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市场监管模式及其标准化作用机制

[摘要]市场监管在确保欧洲产品安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基于阐述欧洲市场监管模式,结合英国实例分析了欧洲市场监管机构及项目的现状,综述了标准化欧洲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并结合欧洲食品监管情况进行了分析。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欧洲市场监管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F0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08—0115—03   [作者简介]霍哲?B(1988—),女,汉族,助理工程师,本科生,研究方向:质量和标准化;潘柯良(1983—),男,汉族,工程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质量和标准化

欧洲市场监管在确保产品安全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法律无法很好贯彻实施的时候。

欧盟看来,有效的市场监管不仅能够保护消费者远离危险产品,而且还能够确保信誉良好的企业进行公共竞争。

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应承担产品市场监管的责任,各国市场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必要时也可实施相应的制裁措施。

一、欧洲市场监管模式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简称欧委会),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

根据欧委会的相关规定,欧洲市场监管体系包含四层内容,即法律体系、产品安全和市场监管方案、成员国市场监管以及信息交换与合作。

(一)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欧盟条例(EC)NO765/2008、第768/2008/EC号决议以及通用产品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GPSD)2001/95/EC)构成了欧盟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欧盟条例(EC)NO765/2008对认证和产品市场监管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提出欧盟成员国具有实施市场监管、禁止或限制危险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市场的责任。

同时,条例还赋予欧洲市场监管局一项重要的权利,即为了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市场监管局不仅可以从制造商那边获取需要的所有文件,而且还可以进入制造商生产经营场所获取样本,或在必要时销毁危险产品

欧盟第768/2008/EC号决议对产品销售进行了统一规定,包括市场监管、企业责任、可追溯和保障机制等。

这些规定均已被行业法律所采纳。

何为“安全产品”,欧盟通用产品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GPSD)2001/95/EC)给出了明确定义,即任何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及各成员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任何正常或可见使用情况下,产品没有任何风险或者风险已降到最低。

欧盟法律或标准没有对某些产品作出规定,那么该类产品也必须符合其他文件的规定,如国家标准、欧盟委员会推荐标准和守则等。

此外,指令还对“制造商”、“政府”和“经销商”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制造商有义务撤回不安全的产品并予以销毁;其次,各成员国政府必须确保产品安全,迫使制造商和销售商遵守指令规定,并成立负责市场监管和执法的机构对市场进行监管、介入以及实施惩罚措施;第三,经销商也有义务监督产品的安全性,不仅需要告知消费者产品所存在的风险,还必须保留产品追踪的相关记录。

(二)产品安全和市场监管方案   2013年,欧委会采纳一项新提案――产品安全和市场监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用以推进产品安全、加强市场监管

方案规定了欧盟市场监管整体模式产品(包括进口产品)安全控制要求,主要由《消费品安全条例(提案)》《产品单一市场监管条例》《欧盟市场监管多年度计划》等文件构成。

欧委会确信新方案能够更好地促使市场监管机构履职,实现在整个欧洲层面贯彻执行产品安全相关规定。

通过方案的贯彻实施,欧委会希望实现:1统一、简化、协调将危险产品从市场上撤离的流程;2对所有与市场监管产品安全相关的规定进行整合;3完善消费品供应链追溯系统,使产品安全问题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处理;4若市场上某类产品出现了潜在危险,会在整个欧洲层面及时加强控制,即一旦有不安全产品出现,在市场上限制产品销售也会变得更为简化与便捷;5依托快速预警系统(RAPEX)以及市场监管信息和通信系统(ICSMS)间的相互协作,精简危险产品通报程序等。

(三)成员国市场监管   欧委会规定欧盟成员国必须对国内市场实施监管,以确保所设计和生产出的产品符合欧洲统一的规定和要求。

欧委会指出各国应赋予国内市场监管局执行工作所必需的权力和资源,以便其能够有效地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此外,各国需成立市场监管项目,并辅以贯彻实施和持续改进,同时至少每四年对市场监管活动进行一次审查和评估。

(四)信息交换与合作   欧委会指出,应落实整个欧盟层面的信息交换与合作,主要由五部分构成:   1快速信息系统(Rapid Information System,RAPEX)。

该系统是用以促进欧盟各国和欧盟委员会实现快速信息交换的预警系统。

2通用信息支撑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和通信系统(ICSMS)。

ICSMS 系统主要是用来对以下信息进行交换:市场监管最佳实践方法、联合行动的结果、不合规产品的情况、各国市场监管项目的情况。

3保护措施(Safeguard Procedures)。

保护措施迫使欧盟成员国互相交流各自在限制危险或不合规产品自由流通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4行政合作小组(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Groups,AdCos)。

AdCos由市场监管专家组成,起到推进专家交流、实现信息分享的作用。

此外,各国在贯彻欧盟法律过程中,若碰到了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AdCos为彼此开展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5联合行动融资。

欧盟委员会金融市场监管活动由国家机构联合执行。

二、欧洲市场监管机构   欧委会在“产品安全和市场监管方案”有关文件中明确指出每个成员国都应设立或指派市场监管局(Market Surveillance Authorities),并确定其职责、权力和组织架构。

同时,各国政府还应赋予监管局一定的权力和资源,以确保监管局在执行任务时能够顺利完成。

成员国应将本国市场监管局及其职责范围的具体情况向欧委会汇报,以便欧委会信息及时传递给其他各国并公布欧盟市场监管局名单。

根据欧委会的有关规定,成员国应将市场监管局的状态(即存在与否)、职责及其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公众。

除了应设立市场监管局外,成员国还应设立宏观层面上的市场监管项目(Market Surveillance Programmes),并且至少每4年对项目进行审查和持续改进。

通常情况下,市场监管项目应包含:1市场监管局的部门设置和地理位置;2市场监管局的财政资源、人力资源和技术措施;3与其他市场监管局相比,自身的优势所在;4与海关和他国市场监管局间的协作机制;5信息交流机制;6国际层面的行业合作或项目合作。

但是各国市场监管局及市场监管项目的表现形式因实际国情而有所不同。

例如,英国市场监管局相当于一个市场监管体系的概念,由BIS(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图1英国市场监管体系   由图1可知,英国市场监管体系中政府部门起绝对主导作用,而民间机构和社会团体相对较少。

在整个市场监管体系中,各部门各司其职,有针对性地对某类产品进行管理。

三、标准化欧洲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欧盟严格的市场监管准入体系主要以技术法规为基础,辅之以欧洲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产品预警机制等。

其中,技术法规是核心,起到强制性规范的作用;标准是技术法规的支撑,它提供了技术法规得以落实的技术手段和合格评定程序运行的技术依据;合格评定程序是体系中的程序保障措施,通过实施认证、检验等合格评定来从程序上确保技术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得以实现。

可见,标准化欧洲市场监管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一)技术法规   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由法规(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议(Decision)构成。

法规”由理事会和议会联合批准或者由委员会单独批准,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直接适用性。

“指令”同样也由理事会和议会联合批准或者由委员会单独批准,但指令只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且仅要求接受国达到规定的结果即可,但是以什么方式和方法实现该目标,则由各成员国在本国法律框架下自行决定。

“决议”则是由理事会与议会共同批准或者由理事会、委员会单独批准的对特定对象具有直接全面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它的发出对象可以是成员国,也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对接受者具有直接拘束力。

具体到欧洲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对应的便是欧盟条例(EC)NO765/2008、通用产品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GPSD)2001/95/EC)和第768/2008/EC号决议。

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欧洲消费者的保护屏障。

(二)欧洲标准   标准是一种除技术法规以外的支撑市场监管的规则。

欧洲,标准已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准入、贸易仲裁、合格评定的基本依据。

标准化已经成为欧洲委员会实施良好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欧洲标准是自愿性的,然而标准由于其所具有的技术性和公众认可基础,对于技术法规及政策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欧盟合格评定体系   为了确保技术法规与标准中的要求能够切实发挥保护作用,欧盟已建立以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自愿性合格评定程序及成员国合格评定程序为辅的一整套体系。

CE(Communate Europpene)标志制度是欧盟最主要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

在一定程度上,CE标志即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准入证,也是欧盟进行市场监管的强有力保障。

除了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外,欧洲委员会以及欧盟相关机构还建立了多项自愿性合格评定程序作为补充,最著名的包括生态标签、KEYMARK标志等。

四、以欧盟食品监管为例对欧洲市场监管模式的分析   若以监管流程为主线,市场综合监管可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三大环节。

无论是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还是信息交换技术,均在相应环节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

欧盟食品监管为例,事前监管有预警机制,事中监管有检测和追溯,事后监管则有召回机制等。

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pid Alert System for Food and Feed,RASFF)是事前监管预警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主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安全产品的危害。

RASFF的通报类型有预警通报、信息通报和拒绝入境三种。

其中“预警通报”是指当构成危险的食品或饲料上市,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时,由首先发现该情况并已采取相关措施(如召回或回收)的成员国发出预警信息;“信息通报”是指针对受到污染、具有高度威胁的食品或饲料在欧盟的口岸被检出货受到抵制的预警信息,一般来说消费者完全可以放心消费,因为受到通报的产品根本没有进入市场;“拒绝入境”是指在欧盟边防站检出存在健康危险并被拒绝入境的食品及饲料的预警信息

欧洲的食品检测机制比较苛刻,无论是技术法规还是检测标准都比较严格,各成员国必须遵守规定的限量要求。

欧洲完善的食品检测法律机制是制定检测标准的前提和基础,包括欧盟条例(EC)No 178/2002“食品安全基本法”、欧盟条例(EC)No 852/2004“食品卫生条例”等多部技术法规

食品安全追溯机制是欧盟另一项重要的事中监管措施,目前已有多部技术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例如欧盟条例EC 2065/2001、EC 2200/96、EC 1830/2003等分别对水产品、果蔬和转基因产品的可追溯性作了明确规定。

事后监管以召回机制为主。

欧盟条例(EC)No 178/2002“食品安全基本法”、(EC)No 882/2004“食品和饲料法”等对食品安全召回作了明确规定。

若食品经营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所经销或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则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通过发布追溯缺陷产品所需的有关信息,从有关市场或消费者手上直接召回这些产品

[参考文献]   [1]程景民等发达国家食品召回机制给我们的启示[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9):61—63(责任编辑:董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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