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总分机构之间财税关系的初步探讨

摘要:分支机构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强业务能力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之而来的财税问题也日益复杂。

只有综合运用法律、会计、税务专业视角进行全盘考虑,才能找到最佳方案。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 总分机构; 法律; 会计; 税务   一、总分机构的界定   总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具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依法设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例如:分公司、分厂、分店、分行等。

子公司是企业法人,不是分支机构

二、核算方式   会计工作组织形式,按企业与所属单位之间的经济管理体制不同,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①   (一)在会计上   独立核算的总机构或者分支机构都是会计主体。

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独立核算必须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是会计主体,只是总机构的报账单位。

(二)在法律上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六)规定,所有的企业法人应当实行独立核算

所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没有“核算方式”栏可供选择。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核算方式。

所以《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设有“核算方式”栏可供选择。

因此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表》“核算方式”栏应根据《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填写。

已经成立的分支机构需要变更核算方式的,先变更工商登记并取得《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然后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等资料办理变更。

(三)在税务上   分支机构无论选择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都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或补充信息采集。

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新设立企业不需领取税务登记证。

但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局备案,并进行税种核定。

税种核定很重要。

有核定的,就要根据税种和期限进行申报纳税,当期没有经营行为的税种也要零申报

没有核定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就不用申报纳税,当然也不用零申报

至于同一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被国地税局同时核定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已经有税种认定的,向税局提交《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合并申报认定表》等申请材料,经过审批后可以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

未经审批有发生纳税义务的,即使之前没有进行税种认定或者没有核定该税种,也要向所在地税局进行申报纳税

例如:跨县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②,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③,即产生增值税“视同销售”环节的纳税义务。

由受货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果是受货机构,此时必须向所在地的税局申报纳税

三、申报纳税   (一)增值税   固定业户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的,通常是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根据《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经过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分支机构也可以由总机构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只有实施独立核算,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的规定。

但是,云国税发〔2006〕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分支机构要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份税局还要求提供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二)营业税   分支机构应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与其核算方式毫无关系。

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为税务登记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销售、出租不动产的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企业所得税   1.总分机构跨地区(指跨省级)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规定,总机构只要跨地区设立一家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就是汇总纳税企业。

总分机构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蛋糕)采用“T”字切割法。

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能够参与分蛋糕,只有产生增值税、营业税税收贡献(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才有资格。

至于三级分支机构只能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主要是为了简化分摊――反正肉烂在锅里。

〔2012〕57号公告第五条,五项分支机构不能参与分蛋糕原因如下:(1)项是该分支机构没有收入,按照总分机构分摊税款公式,计算结果是零。

(2)项是该总机构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应纳所得税最多只有7.5万元,没有必要小题大做在总分机构之间分摊。

(3)项是该分支机构是新设立的,上年度没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按照总分机构分摊税款公式没法计算。

(4)项是该分支机构已经注销不存在,税款分摊计算出来了,上哪里去申报纳税?(5)项是该分支机构在国外,肥水不流外人田,税款分摊干脆就不用计算了。

2.总分机构同一地区   〔2012〕57号公告规定由各省国地税联合制定。

广东国地税《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3号公告),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参照〔2012〕57号公告执行。

同一地级市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由各地级市国地税联合制定。

揭阳市国地税《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参照〔2012〕57号公告执行。

(四)个人所得税   分支机构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工资时,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局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四、会计核算   参照《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总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一)总分机构增设资产类科目“内部往来”,本科目既是资产类结算账户,又是负债类结算账户。

借方反映总分机构或各分支机构之间应收、预付、其他应收及转销的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款项。

贷方反映总分机构或各分支机构之间应付、预收、其他应付及转销的款项;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款项。

按照总机构或各分支机构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① 2月份总机构收到投资款999,000元,甲分支机构购入商品64,000元   北京总机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北京分行999,000   贷:实收资本999,000   广东甲分支机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64,000   贷:应付账款64,000   ② 2月份甲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借款91,500元   北京总机构账务处理   借:内部往来―甲分支机构91,500   贷:银行存款―北京分行91,500   广东甲分支机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广东支行91,500   贷:内部往来―总机构91,500   ③ 2月份乙分支机构向甲分支机构借款125,000元   福建乙分支机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福建支行125,000   贷:内部往来―甲分支机构   125,000   广东甲分支机构账务处理   借:内部往来―乙分支机构125,000   贷:银行存款―广东支行125,000   (二)总分机构增设资产类科目“存货未实现内部损益”,作为“存货”项目的备抵账户。

科目核算总分机构或各分支机构之间因满足增值税视同销售条件,送货机构使用“平均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

按照总机构或各分支机构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三)总机构增设资产类科目“拨付所属资金”,本科目核算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

按照各分支机构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四)分支机构增设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上级拨入资金”,本科目核算分支机构收到总机构拨入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

总分机构或各分支机构之间因债权债务、存货购销等业务而发生的应收应付款,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五、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一)所有独立核算单位先按照各自的账套,编制各自的财务报表。

(二)总机构对所有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内部往来”、“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账户余额进行稽核,并确保一一对应且相等。

(三)总机构根据所有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编制《汇总资产负债表底稿》,并使“内部往来”、“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三个项目的期末数为零。

注释:   ①黄运武等主编《商务大辞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1998   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   ③《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施工企业会计制度[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1.   [2]刘艳旭等.试论总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J].东北电力学院学报,2005 (05).   (作者单位:广东省普宁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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