益之间的权利与权利的冲突。 论文网 三、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政治学基础   (1)国家的性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把部分权力交给人民代表,形成最高权力机构,即:人民代表大会。既然人民是所有权力的所有者,则享受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其应然的权益之一。但是,在人民把部分权力交出去之后,其私权利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保障权力机制能有效的运作。所以,在特殊情况下,豁免公开制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2)政府职能   从活动的内容看,中国政府有三个职能:建设职能、服务职能和保卫职能。提供信息属于政府的服务职能。作为这一基本职能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应成为衡量行政机关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纳入绩效审查之中,以此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以及豁免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豁免公开为例外”,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然而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无限的,严格的豁免公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但同时,作为公开的底线,强化了政府公开义务,保护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2]刘杰.《知情权信息公开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胡建淼、马良骥.《 政府管理与信息公开之法理基础》[J].法学论坛,2005(4). [4]高景芳.《宪法视野中的公民知情权》[J].当代法学,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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