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调查及惩防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投资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并承诺在_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经济犯罪。近年来,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现“井喷”态势,以北京市为例,截至2015年2月底,全市各类非法集资案件累计达187件,涉及投资人达27.5万人,涉案金额达351.8亿元。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集资金额、涉案投资人人数、信访次数等数据不断地被刷新,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到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笔者通过对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办理的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案件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对此类犯罪的特点和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尝试提出了防范对策。

一、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共依法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共计141件506人,其中,涉案金额总计折合人民币159.54亿余元,涉及投资人达73690余人。此类犯罪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发案数量、涉案金额、投资人人数大致呈逐年上升势头。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数量增长比较平缓,涉案金额则呈明显上升趋势,投资人人数除因2013年“巨鑫联盈”案一案即涉及投资人4.3万余人而畸高外,整体上并未偏离上升势头。

二发案地区集中在一线商圈根据统计显示,发案地段集中体现在朝阳区和西城区,CBD、国贸、金融街等一线商圈成为从事非法集资人员注册公司的青睐之地。一线商圈的财经影响力为此类企业的成立和发展提供了温床。

(三涉案公司、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严密,专业化程度高。

犯罪嫌疑人多成立以“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冠名的公司,公司内横向机构设置与纵向层级划分已由早期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组织结构的正规性往往具有很大的迷惑性。与此同时,具有金融从业或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增多。一方面非法集资发起者”多在证券金融业工作多年,从业经验丰富,另一方面“非法集资从业者”有不少曾是银行职员或具有理财咨询的从业经验,在非法集资活动中从事具体的融资业务,驾轻就熟,披上了一层专业的外衣,极具欺骗性。

(四)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多以真实项目为依托,以“规范合同范本”为保障。

犯罪手法由早期直接吸款的债权类投资、生产经营类投资,转变为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股权类投资,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投资,由早期的“拆东墙补西墙”集资模式转变为依托实业项目的融资模式,套用金融政策,趋新迎变,善用法言法语,逻辑严谨,投资人辨别风险的难度加大,从而更易深陷非法集资圈套。

(五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现职人员违规介入、单位投资人涌现,损害扩大化趋势明显。

投资人本着存款或投资理财产品的目的进入银行或接触银行从业人员时会本能地降低自我防范意识,经调查显示,有部分银行现职人员正成为非法集资单位向公众融资的1线推介人员,致使银行储户将其代理的集资单位混同于银行,进而上当受骗。

此外,在投资人中出现了单位,这_信号值得警惕,因为单位_旦被融资,其金额必然巨大;单位一旦陷入非法融资,单位资产损失可能波及单位所有职工及关联企业。

(六)宣传手段多样,欺骗性强,影响范围突破了地域划分。

非法集资活动由早期偏重于口口相传、发传单、电话营销、讲师授课等传统传播方式到如今已发展成为集网络平台、推介会、报刊、形象代言、新闻发布会等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攻势。在宣传内容方面,1方面强调项目经营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等,另一方面则弱化项目的审批瑕疵、保障的不稳定性、运营模式的非法性,欺骗性极强。随着涉案公司宣传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深入,非法集资范围已逐渐突破传统行政区划和地理范围,遍布全国、甚至向境外地区发展。

(七)投资人缺乏投资理性,面对损失易产生极端化诉求。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的不断攀升反映出投资人“以逸待劳”的不理性投资理念,无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而不愿承担投资高风险。1旦案发,由最初希望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帮助返还本金,到现在强烈要求全部返本付息,将司法机关及政府视为“讨债公司”;由最初对自己不审慎的投资行为表示后悔,到如今将投资失败完全归咎于政府的监管不力,要求政府为投资人的冒险投资承担“经济责任”;由最初希望惩治犯罪追赃减损的双重诉求,向如今的“唯挽回经济利益论”转变,甚至先后出现以上访等极端方式要求司法机关“放人”与“抓人”的闹剧,严重影响正常的机关工作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

追赃减损工作难,返还比例普遍偏低大量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结案后赃款无法收回,给涉案投资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此类犯罪的案发往往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资金链断裂导致无资金返还投资人本金及许诺利息,在案发前后又有相当—部分投资人因获得了延期收益函、债转股等方式而轻信犯罪嫌疑人愿意周转资金为其返还资产的承诺,而实际上财产却被犯罪嫌疑人转移、隐匿或者挥霍,种种原因导致案件追赃减损率普遍偏低。从实践来看,多数非法案件的返还比例在10%至30%左右,这也成为此类案件集体访的重要原因。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受欧美债务危机等因素的冲击,我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内需增长基础不稳固。2015年7月15曰,国家统计局公布了全国经济运行情况,中国上半年GDP同比增长7%,经济下行趋势明显,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发展面临困境。同时,中小企业普遍融资难,部分企业只能将目光投向活跃的民间资本,包括不惜以非法的方式进行融资以维持经营。

(二部分社会民众投资观念不理性随着社会经济地迅猛发展,证券市场等投资市场持续火爆,社会民众的理财观念逐渐由保守的储蓄性理财转变为积极的投资型理财,但是实践中投资渠道狭窄,银行存款、国债等传统的保守型理财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群众的需求,于是部分民众将投资的眼光放在了高利率的借贷上,而往往忽视了对于风险的控制。

(三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当前金融体制全面转型的过程中,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是定性不准,不能对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活动实现精确的打击;二是不能为民间融资未来的合法化留下适当空间,以实现对合法融资需求有“堵”到“疏”的转变,也不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政策目标;?三是对于金融新样态如互联网金融等规制过于滞后或简单。对于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等新兴的融资模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可依,导致违规行为屡现。即使后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了_些规范性文件,对金融资本市场进行了调整并起到了_定作用,但是仍有大量的具有高风险的资本运作模式在社会中进行而未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范围内,而且已有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与行政法、刑法的衔接过于简单,也不便于被规范对象的自我行为判断。

加之舆论宣传引导缺位且流于形式、行政部门纠查意识与执法缺位、非法集资行为实质化经营等因素,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加大了案发后追缴赃款的难度。

三、惩戒与防范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办案机制,确保打击效果。

_是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座谈会,解决存在的证据和法律争议,实现对该类犯罪的快速、准确打击。对案件定性、人员追责、犯罪数额计算等问题的证据标准加以明确,并以此标准为依据指导侦查活动,提高侦查质量;同时,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庭前会议的作用、庭审示证的方式等分歧意见进行协商,统_认识,确保庭审效果。

二是建立风险预警及备案机制,设立专门风险评估档案,一案一评。对于重点案件,制定应急预案,检察机关内部的公诉部门会同控申、组宣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对舆情进行监控,适时合理引导,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三是推进专业化办案机制。在现有的专业化办案组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和推进普通案件轮转办理和专案集中办理相结合的办案模式。通过邀请法学专家或金融局专家开展讲座,增强办案人员的知识储备;并有针对性地对有一定办案经验的承办人提供有关财会、证券等专项知识脱产培训。

(二探索建立涉案财产追回机制,最大限度追赃减损

尽最大可能追赃减损,是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办理的重要目标,也是衡量案件办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核心指标之一。因此在办案中,既要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又要尽可能保全涉案财物、深挖被转移的赃款赃物,利用民事、刑事、行政、党纪等各种手段追缴非法所得,尽量实现“追赃最大化”。实践中,_些企业既有违法经营项目,又有合法经营项目,该企业一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特别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被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之后,企业的合法项目不能继续正常运营,企业的债权难以主张,这将直接影响挽回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借鉴金融机构对银行坏账呆账的托管模式,探索实行有关部门对该涉嫌犯罪的企业进行托管经营,或者允许投资人组成临时性的团体对于涉案的项目继续经营,获得的经济收入用来补偿犯罪所造成的损失。

(三)加强行政监管,注重源头防范加强行政监管是源头防范的最为关键的_环,行政机关应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成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各部门信息整合,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天候监控金融风险和非法金融活动信息。要深入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建立日常金融风险排查工作机制,拓展风险排查广度和深度。同时,工商、税务、金融监管、公安等部门还应加强联合协作,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对可能存在投资隐患的公司企业要采用约谈等方式尽早遏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防范意识与能力在坚持“培养正确金融投资理念常态化与个案打击相结合”“金融政策教育平民化与专业化相结合”“金融犯罪手段揭露化与正确资本投资引导化相结合”“参与非法投资后果警示教育与追赃减损工作成效宣导相结合”的原则下,应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加强法制宣传和风险提示,及时通报非法集资犯罪的表现形式、特点,揭露其犯罪手法和欺骗性、危害性的实质,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行为。同时,还应加强对正常投资回报率的宣传,让民众在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能够有个理性判断的能力,不至于被高额回报率诱惑拉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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