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住户)室内维修检验规程
1.0 目的。
1.1 本指导书规定了维修的检验规程,使业主(住户)提出的维修服务要求得到满足。
2.0 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
3.0 职责。
3.1 工程组组长每日对《维修单》、《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记录表》执行情况进行检验,对辖区内业公共部分进行巡查。
4.0 工作程序。
4.1.服务过程的检验规则。
4.1.1.服务及时性的检验:根据维修预定时间,准时到达目的地至完成维修所需要的时间,视维修工程工艺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性维修工程不超过8小时;对于特别困难的,要求从接到维修通知到完成维修工程最多不超过72小时(工艺要求特别的例外);不能当天完成的,应向业主(住户)解释原因。
4.1.2服务质量的检验:按维修服务标准进行检验。功能性维修,以恢复原有功能为准;外观性维修,表面应无色差、高低不平现象,与原有部位相比较,应无突兀感;满足业主(住户)的合理要求;严格按工作手册有关要求执行。
4.2检验:。
由工程组组长每日对《维修单》、《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记录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验,并对辖区内公共部分进行巡查、核实。
5.0 引用文件和记录表格。
5.1 《维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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