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品房预售的立法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正以惊人的速度与规模迅猛发展,在此过程中,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立法还不完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特别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再加上房地产开发工期长、施工过程中会面临不确定的、复杂的因素等原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存在的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仍处于发育阶段,相关市场主体的一些经营行为极不规范,加之我国相关法律还不完善,未能给予严格有效的法律监督,以致行政管理未能商品房预售形成恰当地法律定位、及时的动态跟踪、完善的惩处机制等等,相关问题也就应运而生。纵观现今商品房预售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重复预售商品房,或者将已抵押商品房预售、将已预售商品房抵押,使得一部分购房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给购房者造成巨大损失。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贷款抵押商品房预售套取资金,而后席卷预售款项或逃或匿,给购房者留下一幢“烂尾楼”。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后,未能预售款项用于在建工程,而是挪作他用,导致所建项目未能如期竣工交付使用甚至停工。

4、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面积缩水或者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给房屋安全问题埋下巨大隐患。

5、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时作出虚假广告,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欺骗购房者,引发诉讼纠纷。

二、涉及商品房预售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存有缺陷,难以真正体现商品房预售机制对购房者的保障功能,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一次又一次地遭到侵害。其主要缺陷有:

1、商品房预售登记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所登记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该登记的效力远低于经登记生效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处于弱势地位的承购人的房屋期待权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当商品房预售登记合同的效力并不产生实质影响的时候,它的意义便可想而知。于是,商品房的一房多售、抵押预售预售抵押就不足为奇了。这样,承购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法侵害也就在所难免了。

2、对于如何保证监督商品房预售款项专款专用的问题,由于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导致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处于混乱无序且无人监管的状态。商品房预售款项管理的空白,使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多重限制和约束只剩下市场准入,而一切事后调整的规定在丧失对预售款项的有效监管下,显然难以奏效。因为,本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投资风险已经转嫁到购房者身上,这无疑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了后顾之忧。

3、房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违反登记备案制度以及预售款项用于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处罚,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商品房预售款项使用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规定就商品房预售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了限制,却未能建立违反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款的惩处机制,难以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彻底地履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义务及预售款项专项使用义务,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可乘之机,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将商品房一房多售、抵押预售预售抵押等非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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