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控制所引致的国际经济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本文认为;,在国际交往中由政府控制所引致国际冲突可分为管辖冲突和非管辖冲突管辖冲突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管辖权种类的不同;,而且即使各国对同一类型的国际经济交往行使同一类型的管辖权也不能完全排除管辖冲突的可能性;,特别是由于保护主义管辖权的出现更使得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复杂多样。至于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辖冲突则不是有关国家的权利上的冲突;,而是利益上的冲突;,它产生于国家之间的利益的不一致。对于管辖冲突;,可以采取协议划分管辖权管辖让步、确立属地管辖优先原则等方式加以解决;;对于非管辖冲突;,则可以采取取消不必要的政府控制、确立统一的国际标准、通过磋商来协调彼此的利益、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式加以解决。  由于对国际经济交往所实施的政府控制;(以下简称政府控制;)在当今主要表现为各国政府从本国利益出发所实施的单边控制;,所以;,由此而引发的国家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这种冲突国际经济交往造成许多不应有的障碍;,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达到实施控制的国家所追求的目标;,只是无谓地造成国际关系的恶化。因此;,探讨这种冲突的产生根源;,寻求这种冲突的解决;,就成为各国政府和学者们所共同关心的。当然;,在国际还是以主权国家为构成单元、而每个国家都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标的情况下;,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所产生的冲突;(以下简称政府控制冲突;)是无法根本消除的;;我们现在所能够做到的是如何尽量减缓这种冲突。政府控制冲突从表现形式上看;,可分为管辖冲突和非管辖冲突。所谓管辖冲突是指不同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主体同时进行控制;(管辖;)所产生的冲突;,其特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都享有控制的权力;,所以这种冲突的实质为权力行使上的冲突;;而非管辖冲突是指一国行使政府控制并未对他国的管辖权构成妨碍;,但却他国的实际利益;,从而引起国家间的对抗。不同的政府控制冲突有其不同的产生原因;,因而也需要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毕业论文   一、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一;)管辖冲突的产生原因  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是一种常见的冲突;,例如;,一国对其海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而资本输入国对同一投资者的同一所得也要行使税收管辖权;,这就产生了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方面的冲突管辖冲突的最为典型的一件事例大概就是;80年代初发生于欧美之间的关于前苏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冲突。当时;,西欧的许多国家支持本国的公司参加苏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但美国却从利益考虑而竭力反对西欧国家参与这项工程。;1;981年末;,美国商务部下令禁止美国的设备和技术参与苏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1;982年;6月;,又进一步规定禁止美国私人和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外国公司、以及根据同美国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或生产协议而进行生产的外国公司向苏联提供石油和天然气设备。这是美国第一次禁止美国公司的外国子公司转出口源于美国的货物以及使用了美国的原器件或技术资料而在其他国家制造的货物。根据美国的上述规定;,即使美国股东对一个外国公司的持股率低于;2;4%,这家外国公司也要处于美国法的管辖之下;而且;,美国的这些法规不仅约束准备与苏联达成的有关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协议;,同时也约束已经同苏联方面达成的有关协议。 毕业论文   在美国公布了上述规定后不久;,一些外国政府就开始作出强烈反应。法国政府要求;Dresser;France公司;(一家美国公司的法国子公司;)履行已同苏联方面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英国政府则援引其《贸易利益保护法》;(Protection;of;Trading;Interests;Act)要求;John;Brown;Engineering公司;(一家同美国通用电器公司有生产协作关系的英国公司;)拒绝执行美国的上述规定;;意大利政府总理在访问美国时声称;,美国的这种控制措施将损害西方国家的商业信誉;;欧共体也公开批评美国的做法;,指责美国在采取如此重大的措施之前未同盟国协商;,并指出欧共体规范其国民和公司的行为的利益要高于美国外交政策的利益。  在美国管辖本国管辖冲突之下;,西欧国家的公司当然选择接受本国管辖。于是;,美国政府便开始对不接受管辖的外国公司实施制裁。Dresser;France等公司被列入抵制名单;,禁止其从美国进口货物。后来;,这种制裁有所松动;,改为禁止这些公司从美国进口源于美国的与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开采有关的设备和技术。美国的制裁进一步引起西欧国家的不满。在西欧国家的集体压力之下;,美国政府于;1;982年年底取消了出口制裁措施;,但同时宣称;,美国已从西欧国家得到允诺;,后者将加强战略物资的出口管理;,并不再与苏联签定新的与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工程有关的供应合同。但英、法等国却随后声明;,这只是美国单方面的意愿;1;. 毕业论文   天然气管道事件所引发的管辖冲突产生了极其广泛的反响。许多西欧国家的公司开始考虑同美国公司建立资本和技术合作关系是否有益;,因为它们感到这种合作关系会因为美国政府的出口控制政策而变得难以依赖。  可以看出;,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所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管辖权种类的不同。在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有两种基本类型;,即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基于属人管辖权;,一国可对本国人;(包括人和法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位于何处;;基于属地管辖权;,一国可对本国领域内所有的人行使管辖;,而不管其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2;.如果各个国家对特定种类的国际交往行使同一类型的管辖权;,那么在很多情况下就不会产生管辖冲突。例如;,对于跨国投资所得;,如果每个国家都基于属地原则来行使管辖权;,那么;,跨国投资者就会在税收方面仅接受东道国的管辖;,而不会产生管辖冲突。但事实上;,每个国家几乎都是对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交往同时主张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这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例如;,对于跨国投资所得;,几乎是每个国家都同时主张居住国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基于前一种管辖权;,一国将就本国纳税居民的全部所得征税;,而不管这种所得是在本国取得还是在外国取得;;而基于后一种管辖权;,一国将就所有在本国取得的收入征税;,而不管取得收入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是纳税居民还是非纳税居民;3.在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管辖冲突也基本上是由于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主张不同类型的管辖权所导致的结果。例如;,对于一项国际技术转让活动;,技术输出国可基于技术的供方为本国公司这一因素;,而对这一交易行使属人管辖权;;而技术输入国则可基于技术转让合同是在本国履行的这一事实;,而对这一交易行使属地管辖权。如果技术输出国要求技术的供方必须对技术需方使用技术的范围加以限制;,而技术输入国则禁止技术供方对需方的技术使用加以限制;,那么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 毕业论文   即使各国对同一类型的国际经济交往行使同一类型的管辖权;,也不能完全排除管辖冲突的可能性。例如;,就一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而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属国都可依据属人管辖权而对合同关系加以控制。于是便很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属国的;,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必须予以履行;,否则就须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属国的法律;,合同是无效的或者说合同是不允许被履行的;,这样;,当事人就没有义务履行合同。在前面所假设的技术转让活动中;,也可以由于技术输出国与技术输入国同时基于属人原则主张其管辖权;,而产生管辖冲突。  属人管辖属地管辖的并存已经使得管辖冲突的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而保护主义管辖权的出现则使得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更为复杂化。所谓保护主义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基于某项活动对本国的利益产生了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这一事实所行使管辖权;,也称效果管辖权。保护主义管辖权不考虑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考虑行为人的所在地或行为的发生地;,而仅以行为的效果是否及于本国作为考虑的因素。它的出现是因为传统的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原则不能满足国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在刑事管辖方面早已得到确立;,不仅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将外国人在国外所从事的危害本国利益的犯罪置于本国法律的管辖之下;4;,许多国际公约例如;1;970年制定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9年制定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也都确立了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在刑事犯罪的管辖方面;,尽管引入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各国的冲突并不十分激烈;,但将保护主义管辖权引入国际经济交往领域;,就会经常引起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在天然气管道事件中所出现的美国与西欧国家之间的管辖冲突;,主要是西欧国家的属人主义管辖权美国的保护主义管辖权冲突。西欧国家要求本国的公司履行其已经同前苏联方面签订的有关合同;,是在行使属人管辖权;;而美国政府禁止某些西欧公司同苏联进行与天然气管道工程有关的贸易活动;,既缺少属人管辖的基础;(因为这些公司并不是美国公司;);,也缺少属地管辖的基础;(因为这些公司所从事的活动是在美国领土之外;);,所以;,美国政府对这些西欧公司实施控制;,实质上是在主张保护主义管辖权。 毕业论文   保护主义管辖有时被解释成属地管辖的一种特殊的形式。依据这一原则;,属地管辖中的“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效果出现地。这样;,尽管一项行为是外国人在国外所为;,但只要行为的效果及于本国;,那么;,本国对此项行为所行使管辖也是一种属地管辖。但由于这种“属地管辖”的含义与传统的属地管辖相比;,相去甚远;,所以极少有人把保护主义管辖权称为属地管辖权。而实践中人们对保护主义管辖权最常用的称谓却是“域外管辖权”;(Extraterritoriality);,或“长臂管辖”;(long—arm;jurisdiction)。保护主义管辖也是一柄双刃剑。几乎每个国家都反对其他国家以保护主义的管辖来妨碍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行使;,但几乎又是每个国家都不愿意放弃保护主义管辖。西欧国家和日本等国一方面反对美国在外贸管制法、反托拉斯法等领域实行保护主义管辖;,另一方面却在本国的有关法律中确立了保护主义的管辖原则。作为欧洲共同体;(现欧盟;)组建基础的《罗马条约》的第;85条和第;86条在确立反不当竞争法的基本框架时也规定了保护主义管辖;,因为按照这两条的规定;,某项行为只要是对欧共体市场产生了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就在禁止之列。欧共体竞争法的保护主义管辖通过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和欧共体法院的判例得到进一步的确认。;1;971年;,欧共体法院曾判令一家美国公司;(国际商业溶剂公司;)支付罚款;,因为这家美国公司指令一家意大利的子公司停止向欧共体内的厂家提供某种产品;,而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都认为这一行为构成了欧共体竞争法所禁止的滥用优势地位;5;.

毕业论文   (二;)管辖冲突的解决方式  由于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产生于不同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同时行使管辖权;,所以这类冲突只能通过国家之间协议划分管辖权、或一国对他国的管辖优先的确认或默认来加以解决。  1;.管辖权的协议划分  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来划分彼此对某类国际经济交往管辖权是解决政府控制冲突的最为理想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体现了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而且由于协议划分管辖权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对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所以容易得到实现。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来划分管辖权的成功例证是国家之间通过条约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国际社会很早就致力于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来解决跨国税收管辖冲突问题;,1;9世纪末就出现了有关税收问题的双边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联盟财政委员会曾主持制订了关于防止双重课税和税务管理协助的协定范本;6;.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特别是国际投资活动的增多;,如何划分税收管辖权以解决双重课税的问题就更加迫切;,于是;,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双边协定便大量出现。在这方面有两个比较有影响的协定范本;,一个是经济合作与组织所制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资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Modleconvention;fo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with;Respect;to;Taxes;on;Income;and;on;Capital,简称经合范本;);,一个是联合国税收条约专家小组所拟定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Modle;Double;Taxation;Convention;between;Developed;and;Devel—oping;countries,简称联合国范本;)。尽管这两个范本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对有关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议却有重大影响。 毕业论文   各类国际税收协定最基本的作用是确定各缔约国在有关税收方面的管辖权的范围。国际税收协定所涉及的跨国所得可大致分为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和劳务及其他所得三类。对于一般营业所得;,税收协定通常规定属地优先原则;,即承认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其条件是这类所得必须是通过常设机构的活动而取得的。对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投资所得;,通常按收入分享原则由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分别行使税收管辖权。先由收入来源国按照限制税率征税;,然后由居住国按照本国税率补征差额税款。对于从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及从转让不动产所取得的资本利得;,一般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关于劳务所得;,国际税收协定通常将其分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前者是指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后者是指由于受雇而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一般规定;,在收入来源国停留不超过;1;83天的对方国家个人的所得应由对方国家;(居住国;)征税;;但在收入来源国有固定基地的独立劳务所得和受雇于收入来源国的非独立劳务所得应由收入来源国征税。  划定各缔约国的税收管辖权已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但在没有确定对某种所得的独占性的税收管辖权之前;,重复征税仍有存在的可能。为此;,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都要对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作出专门的规定。经合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推荐了免税方法和抵免方法;,但实践中以采用抵免方法的税收协定居多。例如;,中、日两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从日本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对该项所得缴纳的日本国税收数额;,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日本居民就其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向中国缴纳的税收数额;,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日本国税收中抵免。 毕业论文   通过税收协议来划分有关国家税收管辖权是一种解决税收方面的政府控制冲突的成功方法。它带来三个方面的积极后果;:第一;,确认了缔约各方的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减少了政府控制方面的冲突;,表现出缔约各方对对方主权的尊重;;第二;,比较合理地划分了缔约各方的税收利益;;第三;,使得国际投资者的税负趋向合理;,便利了国际投资和相关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通过协议来划分管辖权的做法在其他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例如在国际投资保护方面;,在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国家之间;,其实是肯定了东道国的属地管辖优先原则。只有当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管辖违背了国际法原则或规范;,投资者的属国才可以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向东道国提出权利主张。协议划分管辖权的方式也可以适用到其他一些领域。例如可以考虑在竞争法领域中也确立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由不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地所在国来受理和解决纠纷;;只有当行为地所在国对案件的处理违背了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才可由被害人的属国依据属人管辖原则来行使权利。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各国的有关实体法的大体一致;,或者说存在最低国际标准;,否则;,不同国家对相同案件的处理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毕业论文   2;.管辖让步  在国家之间无法或尚未就管辖权的划分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倡导管辖让步原则。所谓管辖让步不是指有关的国家均放弃管辖;,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行为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承认某一国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由其他国家放弃管辖权。那么;,如何确认某一国家管辖的优先地位呢;?比较可行的标准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即考虑哪个国家与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当事人的特定行为有最密切的联系。  在国际合同的准据法的确认方面存在着国际公认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当合同当事人未就合同的准据法作出选择时;,或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被认定无效时;,由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选择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确立这一原则的基本假设就是每一国际合同关系都在某一特定的法律的支配之下;,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对这一法律没有明确指出;,那么它就应该是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我认为这一原理也同样适用于政府控制领域。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对某一实体或行为具有管辖权时;,应该由与该实体或该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行使管辖。 毕业论文   美国曾在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方面实行简单的“效果原则”,即;:只要某项行为损害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就有权对其加以管辖。但从本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通过判例的积累;,开始强调只有当一项被指控的行为对美国的商业利益造成实质性;(materialand;substantial)的影响时;,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才应主张域外效力。在;70年代的一个著名的(Timberlane;Lumber;Co.;v.;s;Bank;of;America)的审理过程中;,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法官乔伊;(Choy)进一步提出了在主张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时所应考虑的因素。他指出;,由于国际事件的特殊性;,应将美国的利益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加以比较;,以考察某一事件对美国利益或与美国的关联是否如此重要;,以致使美国有理由伸张其域外管辖权。由于乔伊法官的这一主张不仅要求考虑被指控的行为对美国利益的影响;,也要求考虑这一行为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并通过对美国和外国的影响程度的比较来确定是否行使域外管辖权;,因而具有合理的成分;,被称作“管辖上的合理原则”;(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体法上的“合理原则”相对应;);,受到美国司法界的普遍重视。美国法院在运用管辖上的合理原则时;,通常会考虑;:行使域外管辖权与外国法律或政策的冲突程度;;当事人的国籍或从属;;公司的地址或主营业所的位置;;不同国家行使管辖权对当事人的有效约束程度;;被指控的行为对美国的影响及对其他国家的影响的比较;;当事人故意损害或影响美国的商业的范围以及这种影响的可预见程度等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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