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用房屋管理规定

医院医用房屋管理规定  条 加强医院医用房屋管理保证医疗、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医用房屋管理科学化、制化、规化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规定

二条 规定所称医用房屋是指医院临床、医技、教学、科研及办公等业用房以下简称房屋

总处房屋管理部门。

三条 房屋使用管理 ()房屋调配使用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用房由医处与门诊部、教学用房由教育处、科研用房由科研处、办公用房由院办)提出申请院领导批准总处实施。

(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任何科室及人不得乱搬、乱占、让和改作他用装修或改造总处研究论证使用科室须写出面申请报院领导批准实施。

(三)各使用科室应尽管理维护责任如因使用不当或管理失职造成损坏视情节轻重给子处罚。

四条 房屋修缮管理 ()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房屋进行改扩建和维护。

(二)总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医院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组织房屋修缮并监督检执行情况。

3责房屋修缮工程安全、工期、质量监督管理

(三)修缮计划 根据房屋使用年限及现状制定修缮计划。

每三至五年清洗或粉刷次;特殊情况随进行。

3房屋漏雨等特殊情况随维修。

总处应不定期对房屋进行巡发现损坏及报修和修缮

5遇有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应做预警工作。

五条 医院房屋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医用房屋维修档案。

六条 规定总处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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