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固定资产折旧时间

(一)。

现行准则对以应收债权抵偿债务的会计核算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现行的《会计制度》则对在资产交换业务中涉及应收债权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企业在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入资产中涉及应收款项的,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即:

1.企业以一项或多项资产换入应收款项,应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如果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准备。

2.企业以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外的各项其他资产入账价值,按照换入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并按分配价值作为其换入的各项其他资产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后,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首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再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上述规定可作如下概括:虽然“应收债权”属于货币性资产,但是对于涉及应收债权资产交换业务一律不作为货币性交易进行处理,而是将应收债权视同非货币性资产,并按照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和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在关于涉及应收债权资产交换业务中,只对换出应收债权的企业收到补价换入应收债权的企业支付补价的情况作了说明。但是对换出应收债权的企业支付补价换入应收债权的企业收到补价的情况却没有涉及。二是换出应收债权如果不是以所对应的特定债务人所认可的并应向其索取的金额入账,那么无论是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还是以换入应收债权的原账面价值(即换入应收债权的原账面余额减去原已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来确定的入账价值究竟说明了什么?是否能被相关债务人所承认?是否还有什么真正的实际意义?笔者认为,这是现行会计制度中关于涉及应收债权资产交换业务的核算规定中所存在的最大的问题,也是最不合理的地方。

本人认为,企业换入的或在债务重组中受让的应收债权,其入账金额应以能够证明该换入债权得以合法成立并作为当初确认和计量该笔应收债权依据的原始交易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债务重组协议)中所列明的应收金额为准。并且换出该应收债权的企业应将有关证明该债权的原始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有关凭证一同移交给换入应收债权的企业,作为换入债权企业今后向相关债务人行使索偿权的合法依据。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原始交易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有关原始凭证中所列明的换入或受让债权应收金额,只是相关债务人应予以清偿的最大值,而不一定就是将来可实际收回的金额。当预计企业换入或受让的应收债权的将来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应收的金额时,应该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其计提必要的坏账准备。

(二)。

下面,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已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收债权清偿债务的问题,提出以下会计处理建议。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以应收债权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重组债务账面余额转销债务,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结转债权(即借记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贷记收债权账面余额,下同),按收到或支付的现金补价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重组债务账面余额加上收到的价或减去支付的补价,再扣除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债务人应收债权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重组债务账面余额转销债务,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结转资产(即借记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贷记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余额),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抵债存货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交税金”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现金补价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重组债务账面余额加上收到的补价或减去支付的补价,再扣除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