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政策

【内容提要】文章在分析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国外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政策,提出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应制定数字资源组织中的规范控制政策、典藏保护和存取政策及权限控制政策。

【摘 要 题】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

【关 键 词】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管理政策。

【正 文】 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是一个新的复杂问题。笔者检索了国内三大数据库,发现专门讨论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的文章很少,这说明,目前图情部门对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就国内现状来看,有些大型馆对数字资源典藏管理还是比较重视的,都有一定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虽然不一定科学,但至少体现出重视管理的思想。就国外现状来看,世界各国在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已经取得长足进展,一些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证,进行应用性部署,积累大量的知识和经验。充分了解国外进展,学习别国经验,开展国际合作,对于推动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是基于分析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存在的问题,在总结国外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研究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的对策。

1 我国图书馆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典藏摄取过程中的典藏权问题 “摄取”是指对数字资源进行典藏管理时,从资源拥有者那里获得或接收要典藏数字资源过程。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典藏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图书馆是否获得对数字资源进行收集、复制、存储和传播的权力,即所谓对数字资源典藏权。典藏权不仅涉及直接的内容数据,还涉及两类相关数据:(1)与内容数据的典藏和使用相关的“元数据”;(2)支撑典藏系统运行的软件及硬件、资源组织体系、利用与链接环境等有效利用内容数据“复原”技术的数据服务。数字资源典藏权与其生产方式、获取途径和资源体系制度安排相关。典藏资源的摄取方式:(1)自建数字资源,包括对馆藏文献数字化和创建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资源。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规定,对有版权的馆藏资源应合法地数字化,合法取得典藏权。但仍存在对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权和对外服务权受限问题。(2)外采数字资源,指图书馆通过采购获得数字资源的使用权,但它只具有网络使用权。这涉及三个问题:永久使用权;采购合同范式;协同合作典藏。 (3)呈缴数字资源,指依据国家法律形式规定数字资源生产者向国家指定图书馆免费呈缴的数字资源,即包括电子出版物,也包括职务作品版权拥有者向单位呈缴的电子版作品。对这类数字资源典藏权,其核心问题是呈缴制度是否包括数字版本。(4)网络公开资源,指在网络上可公开使用的数字资源。这包括:在版权保护期限外的作品及按照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公共资源;开放资源,指在网络上经版权拥有者允许使用的资源,但“允许使用”在使用方式上和使用目的上存在限制[1]。

1.2 数字资源组织中的规范控制问题 所谓数字资源组织,是指对摄取的数字资源进行分析、选择、标引和处理,为数字资源提供有序化的结构,使之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数字资源在有序化的基础上必须有足够存储空间和简单快速的存储算法,从而有利于对数字资源的快速存取。根据关联性、结构性和功能性的方法原则,在对数字资源的组织中,需要揭示数字资源的关联、层次和功能的组织,即如何反映数字资源对象间的结构和语义的内在关系,来保持数字资源对象学科的完整性,同时对数字资源进行多维整合,体现资源整合的结构性和层次性。这需要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才能使数字资源得到优化组合,取得最好的组织结构和功能。 为方便用户获取有效资源,进行资源共享,在数字资源组织时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利用数据管理模块对它们整理并编制长期保存元数据,将数字资源和元数据存入长期存储系统,并根据需要维护被存储数据的持久可用性,以便使典藏资源库中组织起来的分布式海量资源在各数据库之间自由流动。规范控制是数字资源组织的关键。但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对数字资源规范控制制定标准。现用的规范控制如:传统的文献资源规范控制采用CNMARC或UNMARC标准。MARC标准是针对纸质文献而设计的,而大量数字文献的出现,过于精细的基于RICH格式MARC标准已无法适应。DC元数据只是一种标引方式,如处理不好标引资源存储,其功能将弱化。对如何处理针对文献种类提供特定的目次信息、期刊文献跳页、文集的页号、按文章标引等问题,远不能适应对数字资源标引需要。XML目前被广泛用于对数字资源的组织,同时作为元数据数字资源载体,在数据交换领域被广泛应用,有优异的跨平台、跨语言等特性。通过XML可将数字对象、目次信息及其标引对象有机组织在一起,方便用户与系统之间交换数据[2]。因此全面支持XML是数字资源典藏建设与应用软件之间实现无缝整合必须解决的问题。

1.3 数字资源典藏管理存储问题 随着馆藏资源建设中产生的数字对象越来越多,海量数据的生成和积累意味着馆藏知识财富的增加。但也意味着这些宝贵的馆藏记录和文档面临因技术过时和载体变质而引起损失的危险。Jeff Rothenberg指出,“‘21专家组’的研究给出了令人印象深刻的结论:目前根本无法对数字信息存储的效果做出任何保证[3]”存储问题在档案馆和图书馆表现得尤其突出,其突出问题表现在:数字对象被永久存储于物理媒体并不等于具有持久的可用性。数字图书馆联盟指出了数字对象的存储和永久性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存储涉及一个对象的技术寿命和质量,持久性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含了存储,但也指对象是否仍然在将来以任何形式存在。持久性暗含了对对象维护的概念,同时也意味着对其可访问性的持续保持[4],否则会缩短数字图书馆的平均寿命[5],降低被存储资源的可访问性。存储策略、存储框架、政策、法律等相关问题是数字资源存储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4 数字资源典藏管理的权限控制机制问题 目前,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图书馆没有专门的典藏部门,典藏工作只是作为采编工作的一部分,即使是设立了专门典藏部门的图书馆,其典藏部门的管理工作也多是有责无权。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如果典藏权不明确,那么馆藏资源的调拨、分配、清点等各项工作的监督,以及协调馆藏建设与用户工作部门在馆藏资源利用上的关系等将无法进行,况且在网络环境下,典藏工作的内涵增加了,其职能也必将得到延伸,典藏管理权限的不明确将成为新时期典藏工作职能发挥的一大障碍。从以上分析已经看出,在对数字资源摄取、组织、标引存储过程中必须获得授权才可得到典藏的权利。但数字资源涉及的权限关系比较复杂,因此有必要针对具体问题分析具体的权利归属。

2 国外数字资源典藏管理政策简介。

美国法定典藏以1976年版权法和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为标准。版权法中407节和408节规定,在本土出版的作品一律要求典藏并符合强制典藏要求的伴随可自愿登记。美国在线作品的自愿典藏是通过电子登记与典藏递送系统CORDS完成,很多类型的电子作品可以通过它注册电子版权和进行典藏。***年,计算机程序机器、可识别的出版“数据”,成为强制典藏的对象。但对于网络出版物美国版权法中规定“出版”与传播联系在一起,在网络上创建复本被认为是出版过程或展示的自然组成部分,而不是“出版”。存取方面的限制和在线资料的复制被定义“有限出版”,依据版权法被认为“未出版”而不强制典藏。 荷兰出版作品版权典藏法案对原版权法案进行修订,同时将网上的电子作品也包括在规定典藏范围,但是规定只限于表态作品,对于数据库,则由版权典藏机构来完成典藏。荷兰皇家图书馆(RLD)通过国家书目可以了解所有出版作品的信息,根据修正案,所有符合RLD典藏标准的网络出版物都必须被典藏。 1992年2月澳大利亚版权法评审委员会做出一项决议,建议将“图书馆资料”的概念范畴予以扩大,将电子资料包括在强制典藏范围内,但典藏的资料在存取受限的基础上可拟利用。同年国家图书馆又向联邦政府提请对版权法案典藏立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正。1995年国家图书馆向版权法评审委员会提出对电子出版物典藏做出规定。1996年澳大利亚创建 Pandora Project,开发选择、搜索、存档网络出版物的程序,并公布一项网络出版物选择标准指南,只收录具有国家象征的电子出版物[6]。2000年澳大利亚政府实施数字议程法案,对1968年版权法案的修正考虑了互联网这样的新事物,但没有对法定典藏进行修正。 加拿大于1995年通过修订各种物理格式出版的电子出版物而颁布国家图书馆法案和国家图书馆图书典藏制度,但不包括网络出版物。国家图书馆EPPP系统通过开放存取、远程控制和在线咨询3种方式完成接受、分类和典藏网络出版物。目前网络电子出版物典藏和保存是自愿的,但存取受制于出版商[7]。 德国的自愿典藏从1998年7月开始,其选择典藏的是商业出版物、在线学位论文、期刊和大学出版物,免费存取的资料采用自动传播方式,直接由出版商传播的是成本、正式出版物、与出版物同时提交的还有出版的格式,提交的电子格式是国家图书馆基于长期存取目标规定的提交格式。 新西兰国家图书馆法案2003(The National Library of Zealand Act 2003)要求图书馆收集、保存新西兰电子文档,并提供访问服务。为了正确执行该法案,新西兰国家图书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研究建立长期保存数字资料的仓储条件等。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