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 也谈民主集中制

中国共产党一九二一年成立,只有几十个党员,到现在,已拥有三千八百万党员

无论是几十个,或是几千万,这一个个党员是怎样组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整体呢?也就是说,党是怎样组织起来的呢?党一直是按民主集中组织起来的。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谁违反了民主集中制,谁就是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党章,即党的组织章程,就其基本内容来说,就是对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运用和具体规定。

党几乎每开一次代表大会,都要根据当时党内的具体组织情况,根据当时党所处的具体斗争环境,对党章作出修改。

因此,民主集中制所包括的内容是不断变化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我们从理论上研究民主集中制,当然不必去涉及依据民主集中原则作出的载之于党章的种种具体规定。

究竟什么是民主集中制呢?民主集中制就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

它的核心是少数服从多数

在这里,服从就是集中,没有服从也就没有什么集中

但是这种服从,不是多数服从少数,或服从一个人,如果是这样的服从,那就不是集中,而是专断了。

专断还有什么民主可言呢?就多数少数的关系讲,只有少数服从多数,才是民主集中

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说明,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没有集中也就没有民主

所谓个人服从组织,很明显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用不着作任何解释的。

下级服从上级,当然不是说下级党员服从上级党员党员没有下级党员和上级党员之分。

这里是说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如下级党委员会服从上级党委员会。

上级组织不用说是比下级组织代表更多数党员的,因此,下级服从上级,也是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致的。

全党服从中央,是说所有的党员、所有的党组织都要服从党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全党代表大会选出的,它在组织上代表着全党,一切党员服从它,一切党组织服从它,都不言自明的是少数服从多数

经过这样的分析,我们前面说的,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的核心,是一点也不错的。

离开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去讲民主集中制,可以说,是怎么也讲不清楚的。

民主集中制具体运用起来,随着党的主客观条件不同而千变万化,但是万变不离其宗,都脱不出少数服从多数这一不变的原则

我们党为什么采取民主集中原则,而不采取其他什么原则,作为自己的根本组织原则呢?因为实践已充分证明,只有它是共产党所应采取的唯一正确的根本的组织原则

它有利于党经过民主讨论、民主选举、民主表决等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选举出最能代表大多数党员意志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作出最能代表大多数党员意志的决议(其中包括路线、方针、政策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决定),具有在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基础上产生的强大的战斗力。

民主集中制最能从组织上保证党实行正确的领导,但是它不能保证党不犯错误,因为有时真理是在少数人那里,而并不在多数人那里。

多数人错了,作出了错误的决定,少数人虽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是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党的决定。

还应该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有了错误,也是较容易纠正的。

例如,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列宁预计,立宪会议如果如期召开,布尔什维克可能要遭到失败,因而主张会议必须推迟召开。

但是列宁的主张遭到党内大多数同志的反对,列宁服从多数人的决定,结果立宪会议在一九一八年一月就召开了,会议发生的情况果如列宁所料,资产阶级控制了会议,列宁起草的由布尔什维克议会党团提出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竟被拒绝讨论,布尔什维克只得宣布退出会议。

由于这一挫折,列宁的观点得到党内多数人的赞同,很快就作出了宣布解散立宪会议的决议。

这一例子说明,坚持民主集中制,党是较容易纠正自己所犯的错误的。

民主集中制的坚持和贯彻,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党是在同违反这一原则的各种错误倾向的斗争中坚持下来的。

一种是独断的或专制的倾向,即把个人凌驾于党委之上,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独断独行,把少数服从多数倒过来,要多数服从少数,甚至服从一个人。

一种是派别的或帮派的倾向,即把帮派凌驾于党组织之上,要一切服从于帮派,甚至从帮派出发,指定谁入党,谁当党代表,谁当党委委员,甚至指定谁当中央委员,把少数服从多数倒过来,要多数服从少数

一种是无组织的倾向,即个人目无组织,目无纪律,追求极端自由,凡不合个人心愿的组织决定一律反对,拒不执行,这是不要任何服从的无政府主义的倾向。

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期间,这三种倾向汇合成一股浑浊的洪流,冲击着、破坏着民主集中制,把党的本来很结实健壮的肌体弄得百孔千疮,内伤外伤都极其严重。

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开始恢复和坚持了民主集中制,三年来党在各个方面的工作成绩,是和这一坚持分不开的。

但是由于民主集中制破坏的严重,直到今天,很多党员不知道民主集中制为何物,不少党员口头上赞成,实际上不执行民主集中制,甚至有些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也违反民主集中制。

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继续同残存的专断的倾向、派别的倾向、无政府主义的倾向作坚决的斗争,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对于围绕着民主集中的关系所产生的几个理论问题,是很有必要研究清楚的。

有同志说:“从民主集中的转化是一个质的飞跃,集中民主发展的高级形式

”据我所知,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从来没有过这样的提法。

当然,我们不搞本本主义,凡是本本上没有说过的就不能说。

我们应当认真进行分析,看它是否合乎实际,是否真有道理。

集中民主发展的高级形式,那末,民主发展的低级形式是什么呢?既然“从民主集中的转化是一个质的飞跃”,显然,民主就是民主发展的低级形式了。

请看,民主民主的低级形式!这是多么奇怪的逻辑!民主发展的高级形式,确实是有的,但它是无产阶级的或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发展的低级形式也有,那就是资产阶级的或资本主义的民主

可是,这种民主,是指国家制度的民主,是指哪个阶级的民主,而不是与集中相对立的民主

民主相对立的集中,根本不可能是民主发展的高级形式,因为在民主集中的关系中,民主的过程就是集中的过程,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集中的过程就是民主的过程,没有集中也没有民主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讲到党的基本组织原则时,有时用民主集中制,有时用民主制,有时用集中制。

三者实际上是一个东西。

如果说集中民主发展的高级形式,那末列宁说组织原则集中制似乎还可以,说是民主制那就大错特错了。

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民主集中制的核心是少数服从多数,只说它是民主不行,只说它是集中也不行,它既是民主的过程也是集中的过程。

这种不能割裂的情况,很象正电负电、南极北极之类的现象。

民主集中的关系,不是象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那样,感性认识要向理性认识转化的,感性认识是低级的,理性认识是高级的,但即使如此,也只能说感性认识是认识的低级形式,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形式,而绝不能说理性认识是感性认识发展的高级形式

不管从那方面看,说集中民主发展的高级形式,是没有理论和实际的根据的。

这种说法,不管说者的主观愿望如何,在客观上起的作用,只能是抬高集中,贬低民主!   有同志又说:“坚持民主集中统一,从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来说,就是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一”。

尽管中间插了一句“从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来说”,从行文的逻辑看,不能作别的解释,只能有一个解释,那就是:民主只代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暂时利益,集中才代表集体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

因为民主集中统一了,两种利益就统一了。

这种说法的不符合事实,是用不着费什么笔墨来说明的。

难道坚持民主讨论、民主选举、民主表决等等,是在坚持什么个人利益吗?难道提倡民主就是提倡个人利益吗?我们在前面反复说过,民主集中制只是一种组织原则,它解决的只是组织关系方面的问题。

至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问题,那是由党和国家制订的政策去解决的。

组织原则要解决的问题和政策要解决的问题纠缠在一起,不仅不能正确说明民主集中的关系,而且引出一种完全不合常理的论断:民主代表个人利益,集中代表集体利益,等等。

不过,这种论断看来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前面所谈的民主是低级形式集中是高级形式有关。

既然集中民主发展的高级形式,那末,它所代表的利益自然也就是高级的了。

这是不是在客观上又从一个侧面,从两种利益的统一的侧面,来抬高集中,贬低民主?   有同志又说:“这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循环往复,一次比一次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的过程,充分反映了民主集中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发展规律。

”我们一看就知道,这一段话来自毛泽东同志《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不过在最后一句上,来了一个改变。

原著的话是:“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现在呢,则是:“充分反映了民主集中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发展规律”。

这一改变非同小可,认识论被组织原则(不过换了一个说法:民主集中的发展规律)代替了。

如果可以代替的话,那就是说,认识论就是组织原则组织原则也就是认识论。

这恐怕是怎么也不能成立的吧。

我认为,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到群众中坚持下去,这是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领导方法,也可以说是正确的工作方法、领导方法,正如毛泽东同志说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但是,不能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领导方法、认识方法,同民主集中统一拉到一起。

一定要这样拉到一起,那么马克思写《资本论》不也是实行的民主集中统一吗?毛泽东写《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不也是实行的民主集中统一吗?我们进一步问:究竟从群众中来是集中,到群众中去是民主,还是从群众中来是民主,到群众中去是集中,或者是从群众中来既是民主又是集中,到群众中去也既是民主又是集中呢?实在是搞不清楚。

认识论就是认识论,组织原则就是组织原则,不要把两者纠缠在一起。

有同志还说,“社会主义集中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实现和发展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必要条件。

”你看,先是从天上掉下一个社会主义集中,然后在地上才有社会主义民主,因为社会主义集中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必要条件嘛!必要条件不具备,何来社会主义民主?我们知道,所谓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条件,不是什么从天上掉下来的社会主义集中,而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舍此而外社会主义民主就无由实现,因为国家政权还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实行的是资本主义民主

你看,为了强调集中,竟然提出了社会主义集中,而且不顾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基本常识,把这种“集中”说成是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必要条件。

这是不顾事实,不顾逻辑,把集中强调到了很不恰当的程度。

谈到民主集中统一,谈到民主集中制,因为是反映的组织的关系,在这种场合,不能去加上什么性质的民主,什么性质的集中

我们党实行了几十年的民主集中制,坚持了几十年民主集中统一,能说是一九四九年取得政权以前,实行了新民主主义的集中,以后实行了社会主义集中吗?显然不能!集中有各种性质的集中,如兵力的集中(那是兵力部署的一种形式),资本的集中(那是资本积结的一种形式),精力的集中(那是指一种精神状态),等等。

集中这个词同其他许多词一样,是一个多义词,用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义。

集中用在同民主相对,只能是作为一种组织原则而存在,因此,不能讲什么社会主义集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要正确理解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它作为根本的组织原则看待,不然就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前面提到的那几种观点,本意是强调集中的重要性,引起人们的重视,这种好意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不适当地、过分地、牵强附会地去强调集中,结果不但贬低了民主,而且也贬低了集中,这对于我们正确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克服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倾向,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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