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经验与教训

【摘要】欧盟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政治、经济集团组织,从区域化合作开始到一体化进程,开启和引领了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也是当今全世界各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成功的典型,在全球事务中的影响正与日俱增。

本文以欧盟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欧盟区域经济合作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研究欧盟区域均衡经济政策,探讨区域开发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落后地区,均衡区域利益分配和资源流动格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区域经济 合作机制 欧盟 经验教训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欧盟至今已经进行了6次扩大,现拥有27个成员国,人口达4.8亿,经济总量超过10万亿欧元,成为全球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

欧盟区域发展经验对于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欧盟区域经济合作的成功经验      1.完善的机构设置,为跨界治理提供制度基础   当今世界组织间网络合作的成功典范莫过于欧盟区域合作。

在纵向上,欧盟区域合作的组织体系形成了超国家、国家、跨境区域、地方等多个等级层次,实现了各个层次的权利平衡和利益表达机制的畅通。

就横向看,欧盟区域协调组织名目繁多,在整个区域合作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反馈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日益彰显出公共部门、私营机构与第三部门的“合力”作用。

在这些组织群体中,区域协会、银行、利益团体、政策联盟、政党、公共舆论等形成几股重要的力量。

这一系列区域合作的制度框架,形成了一套稳固的制度基础。

欧盟是一个“特殊政体”,一种远远超过国际组织,但又不符合联合国国家思想的政治体制。

这一“特殊体制”显示了欧盟在协调跨界行政主体方面的能力,其能力是由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目标和工具以及执行政策目标和运用政策工具的组织形式所构成。

欧盟共有5个主要机构,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

其他重要机构还有欧盟审计院、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欧洲警察局和欧洲军备局等。

2.坚实的法律基础,保证了合作组织政策工具的合法性   政策行为主体制定的,而且还需要由行为主体来运用,行为主体制定和运用政策工具还要有相应的合法性。

因此,组织机构及法律框架构成了欧盟经验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是欧盟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欧盟政策目标、政策工具以及政策行为主体组织架构。

根据这个法律,欧共体的行为主体形成了主要由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及区域委员会等组成的组织架构。

欧盟区域合作取得的重要进展, 与其合作的法治文化和健全的法制规则是分不开的。

无论是在起初的《欧共体共同体条约》还是在后来的《欧盟条约》中, 区域合作法制化的思想一以贯之。

欧盟成员国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且文本内容非常详细,操作性很强。

欧盟官员介绍,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规划和法律法规文本,能够充分反映企业、居民和政府的意愿,并能使企业、居民和政府有章可循,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欧盟各项政策实施的每一方面和每一步都遵循严格的定义、规范和量化标准,以保证政策实施的科学性、高效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由定义、规范和标准构成的机制指导援助决策可以避免长官意志,避免地方与决策机构间的纠纷,以及避免由此造成的决策拖延,同时也有可以铲除腐败的根源。

3.实施共同农业政策,促进农业与农村的发展   1962年1月,在统一市场、共同体优先和财政一致的前提下,欧盟前身——欧洲共同体的欧洲委员会建立了欧洲共同农业政策的基本框架。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最大的特点是:对内实行价格支持,对外实行贸易保护。

同时,欧盟部长理事会确定的实施共同农业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单一市场原则;共同体优惠原则和共同财政原则。

共同农业政策的运行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市场机制、货币补偿金机制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EAGGF)和共同市场组织来实现的。

欧洲共同农业政策从成立之初就成为日后欧盟建立包含商品、服务、人员、资本均能自由流动的单一市场的基础,并因农业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成为协调共同体内政治、经济情况各不相同的各经济体的黏合剂。

回顾共同农业政策的演变, 欧盟农业政策目标在过去40多年间发生了重大变化, 已经从促进农业生产和提高农产品自给率水平转变为减少过剩、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发展和维护农村社区等。

综观共同农业政策的发展变迁可以看出,欧洲各国在各个阶段针对不同经济形势而制定的农业政策是比较成功的。

共同农业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农业的发展和欧洲经济的复兴,推动了欧洲一体化事业的进程。

4.欧盟推行区域政策,缩小成员国间的差距   早在欧共体成立之初,就已经认识到地区差距会威胁到一体化的进程。

1958 年的《罗马条约》前言强调,“切望通过缩小存在于各地区间的差距和降低贫困地区的落后程度,加强各国经济的一致性和保证它们的协调发展”。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欧盟区域政策两个重要的举措。

问题区域的确定。

“有问题地区”包括为了形成一种能够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经济和社会的基础结构而需要提供长期援助的不发达地区;为了通过生产性投资来调整产业结构,抑制夕阳工业的发展,促进新兴工业的建立而需要短期或中期援助的地区;受世界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或受共同政策影响以及预计要受到影响的地区;边境地区。

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确认的“有问题区域”能够得到区域政策的支持和直接的财政援助。

协调成员国政策工具。

政策工具涵盖了欧洲区域发展基金(ERDF)、欧洲社会基金(ESF)、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EAGGF)、结构和聚合基金(Structural and Cohesion Funds)以及其他的投资机构。

这些资金来源于欧盟共同财政预算,主要是通过欧盟经济区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3个级别之间互协商,以长期区域发展项目形式或专门计划的形式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来实现的,用于援助成员国贫困地区进行经济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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