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土地资产还存在大量划拨土地非法入市交易、隐形交易、变相交易的问题。使得大量原本应该为国家取得土地收益流失到了个人和个别组织中去。我国政府在近些年来以连续针对国土资源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以前在计划经济下划拨用地方式,发展到了以出让租赁和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偿使用为主,划拨使用为辅的两种并存的基本思路。本文就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为中心,从国有土地的定义到取得方式,还有这些方式取得应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介绍: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限制。二国有土地取得方式分为:有偿取得划拨取得、和协议取得三种。其中有偿取得包括以下方式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划拨形式取得我国要求非常严格,仅有以下四类: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用地以及可以维持划拨使用国有土地从四方面进行了补充。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应注意的问题从有偿使用取得划拨使用取得和协议取得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划拨使用 协议取得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不当严重阻碍着社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减少因土地使用权取得不当带来的麻烦,尽量消除使用权尤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现了许多弊端和不利,防止大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取消划拨土地非法入市交易、隐形交易、变相交易的问题,等严重影响着我国土地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和决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越来越要求规范化。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现笔者结合实践就国有使用权取得进行探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国有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享有使用土地取得收益的权力,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生产。民法通则对此也有相同的规定。总的来说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它包括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它包括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使用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现行立法的规定,任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都可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决定了权利内容有所不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相关义务的处分,并不涉及土地的最终归属。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范围内。对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二、国有土地取得方式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除外。可见,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最基本的取得方式有偿使用和无偿划拨。(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取得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行为。《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有三种,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标、拍卖、协议挂牌交易的方式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类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50年。出让土地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要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可以依法转让或多次转让,但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有的土地使用年限后的年限。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出让方式的补充。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者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对改制的国有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形成国家股,由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4、国家授权经营取得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是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行有偿使用制度,对改制的国有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使用的行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方式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不同: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规定划拨土地不得流转,即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除非为了改制的需要,确实需要流转时应当办理相应的出让手续或经有关政府批准;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得改变,除非为了改革的需要,但应当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并签定合同,如果是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不需要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但应缴纳国家取得土地的成本与税费。由此可见,并非是所有上述项目都采用划拨方式供地,而只是这些项目中的那些政府认为应当予以扶持,并给予共政策上的优惠。但要经过批准。才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三)协议出让取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批国家以协议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在我国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外,才可采取协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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