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及改革建议

内容摘要;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提高案件质量,实现公平正义是法院追求的目标。撰写高质量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对确保案件质量、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树立国家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改革,经过一段时间探索后,注意了证据在文书中的份量,增强了说理性。从一定程度上讲,判决的公信力、说服力、可读性较之先前大有提高。但也不能忽视当前文书制作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为更好地促进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改革,本文试从当前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等进行探讨。 ; 关键词; 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 存在问题 改革建议。

; 一、问题的提出。

;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涉及法律事项的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涉及法律事项的文书的总称。从根本性质和功能上说,法律文书属于具体实施法律或保障有效实施法律的文字载体和重要工具,具有推动各项法律活动正常动作和顺利开展的法律功能和性质。

;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 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公正形象。

; 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的一种,是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制作民事判决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案件审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公平公正性以及案件的审判质量在民事判决书中能够充分地体现出来。因此,撰写高质量的民事判决书,一份叙事清楚、逻辑严谨、说理透彻的民事判决书,不仅能使诉讼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从而达到息诉服判、案结事了、教育群众遵法守法的目的,而且能有效地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促进法治进程。

;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入,我国人民法院也在改革中发展前进。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庭审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强化了庭审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9年公布实施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加快了人民法院改革步伐。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也拉开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序幕。

; 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强调:要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 祝铭山副院长也曾强调:大力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增强裁判文书的针对性、说理性、逻辑性、法律性。

;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3条要求:“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关于法院改革方面要求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改革力度,注重对证据的分析和适用法律的阐述,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讲话指出,提高裁判文书内容质量,关键是提高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两方面内容的质量。好的裁判文书,要能够清楚反映出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准确归纳好事实的争议焦点,能够正确阐释透法律规定的内涵,从而起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

; 可见,自1998年审判方式改革后,人民法院始终在为改革法院裁判文书的写作进行探索,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法官们对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格式进行了多样化的尝试,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制作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制作水平有了长足进步,突出表现在民事判决书能够更加详尽地反映整个审判过程,加强了针对当事人讼争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说理,文字更趋规范。但也不可否认,有些文书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本人根据实际审判工作经验,通过归纳总结身边法官所制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发现个别文书还存在以下问题:

; 1、归纳当事人诉、辩主张过于笼统或过于冗长。对当事人诉、辩理由归纳过于概括、抽象,这是大多数一审裁判文书的通病,有的总结当事人诉称、辩称过于笼统,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陈述理由。有的以偏概全遗漏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有的曲解当事人的理由,以致于形成当事人拿着判决书质问办案人员为何不把其诉讼理由写全,有的指责办案人员篡改其诉讼理由。究其原因都是由于归纳当事人诉、辩称理由时不够准确、全面造成的。有的则把握不住关键问题,抓不住主要矛盾,分不清主次,不能很好地进行归纳整理,完全照录,全文照搬,过于冗长。

; 2、有的法官在制作判决书叙述案件事实过程中,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不完备,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案情;有的判决书为了回避分歧,掩盖矛盾,避免当事人找麻烦,则将有些该叙述的内容没有叙述,该引用的证据没有引用。

; 3、有一部分民事判决书说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一是判决书说理说理不充分或说理论证空疏,简单不透彻,看不到对证据的分析、认定、采信与否,将认定与说理混为一体,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二是判决书说理态度不鲜明。对当事人提出的观点和主张,没有明确的态度,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法官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无法辨清;三是说理缺乏针对性。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理由论证习惯于使用套话、空话,理由表述公式化、概述化的现象较为严重,没有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造成案件理由千篇一律、千案一面,只有共性,没有个性;四是说理不全。判决书对证据仅作列举,没有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证据、观点及与判决有关的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缺乏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五是说理论证及事实认定的推理不严谨,六是对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不进行论证,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反映不出案件的事实与适用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

; 4、认定事实部分没有充分体现或缺少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情况。“诉辩式”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精华即在于当庭举证、质证,而这一重要的庭审活动在裁判文书中没有体现或体现不充分。大部分裁判文书对事实的表述,通常采取按民商法律关系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描述,在叙述结束后加上一段公式化的语言,“以上事实,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未写明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有的则是简单的将双方的证据进行罗列,未写明双方的质证意见,特别是没有将法院的认证意见写清楚。有的虽写明某些事实与相应证据,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却未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庭的认证意见去写。

; 5、对案件审理过程交待不够,反映不出诉讼的具体情况。由于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依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而制作,所以在首部写作中,对于案件的审理情况写的过于简单,没有立案时间、开庭时间、追加当事人、审限等案件审理程序方面事项及合议庭人员组成等情况,使案件缺乏透明度,不能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

; 6、格式混乱。格式混乱是目前制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重点问题。

; 法律文书在形式上的程式性要求在撰写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时,严格遵循既定的文书格式制作,这样既有助于制作者有规律可循、便于制作,也使得制作文书结构严谨、统一规范,同时有助于法院档案管理。依格式制作是写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中十分重要的一条原则。

;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92样式”)详细地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格式。然而从1992年至今我国社会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改革了庭审方式,强化了庭审的功能。1999年公布实施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纲要第13条规定:“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修改小组主要成员贺小荣法官说,从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以来,判决书制作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裁判文书的质量仍然不高。裁判文书的结构与论理方式过于僵化过分拘泥于“92样式”,就会形成肖扬院长所讲的千案一面的公式化裁判文书

; 据此,法官们对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格式进行了多样化的尝试,制作水平有了长足进步,突出表现在民事判决书能够更加详尽地反映整个审判过程,加强了针对当事人讼争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说理,文字更趋规范。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格式,五花八门,千奇百怪,有的把文书写作搞成花样文章,大有泛滥之势,严重违背了文书写作中遵循格式的写作原则。这种现象的发生,皆因错误地理解了肖扬院长所讲的“千案一面”。 肖扬院长所讲的“千案一面”是指裁判文书内容上的“千案一面”,是裁判文书内容上“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而不是指文书格式上。法律文书在形式上的程式性要求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严格遵循既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因此,从形式上、格式上看,裁判文书就应当是“千案一面”的、统一的。

; 由于在裁判文书改革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文书格式,违背了依格式制作的写作原则。特别是在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实践中,却出现了纷繁多样的格式,有的将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之间相互割离,有的将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放到了当事人诉称辩称中,有的放到了叙述案件事实的“经审理查明”中,有的放到了说理部分的“本院认为”中,使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失去了统一性和严肃性,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而“92样式”在反映庭审过程、辩法析理等方面,也确实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要求。因此出台新的统一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格式已是迫在眉睫。

; 二、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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