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及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一种,也有别于单独侵权行为。不同国家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表述是不同的。

; 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行为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立法说明未作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3款补充规定了教唆人和帮助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司法解释仅限于教唆、帮助,而对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否以当事人的意思联络为要件及是否以过错要件等问题,尚未作有权解释。

;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 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行为主体至少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侵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接为共同行为

3.结果的同一性。数个共同加害人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加害人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了一个统一的损害后果。

4.共同行为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侵权主体才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的连带性。即共同侵权主体基于共同的加害行为及结果,决定了主体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各侵权主体都应对共同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后侵权主体之间根据责任大小发生内部求偿关系。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1.主观说。

此种说法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共同性,才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因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理解不同,主观说又有是否以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为要件的争议,故又分为共同故意说与共同过错说。共同故意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以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系"为要件,即以共同通谋的故意为要件过失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不应以行为人间的"意思联络"为要件过失也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理由是仅以"意思联络"为要件,将过失排斥在共同行为之外,违背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受害怕人的保护。

2.客观说。

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共同性,而不无共同意思联络或共同过错。因对共肥市 ; 同性的理解不同,客观说又分为共同行为说和关联行为说。共同行为说认为,各加害人虽无通谋或共同认识,因每一加害人行为共同行为紧密联系,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关联行为说认为,各加害人之间无须有意思联系,只要主体行为与同一损害有因果关系,且损害必须不可分离,他们的行为就有关联,数人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虽无须统一,但损害则不必须不可分离,始成立关联说。

3.折衷说。

该说认为,判断数个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是否构成共同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主观方面而言,过失加害人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无须共同的故意,或意思上的联系,只要其过错的内容是相同或相似的;从客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行为具有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而且各加害人行为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以上三种说法,是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即"共同"之含义作出的不同理解。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以某种联络方式"共同地"致人损害的机会和形式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法律对这些行为的控制保持一种机动灵活的姿态。在责任要件构成方面,法律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些联系方式的复杂性,不可为某种固有的概念或既定的公式所束缚。当然,即使采取客观说,也并非只要有共同行为的都构成共同侵权,首先共同行为之间应当具有关联;其次,应当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同性,最后应当具有损害结果的不可分性。

三、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除具有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即加害、损害、因果关系等)还须具备一些特别要件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1.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数个雇员在执行公务中共同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这几个雇员不构成共同侵权,而是雇主构成侵权行为,因为雇员的过错是由雇主来承担的。

2.构成共同侵权,各个行为人均需要有过错,或者为故意,或者为过失,但不必是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各行为人的过错的具体内容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

3.结果的统一性。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部分损害后果都不能从整体损害后果中独立出来,而且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用"必要条件规则"的检验方法,可以排除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其他行为,因为即使没有这种行为之存在,损害结果也会出现。

4.共同侵权存在帮助者这一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帮助他人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比如,甲、乙二人对丙进行人身伤害,丁只是在旁边为其呐喊、助威,并没有动手,那么丁也同样构成共同侵权,因为丁从精神上支持了甲、乙二人,同时震慑了受害人丙。

四、共同侵权行为的种类一般来说,共同侵权行为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 共同过错侵权行为

它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意思联络,即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

2. ; 间接的侵权行为

指的是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和帮助者与行为的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三种情况:(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系,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各受害人之间无任何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或通谋。各人的行为是独立发展的,但他们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结果。

4.合伙人和公司发起人的侵权连带责任。

合伙是一种的民事主体,是指两个以上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当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物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视为合伙的共同侵权,合伙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与此相类似,当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导致侵害他人权利。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公司成立,则由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相类似的还有共同犯罪、共同危险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损害,法律规定数人均从事了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准用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它们三者之间的共同点是:(1)仅从名称上看,三者均有"共同"二字,这明显区别于个人犯罪、个人侵权、个人危险行为行为人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也反映出三者的主体的复数。(2)从行为性质上看,三者均为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3)从造成的损害后果看,三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具有统一性,即损害后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一个或一部分损害后果可以从整体损害后果中独立出来。(4)从民事责任的承担上看,无论是共同侵权共同犯罪,还是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都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而且所有行为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赔偿受害者之后,各个加害人之间还可以互相追偿。(5)行为人均有过错,因为三者都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无论是故意或过失都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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