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从工伤认定制度的角

摘 要: 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人们争议已久的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处理及工伤处理程序等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工伤认定争议和程序的修改共涉及了4个条文。为那些因无法正常拿到工伤保险而踏上维权路的人们带来了希望。但这些修改能否彻底改变我国现有工伤认定制度中存在的种种不完善,解决职工维权难的问题?本文在此尝试从工伤认定的角度分析我国原《工伤保险条例》与《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法规,以及借鉴国外制度的优势从而对我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工伤认定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认识。 代写论文。

关键词: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所谓的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确定职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是因工伤造成的,还是非工伤造成的事实。工伤认定也可称为认定工伤。[王全兴:《劳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304页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也是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及其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起点,因此工伤认定的法律制度也成为整个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和重点。 一、原《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原《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由于程序较复杂、规定比较笼统、公开参与程度不高等,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工伤认定程序繁多,消耗时间长   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职业病30日起,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材料齐全的申请后应该在60日内对是否是职业伤害进行确定,并在决定做出后20日内送达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经过行政诉讼两审大概需要一年时间。如果加上劳动者获得工伤补偿前要经过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能力鉴定和仲裁等等,共13道法律程序。根据理论计算时间可达1149天[ 参见中国网工伤维权路,何处是尽头》。],而现实中十几年的维权路并不少见。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期限过于漫长,造成认定的时间、精力和物质成本高昂。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2.工伤认定信息地位不对称,材料取证艰难   首先,确认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中非常复杂的程序之一。在进行工伤认定前,工伤职工需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则可能经过一裁、二审。而且和用人单位相比,工伤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微弱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地位严重影响了举证效果,很难获得工伤赔偿。   其次,获得符合事实职业病或受伤医疗诊断结果同样艰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结果。职业病诊断结果出来后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提出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在受理申请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必要的可以延长到90天,在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鉴定。这样等待第一轮医疗鉴定的时间就可能是一百天以上,工伤职工获得医疗鉴定结果的时间过长。   3.工伤认定程序规定存在漏洞,认定程序的公开性和参与性不足 一般为保证过程的公平性,在进行工伤认定前应给予工伤认定相关的双方获得参与、陈述、辩论的机会。工伤认定机构应该同时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的陈述,并且允许对对方的陈述提出反驳和解释。原《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赋予用人单位劳动者这样的权利。这就造成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调查核实材料时,用人单位劳动者只是将不同的材料交上去,无法参与和了解认定的过程。一方面增加了工伤认定结论的错误率,导致后期工伤纠纷频发,使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陷入争议泥潭,另一方面这种“背靠背”的取证方式使认定过程成为“暗箱”,容易产生“寻租”“腐败”等行为。因此工伤认定程序中缺乏公开性和参与性,很有可能影响到最后认定结果的公正性,进而实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目标。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二、《征求意见稿》中的修改措施   1.增加了及时报告的制度   为便于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取证,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死亡职工进行善后处理,并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便于行政部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向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服务。这大大缩短工伤劳动者等待救援的时间,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但我们发现意见稿中只对用人单位提了及时报告的要求,却没有规定若无及时报告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没有甚至故意拖延向劳动保障部门汇报的话,相关行政部门仍因得不到信息而无法发挥作用。因此该规定对不想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而言,并没有实质性的约束或督促力,落实到现实中也无法有效地缩短工伤认定时间。   2.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代写论文   为了便于工伤职工尽快享受待遇,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在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取消行政复议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减少了工伤认定中的一大块环节,在 作文 /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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