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废旧物品报废处理制度

人民医院废旧物品报废处理制度。

1、凡单个物品价值在500元以上,被列为固定资产的各类物品(含棉布类),因使用时限过久,或因部件破损确实不能继续使用或需强制更新时,可予以报废处理

2、需报废物品必须由原使用科室一式3份填写财产报损申请单(5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附上书面报告),由维修部门负责人或总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按如下权限审批:

(1)原值单价在5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职能部门批准报废

(2)原值单价在500至20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院领导批准报废

(3)原值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领导例会决定。

3、财产报废申请单经审批签字后,由原使用科室申请单和实物交库房收存、建帐和待处理后销帐。

4、库房收到报废的实物后,应按如下权限处理报废物品

(1)原值单价在500元以下的物品,由后勤管理科决定(数量在10件以上,应报告主管院长)。

(2)原值单价在500至20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院长决定。

(3)原值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领导例会决定。

5、库房处理变价物品作价时,必须有财务科和设备科或后勤管理科指派的人员在场。报废物品变价,原则上按3%—5%计算变价金额或按市场行情商定。采取拍卖形式处理的,按拍卖价处理;上级鉴定书有残值意见的,原则上按鉴定意见处理

6、处理变价物品后,库房应将变价处理金额填入财产报废申请单,并于每季末将已销帐的财产报废申请单一道上报财务科

7、财产报废后的变价收入,必须在收款3天内如数交入财务科,任何科室不得截留,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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