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当地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宗族、家族势力控制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果业收储、养殖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恶意竞标、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六)在各类集贸市场、旅游景区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滋事、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七)开设赌场、强迫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操控经营“黄賭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打砸抢夺等手段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处理,受雇他人充当“地下出警队”的黑恶势力;。

(十)其他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霸一方等破坏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黑恶势力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蒲城县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网络账号、网络昵称等)、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五条各级干部群众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电话举报:县扫黑办:0913—7219361;县公安局刑警大队:0913—7210800;24小时举报电话:0913—7261980;。

2.信件举报:邮寄地址:蒲城县城关镇东风街东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邮编:715500;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西段4号(县扫黑办),邮编:715500;。

3.电子邮件举报;。

4.来人举报举报人直接到县扫黑办或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举报;第六条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它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的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七条公安机关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将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凡举报有价值线索并在奖励具体范围内的,都要按照奖励标准兑付奖金,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九条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落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万—10万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万—5万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罪名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万—2万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其他应予奖励举报情形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及涉恶类犯罪罪名解释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三)恶势力犯罪团伙是指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等犯罪的团伙。其特征表现为:一是三人以上;二是实施三次以上违法和犯罪行为(1次刑事+2次违法或刑事);三是组织成员不固定,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四)涉恶类犯罪罪名是指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妇女卖淫罪、强追妇女卖淫罪等犯罪

第十二条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

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列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五条举报人提供涉黑犯罪组织、涉恶犯罪集团、涉恶犯罪团伙和各类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实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对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移送审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布。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六条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的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七条严禁借举报人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蒲城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