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带毒造成损失谁赔偿

[内容提要];种子检验和植物检疫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实施种子检验并对种子质量负责是种子企业的法定义务,种子企业没有能力实施植物检疫

司法实践中,判决种子企业承担有害生物造成损失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键词];种子检验;植物检疫;法律责任 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因农作物种子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有害生物(以下简称检疫对象造成农作物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

发生此类事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通常是判决种子经营者种子生产者赔偿种子使用者的损失

作者认为,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不应对农作物种子带有检疫对象造成农作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借助中国法院网刊载的《农作物遭病毒侵害损失谁担》一文介绍的案例[1],谈点个人意见。

案例案情是:海容公司委托宝应湖农场种植南瓜550亩,经海容公司引荐和担保,宝应湖农场自中天公司购买经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厦门海关检疫入境的东升南瓜种子2200袋,并予以封样;东升南瓜开花结果期大面积暴发南瓜花叶病,导致严重减产;宝应湖农场诉至法院,要求中天公司和海容公司连带赔偿损失44万余元。

经对样品种子检验,检出南瓜花叶病毒。

法院认为:中天公司有能力进行南瓜病毒检验,但销售的种子带毒,并未如实告知买受人;海容公司未要求农户进行消毒处理;种子带有病毒与原告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表明存在质量瑕疵,中天公司和海容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作者认为,判决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种子带有检疫对象造成种子使用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值得商榷。

1;带有检疫对象种子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种子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带有检疫对象种子为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农(检疫)字(1992)第17号)和《关于发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农农发[1995]10号),规定了进境物检疫对象和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由于南瓜花叶病毒既不属(农(检疫)字(1992)第17号)规定的进境物检疫对象,又不属于(农农发[1995]10号)所附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规定的检疫对象,所以,南瓜花叶病毒不是检疫对象

带有检疫对象南瓜花叶病毒的种子,不属于劣种子

依据种子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只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种子经营者种子生产者应当予以赔偿

带有检疫对象种子造成损失,不属于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不应由种子经营者种子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气候环境、种子处理、田间管理或者未履行使用说明义务以及技术指导失误等均与种子带有检疫对象无关;由此造成损失,不应由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承担种子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违反合同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相关农作物生产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气候环境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应由种子使用者承担或由政府救济。

2;经过检疫种子如果带有检疫对象,应由施检机关赔偿因此造成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对入境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此案所涉种子就是经厦门海关检疫入境);对国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由植物检疫机构负责。

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此案所涉种子经厦门海关检疫合格,准予进境;证明种子生产者生产的种子带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经过植物检疫种子,即使带有检疫对象并由此造成损失,也应由植物检疫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承担种子带有检疫对象造成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3;经过检疫种子带有检疫对象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免责。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