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摘要】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

垄断发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加速的结果,它宣告了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心。

【关键词】 反垄断 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体制      一、市场改革视角下的中国垄断与反垄断      1.计划经济下的全面垄断   垄断,意为独占,主要指少数大企业或若干企业联合独占市场,控制着一个或几个部门的生产和流通,从而在市场上占据统治地位。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

建国后,我国逐步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个时期,政府对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事先进行计划,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于指令性计划。

政企不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成了全局性的国家垄断

2.我国的反垄断进程   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从根本上动摇了全局性的国家垄断体制。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全国垄断的局面基本被打破,竞争格局逐渐形成。

首先,单一公有制的经济结构已经改革,现已基本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其次,政府正在积极转换自己的角色,从“无所不管”转向“有限领域”,从“过度干预”转向“适度干预”,从计划、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法律手段为主。

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全局性的垄断局面虽已打破,但局部垄断现象还是大量的存在。

其中部分垄断部门或行业,或是依靠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或投入而取得大量公共资源,或是在经营中不区分政策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混乱定价掠取暴利,他们都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生产效率的低下,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都是在改革中还未能来得及解决的问题,也是我们进行反垄断,出台反垄断法的强大动力。

二、中国反垄断法的历史进程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宪法”,是市场经济关系在上层建筑领域的反映,与市场经济相伴而声,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建国后,我国最早对垄断进行规范的文件是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规定》,同年10月17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在我国提出了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

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

“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此后,在反垄断法出台前,我国逐步制定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法规。

比较重要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电信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当时的反垄断立法分散、不统一,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所以在多年的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期盼已久的《反垄断法》。

三、反垄断法主要规制对象      1.确立反垄断三大制度   《反垄断法》以高票通过,并将从今年的 8月1日起施行,最终出台的《反垄断法》总计八章57条。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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