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探讨

摘 要:现代民商法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局限性

社会的进步性和适用性体现了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中所蕴含的平等意识、主体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以及合作意识是其社会进步性的具体表现;适用性,是指现代民商法文化必须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在具体的民商事活动适用,同时又是一种应用文化

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集中表现在执法顺序不利于保护弱势人群的利益,不能有效控制商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逐利性带来的社会风险。

发达国家在近年来的的民商事立法中都融合了社会立法,这恰恰反映了民商法适用的这种局限性

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不断加快发展社会立法的同时,继续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并逐渐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适用性   近年来,中国大陆很多法律学者在研究和讨论现代民商法文化时普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现代民商法文化毫无瑕疵,无所不能,主张继续适用;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主张建设和谐社会现代民商法及其文化在应用过程中又似乎尽是缺陷,一无是处。

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现代民商法文化同时具有先进性局限性

只有深刻认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才能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有利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和社会文化建设。

1 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这种先进性具体表现为:现代民商法体现了自由、平等、合作、竞争等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表达了我国发展文明和创新型社会对人权、公平、自治、守信的基本要求,对经济活动、社会生活和科技创新起着调节、规范和指引作用,并用它的自身的逻辑力量推动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进步。

总而言之,现代民商法是一种同时具有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双重性质的先进文化[1]。

1.1 现代民商法文化社会进步性   现代民商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公民公平、自由竞争的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并促进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

因此,现代民商法文化本身就具有自由、权利、平等、公平、合作、守信以及责任等现代基本法律文化所具有品质。

在这样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环境下,从事民商事活动的主体在感受生活和经验的潜移默化中,就会顺理成章的养成平等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诚信意识、合作意识和责任意识

也可以反过来这样说,一种不具有上述诸多意识的经济,不能算是以公平和自由竞争为主的市场经济。

我国现代民商法文化社会的进步性正是集中体现在了这些意识的产生上。

1.2 现代民商法文化适用技术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适用技术性正好体现了先进性的另一个特点,即现代民商法文化是一种技术性文化

这种技术文化不只是表现在准确的定义、严格的标准、严密的逻辑以及精确的测试方法这些操作性的技术手段上还表现为现代民商法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依赖、推崇和创新这些技术手段。

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这样的适用技术性,现代民商法文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就很难有效发挥社会的调节、规范和指引作用。

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的这种技术性特质,使得民商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在适用和操作上更多地在不断适用和变化过程中上升为规律性认识,从而促使我国法律应用更多地从经验上升为科学[2]。

现代民商法文化这种普遍的技术性特质,始源于现代民商法必须对社会生活和民生经济具有的最广泛、最基础调的节作用。

现代民商法必须对社会生活和民生经济的各个领域,按照私法确权、估权、规权和维权这种特有的思维与逻辑,建立具体的法律制度对其作出自己的回应。

由于这些回应和具体的制度安排会直接涉及个人的重大利益和隐私,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在客观上建立各种关系主体普遍认可的法律上的技术标准。

为了保障受损权利被正确确权、准确估权、理性规权以及合理救济,在现代民商法文化建设过程中民商法的运作实现法律技术化必然会成为现实要求。

现代民商法文化作为一种技术文化在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把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文化的理念与符号,如商品的适销性标准、病人最佳利益的测试标准,转化为相关领 域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方法,例如,内科、外科和妇产科病人最佳利益的测试标准,进一步转化 为如泌尿外科、消化内科病人最佳利益的测试标准等。

而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促进司法裁判将这种技术文化准确地应用于争议案件的审理之中,为加快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形成,提供强大的行为指引和规则。

2 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及其克服   我们在肯定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它的局限性

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现代民商法的运用不能有效应对市场信息不对称以及贫富差距过大等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带来的社会问题,不能有效控制市场经济活动的逐利性带来的社会风险。

2.1 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成因   现代民商法是保护公民私有权利的基本法律,其主要宗旨是通过保护公民法律上人身自由和平等的个人权利来实现保护他们在商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权利,以法律自治为准则,以国家公权力干预为例外。

现代民商法是在近代民商法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与近代民商法法律制度的制定上既有其相似性,又是独立存在的。

现代民商法为了实现公民在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公平而自由的竞争,继承例如近代民商法中的基本原理,即把所有的人均假定为拥有财产权、可以自由的互相签订合同,不管其先天差异和后天区别,也不管其智力、精力、体力、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上的区别,都可以参与竞争、自我实现、捍卫自由、谋求利益社会活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现代民商法的实现和保护个人私权的有效程度,主要取决于个人先天差异和后天努力形成的个人诉求能力的高低,不仅包括个人的先天的生理条件、教育背景等还包括后天形成的个人判断能力、社会地位、经济实力、谈判和缔约能力等等。

2.2 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克服   我们常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民商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文化,必须要与现行社会经济的发展互相适应,因此,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体制中的缺陷。

想要克服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我认为首先民商法社会发展中应该更多的关注社会生产当中的个人自由及利益,加强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保护,完善民商法中相应的制度规定,调整民商法在针对弱势群体适用过程中的秩序,使民商法法律约束力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能照顾到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的公共财产的利益,使现代民商法适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产生不同的变化,更现代民商法文化适用更加人性化,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3]。

因此,要克服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除了加强民商事立法的社会化之外,还要更加重视全面的社会性立法,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进行创新,达到兼顾各种人的利益和诉求的目的。

3 结束语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全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如此,中国也迎来了和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前进行合作与竞争机遇,这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随着近年来中国梦的提出,我国现代民商法文化也将随着世界形式的改变而逐渐完善。

参考文献   [1] 张丽媛.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 法制博览. 2015(09)   [2] 黄清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 社会科学论坛. 2014(10)   [3] 孙来斌,黄兰.中国梦研究述评[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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