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税制改革的思考与借鉴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与发展,区域间的投资和贸易不断增长,税收问题已成为区域财经合作的瓶颈。面对新的经济环境,东盟各国税制改革中也必然面临许多新的矛盾,如何协调各种矛盾,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是摆在各国面前十分重要而亟待解决的课题。从总体上看,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税制改革顺应国际税制改革的趋势,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东盟,新兴工业化,税改,思考。

东盟10个成员国总体上正由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逐步转向地方适度分权的分级财政体制,实行分税制

财政收入以税收为主要来源,进出口税收对财政的贡献较大。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60—80倍,远远高于欧盟内部25倍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内部30倍的差异水平。由于各经济体的政府(当局)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不相同,经济发展模式有差异。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尼为综合型经济发展模式 ;而菲律宾为—拉美型二元断裂性经济发展模式。

东盟各国税制概况。

税制结构看,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表现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税制结构,商品税一般占其税收总额的比重为50%一60%左右(详见表1),所得税和其他税所占的比重在逐渐提高,呈现出商品税与所得税平分秋色的格局。

东盟各国税制改革趋势。

进入新世纪以来,面对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新一轮减税浪潮,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为消除高税率对投资与生产的不利影响,提高公司投资能力,加速资金流动,也相继公布了连续几年的中期性持续降税计划。

印尼政府于2004年10月20日制订出一系列推动改革、加快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具体措施,税制改革是新政府的主要改革措施之一,其目的是加强依法纳税意识,制止逃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政府提出,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由2004年的13.8%提高到2009年的19%而达到500万亿盾。印尼的税收收入2004年为238万亿盾(约260亿美元)。2005年税收收入目标为297.51万亿盾。但增加税收收入的手段还是扩大税基,降低税率。为刺激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特别是吸引外资重返印尼,推动经济发展,新政府还决定将企业所得税由30%降为28%。政府还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基本起征点,由280万盾提高到1200万盾,这是新税法的一项重要改善,贫困阶层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受到民众广泛好评。

菲律宾政府从2004年开始着手制定一系列有实质意义的改革方案,其中包括8项新的税收措施,以期每年额外增税约800亿比索(1美元合55比索)。这些措施包括增加石油、烟草和酒类产品指数化特许权税、财政优惠合理化、采用目标税务特赦、提高增值税税率、向电信公司征收特许权税以及从纯利税系统转变为毛利税系统等。新的税收改革措施旨在通过扩大税收基础和改善税收效率来增加税收,以解决本国的财政经济难题。

马来西亚近年来致力于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情况下逐步降低财政赤字,由2002年的5.6%降至2005年的3.8%。为简化税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及经济运行质量,2001年开始对公司法人推行税收自我评估系统,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测算应纳税额的途径。2007年开征商品和服务税后,又进一步降低了所得税税率

泰国政府通过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配以紧缩性货币政策拉动内需。主要是降低利率,向居民提供消费贷款和创业基金,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在此基础上,2003年开始实施“减税计划”,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

东盟各国税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经济全球化将不可避免地使税收向全球化方向迈进,具体表现为各国税收种类、税目、税率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等进一步趋同;区域性的税收协调进一步强化;国家之间的税收合作进一步加强,甚至有可能建立起国际性的税收组织,以便协调各国税制税收政策,最终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税制国际化趋势。这种税制改革国际化趋势实际上在进一步弱化各国税收主权,消除各国税制的差异。但另一方面各国特别是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又在积极利用税制差异实施税收保护,力争在税制建设中保持自己的特色,即进一步强化税制国家化的趋势。

(一)税收竞争协调

正常的税收竞争可以使国际流动资源在国家和地区间得到有效配置,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但过度地追求优惠税收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不仅会给国家财政收入及国内资源配置带来较大的冲击,而且可能导致恶性税收竞争,反而阻碍了国际资本的长期流入。因此,一国在坚持税收主权的基础上,应对本国税制税收政策中易引起竞争效应的内容进行调整,特别是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与发展中,更要注意在税制结构、税基、税率税收优惠措施等方面避免税收趋利因素的扩大化,导致税收环境的恶化。另外,积极加强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也是防止恶性税收竞争的有效举措。国与国之间税收协调与合作的最直接表现形式就是签署国际税收协定,它是各国为遏制恶性税收竞争所付出的双边努力,在反恶性税收竞争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出的税收协调并非反对或禁止税收竞争,而是通过适当的税收调整与税收协定促进国家之间在税收竞争问题上的合作,保护适度的税收竞争,防止过度或恶性税收竞争及其负面效应,为经济进一步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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