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操作规程(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操作规程(二)。

(一)基本规程。

1.规划专项验收建设项目要求配置的附属设施已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完毕后进行。

2.小区内的道路广场工程和停车位项目验收可在市政验收阶段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手续不全的,不予验收。在验收前已立案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待履行完法律手续后再进行验收报备。在验收时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同时进行立案查处

(二)规划验收评定标准。

1.规划验收综合评定为“符合规划要求,同意报备”的指建设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指标要求

2.规划验收综合评定为“同意报备,不符合规划指标部分另案处理”的指建设项目因设计或施工原因引起的误差,而造成实测指标无法满足审批要求的。

3.规划验收综合评定为“不同意报备违法建设部分整改合格后再行报备”的指建设项目超用地红线、超层、超栋、改变使用功能或实测指标严重违反强制性规范、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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